專家詳解最高檢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專家詳解最高檢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全國檢察長會議。會議對2019年工作進行部署,強調依法平等保護民營經濟合法權益。會議當天,最高檢首批涉民營企業司法保護典型案例新鮮出爐,為各級檢察院保護民營企業合法權益、服務和保障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提供參考和指引。

這批典型案例以民營企業司法保護為重點,內容涵蓋檢察機關辦理涉民營企業犯罪案件中的打擊、挽損、指導等多個方面。這些案例的辦案過程是怎樣的?分別具有哪些特點?

打擊挽損指導並重

在黃某、段某職務侵佔案中,黃某系福建某鞋業有限公司原副總經理,段某系某鞋業公司原採購部經理。2017年6月,某鞋業公司受某鞋服有限公司委託,由某鞋服公司提供製鞋原料豬巴革加工生產一批鞋子。

加工完成後,黃某夥同段某,以退還某鞋服公司的名義,製作虛構的《物品出廠放行單》,將剩餘原料中的1萬餘尺豬巴革運至第三方公司寄存,將7000餘尺退還某鞋服公司。

2017年12月,某鞋服公司與某鞋業公司再次簽訂一份鞋業加工合同,雙方約定原材料由某鞋業公司自行採購。黃某、段某借供料商名義將寄存於第三方公司的豬巴革返賣給某鞋業公司,獲得贓款6.7萬元。之後,這筆贓款被黃某佔有,段某未分得贓款。某鞋業公司法定代表人於2018年1月向公安機關報案。

公安機關於2018年5月將黃某、段某以職務侵佔罪向福建省泉州市豐澤區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其間,經檢察機關兩次退回補充偵查,辦案機關查清了黃某、段某二人侵佔某鞋業公司豬巴革原料事實及數量。

據辦案檢察機關介紹,在辦案過程中,

➤ 一種觀點認為黃某等人侵佔的豬巴革,系某鞋服公司提供的加工原料,不屬於某鞋業公司所有,不符合職務侵佔罪“本單位財物”的構成要件。

➤ 另一種觀點認為,某鞋業公司因與某鞋服公司的合同關係對豬巴革實施管理、加工,黃某等人侵佔這批豬巴革將導致某鞋業公司對某鞋服公司退賠相應價款,實質上仍然侵犯了某鞋業公司的財產權,構成職務侵佔罪。

豐澤區檢察院經研究認為,職務侵佔罪“本單位財物”包括單位管理、使用中的財物,被告人黃某、段某將某鞋業公司管理的財物非法佔有,侵害其合法權益。黃某、段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並退還違法所得,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以職務侵佔罪對黃某、段某提起公訴。同時,檢察機關對辦案發現的某鞋業公司倉庫和人員管理制度問題提出了檢察建議,幫助其堵塞漏洞。

西南政法大學副校長嶽彩申說,檢察機關在辦理這起案件過程中,對實質上均侵犯了民營企業財產權並且已經造成社會危害的行為,參照刑法第九十一條第二款對“公共財產”的規定,按照職務侵佔罪和貪汙罪掌握一致的追訴原則依法懲處侵害企業權益的犯罪,對民營企業的財產權實現了平等保護。同時,檢察機關重視企業退賠需求,核實退賠落實情況,幫助民營企業挽回經濟損失,發揮了檢察機關保護民營企業財產權的作用;注重發揮檢察建議對企業經營管理的指導作用,幫助民營企業完善內部制度建設,提高安全防範能力。

依法維護勞動者權益

在上海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劉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中,涉案企業某國際貿易公司在2016年12月至2017年3月間拖欠員工工資。經勞動仲裁,某國際貿易公司應當支付12名員工勞動報酬20多萬元,某國際貿易公司股東和實際控制人劉某在指定期限內不予支付。劉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後,其委託代理律師將拖欠款項全額支付。

2018年5月和8月,公安機關分別將劉某和某國際貿易公司以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移送上海市楊浦區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在審查中發現,某國際貿易公司另有經勞動仲裁仍拒不向員工支付30萬元欠薪的事實。檢察機關對劉某進行了批評教育,並向其闡明瞭主動繳付欠薪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刑事處罰的規定。劉某於11月將30萬元欠薪結清。

2018年11月,楊浦區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決定對某國際貿易公司、劉某不起訴。

嶽彩申說,在此案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準確把握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要求,對於真誠認罪悔罪、知錯改正,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報酬、危害後果減輕或者消除的,依法從寬處理,儘可能維護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實現了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統一。

降低強制措施影響

在吳某、黃某、廖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案中,廣東省廣州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吳某,股東黃某、廖某在沒有貨物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由吳某為某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用於抵扣稅款。經鑑定,某公司接受上述17家公司虛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人民幣2314萬餘元。案發後,吳某作為某公司負責人自動投案,如實交代犯罪事實,黃某、廖某到案後亦如實交代所知犯罪事實。

公安機關將涉案三人均以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廣州市越秀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涉案三人另系某機械設備有限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審查起訴階段,越秀區檢察院收到某機械設備公司員工的申請書,申請對吳某等三人取保候審,以利於維持公司正常經營。收到申請後,檢察機關查明某機械設備公司確實存在因負責人被羈押導致企業失治失控的狀況。經綜合評估,越秀區檢察院決定對已經逮捕的黃某、廖某變更為取保候審。在取保候審之後,越秀區檢察院對黃某、廖某進行了法制教育。最終,二人向稅務機關全額補繳了稅款。某機械設備公司恢復了正常經營,員工普遍反映良好。

嶽彩申說,檢察機關在此案辦理過程中精準適用強制措施,將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後果、認罪態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最大限度地減少因採取強制措施給民營企業帶來的負面影響,實現了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在江蘇某建設有限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經營者虛開發票系列案中,陳某(另案處理)在無真實經營業務的情況下,以支付6%至11%開票費的方式,要求某建設公司等7家企業為其虛開建築業發票,虛開金額共計3億餘元。

應陳某要求,某建設公司等7家企業在承建房地產工程過程中為陳某虛開發票,使用陳某支付的開票費繳納全部稅款及支付相關費用。公安機關以涉嫌虛開發票罪對某建設公司等7家涉案公司立案偵查,後向崑山市檢察院移送審查起訴。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某建設公司等7家公司及其負責人許某等7人具有自首、坦白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未在虛開發票過程中偷逃稅款,案發後均積極上繳違法所得、繳納罰款,在犯罪中處於從屬地位,系陳某利用項目發包、資金結算形成的優勢地位要求其實施共同犯罪,具有被動性。崑山市檢察院對某建設公司等7家公司及許某等7人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

嶽彩申認為,檢察機關根據在經濟犯罪活動中所處的地位不同,依法區別對待。對處於從屬地位,主觀惡性不大,且能夠自首、坦白,積極退贓退賠、認罪認罰的,依法從寬處理,最大限度減少對民營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影響,保障企業員工就業和正常生活。

他同時建議,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應當充分考慮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和需要,根據個案特點和事實情節,制定具有操作性的指導意見,細化並豐富司法手段、措施和程序,做到精準司法和精準施策。

“對於專業司法人員的實踐操作來說,就一起案件辦理的斟酌,往往在細微之間。一般性的法條、規律難以細化到這一層面,而指導性案例相比更加具體、深入,便於司法人員操作。”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認為,最高檢制髮指導性案例,有助於各級檢察機關在具體辦案中,更加準確把握辦案標準,理解法律適用,從而幫助實現涉民營企業案件辦理提質增效。阮齊林建議最高檢進一步發佈擴大典型案例涵蓋範圍,結合現情、豐富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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