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威!最高檢內設機構改革,你關心的問題都在這裡


權威!最高檢內設機構改革,你關心的問題都在這裡


2019年1月3日上午10時,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新聞發佈會,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首席大檢察官張軍介紹最高人民檢察院改革內設機構,全面履行法律監督職能有關情況並答記者問。

最高檢2018年底前已完成內設機構改革

記者3日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按照中央有關要求,2018年底前已完成內設機構改革。

記者瞭解到,最高檢黨組高度重視,組織專班負責內設機構改革工作,開展專題理論研究論證,深入地方檢察院調研,廣泛聽取地方檢察院、相關政法單位、專家學者等各方面意見,全面梳理總結地方改革試點經驗,並就有關重大問題向中央有關部門彙報溝通,起草了最高檢機關內設機構改革方案。

2018年7月前後,全國人大監察和司法委員會、最高檢先後兩次邀請專家學者赴地方就相關情況開展專題調研,各方認識逐步趨同。最高檢黨組經多次研究後,正式將改革方案報中央有關部門審改,進一步修改完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設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益訴訟檢察廳的方案。9月下旬,最高檢改革方案分別徵求了中央相關部門意見,並進一步修改完善。12月4日,中央正式印發了《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12月24日,最高檢第一至第十檢察廳按照新的職能和辦案機制正式運行。

最高檢設立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第九檢察廳

記者3日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內設機構改革中設立第九檢察廳,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我國有近3億未成年人,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關係億萬家庭幸福,關係國家和民族未來。為加大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力度,2015年底最高檢成立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作為臨時機構履行相關職責。此前,不少地方檢察機關成立了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的專門機構。近年來,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明顯加強,為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免受不法侵害作出了實實在在的成績,得到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社會各界的高度評價。為鞏固和發展未成年人檢察工作成果、加強未成年人司法保護,這次機構改革中最高檢積極爭取,在中央編辦支持下,精簡整合其他綜合機構,設立了第九檢察廳,專門負責未成年人檢察工作。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童建明在發佈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刑事訴訟法專門設有適合未成年人的特殊程序。檢察機關的工作貫穿刑事訴訟全過程,從立案監督到逮捕、審查、起訴、出庭公訴以及最後執行監督。檢察機關加強對未成年人保護,既有特殊的職責,也有特殊的便利條件。設立專門的機構,有利於集中運用好法律賦予的特殊程序和特殊手段,也有利於和社會組織加強溝通協調,動員社會各個方面的力量,共同做好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

“第九檢察廳的設立對未成年人的司法保護具有里程碑的意義。”童建明表示,檢察機關將以此為新的起點,努力推動未成年人司法保護工作邁上一個新的臺階,以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更好地呵護祖國花朵的健康成長。

最高檢第五檢察廳負責14個罪名案件偵查

記者3日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召開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調整原刑事執行檢察廳的職能,設立第五檢察廳,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14個罪名案件的偵查職責劃入該廳。

據瞭解,《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最高檢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犯罪,以及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的偵查職責劃入第五檢察廳,即此前的刑事執行檢察廳。對14個罪名案件的偵查權行使要上提一級,由設區的市級檢察院立案偵查。基層檢察院發現線索的,應當報設區的市級檢察院作出處理決定。設區的市級檢察院也可以將案件交由基層檢察院立案偵查。上提一級是基於我國國情和此類案件的實際決定的,也有利於排除干擾,更有效地履行好職責。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童建明在新聞發佈會上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最高檢根據機構的優化、協同、高效的原則,將14個罪名案件的偵查職責劃入第五檢察廳主要基於兩點考慮。一是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職責是對看守所和監獄的執法活動進行監督。這一類司法人員犯罪很多都與看守所和監獄相關聯,比如刑訊逼供罪,就可能發生在看守所,虐待被監管人罪、私放在押人員罪都與看守所和監獄有關聯。把這一類犯罪由負責執行監督的第五檢察廳來負責偵查,有其便利性。二是刑事執行檢察也在改革。過去在看守所和監獄主要是派駐檢察,檢察機關都有派駐檢察室。2018年,最高檢在派駐檢察的基礎之上,推行巡迴檢察改革。對監獄根據監督的需要,在派駐檢察的基礎上,組織專門力量巡迴檢察,目的是為了改變過去派駐檢察的弊端,有利於更加深入地發現監獄存在的問題。經過半年多的試點,巡迴檢察發揮了很好的作用,發現了一些過去不曾發現的問題。這對於推動監獄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擴大刑罰執行的效果都發揮了積極作用。

童建明說,派駐檢察和巡迴檢察相結合是刑罰執行檢察工作目前的一種監督模式。巡迴檢察的優勢是靈活性和機動性。把職務犯罪偵查放在第五檢察廳,由刑事執行檢察部門來負責,因為它有一支巡迴的力量,有案件的時候辦案,沒有案件的時候巡迴,也有利於機構更好地組織力量推進這項工作。

最高檢按照案件類型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

記者3日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在內設機構改革中,按照案件類型重新組建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

據瞭解,最高檢按照中央確定的“一類事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統籌,一件事情原則上由一個部門負責”的精神,按照案件類型組建四個刑事辦案機構,實行“捕訴一體”辦案機制,由同一刑事辦案機構專門負責辦理一類或幾類刑事案件,由同一檢察官辦案組或檢察官全過程負責同一刑事案件的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抗訴,立案監督、偵查監督、審判監督以及相關案件的補充偵查工作,並負責辦理最高檢管轄的相關刑事申訴案件。

記者瞭解到,第一檢察廳主要負責辦理除第二、三、四檢察廳承辦案件以外的普通刑事案件及對下指導。第二檢察廳主要負責辦理刑法分則第一章危害國家安全罪、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故意殺人、搶劫、毒品等判處死刑比較多的犯罪案件及對下指導,並負責死刑複核法律監督工作。第三檢察廳主要負責辦理國家監委移送起訴的職務犯罪案件及對下指導。第四檢察廳主要負責辦理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案件,重點辦理金融、證券等新型犯罪案件及對下指導。四個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按照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職務犯罪、新型犯罪的內在邏輯關係來劃分。

最高檢調整整合鐵路運輸、控告申訴檢察機構職能

記者3日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獲悉,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根據優化效能原則調整撤併業務機構,撤銷鐵路運輸檢察廳,將控告檢察廳、申訴檢察廳合併設立為第十檢察廳。

記者瞭解到,隨著地方鐵路運輸檢察院納入國家統一司法管理體系、職務犯罪偵查預防職能轉隸、鐵路管理部門改制,原鐵路運輸檢察廳主要職能弱化。為優化整合司法資源配置,最高檢這次內設機構改革撤銷了鐵路運輸檢察廳,其原有部分職能繼續由其他業務廳行使。鑑於原控告檢察廳、申訴檢察廳兩個部門的性質職能相近,服務對象和工作領域基本相同,職責、工作重合度高,此次改革將控告檢察廳、申訴檢察廳合併設立為第十檢察廳。同時,將原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整合到法律政策研究室,由研究室負責司法改革協調工作。

適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最高檢分設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機構

記者3日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檢察院適應人民群眾司法需求,設立第六檢察廳、第七檢察廳和第八檢察廳,分別負責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公益訴訟檢察工作。

記者在發佈會上了解到,為適應人民群眾加強合法權益保護、維護司法公正的期盼,針對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修改實施後,民事和行政案件大幅增加、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等問題,最高檢設立分別負責民事檢察、行政檢察工作的第六檢察廳和第七檢察廳。分設有利於提高辦案專業化水平,有利於更加充分發揮民事檢察、行政檢察職能優勢,有利於更加及時高效回應和處理人民群眾的民事、行政申訴訴求。同時,針對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損害英烈名譽等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為履行好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英雄烈士保護法等賦予的職責,專設負責公益訴訟檢察的第八檢察廳。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張軍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說,改革前,民事、行政和公益訴訟檢察工作只有民事行政檢察廳負責。負責刑事檢察的機構有四個,而負責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的機構只有一個。“重刑輕民”“重刑事輕行政”的問題客觀存在。民事申訴案件過去幾年大幅度上升,遠遠超過了刑事申訴案件,行政申訴案件也有上升。顯然,只設一個民事行政檢察廳已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新時代對檢察機關職權行使的需求。公益訴訟檢察2016年、2017年經法律賦權試點,2017年6月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修改,賦予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職能。

張軍表示,最高檢主動從供給側進行改革,滿足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把公益訴訟檢察專門分立,得到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的高度認可。習近平總書記主持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會議,於2018年8月同意設立公益訴訟檢察機構。最高檢進行分設的根本考慮就是辦案的需求,滿足人民群眾追求公平正義的需求,落實民主法治,落實好以人民為中心的要求。

最高檢調整充實新設辦案部門人員力量

記者從國務院新聞辦公室3日舉辦的新聞發佈會上了解到,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後新設的十個辦案部門人員接近300名。

據瞭解,中央正式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後,最高檢黨組立即著手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實施工作。2018年12月17日,最高檢召開機關內設機構改革動員部署大會,將原偵查監督廳、公訴廳、公訴二廳、刑事執行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廳、控告檢察廳、申訴檢察廳、鐵路運輸檢察廳、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監察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等部門整合、優化,重新組建為第一至第十檢察廳。在編制相對緊張的情況下,原業務部門共配備編制246名,改革後新設的十個檢察廳已配備編制266名,並預留一些編制用於業務部門有計劃調入、遴選優秀人才,人員全部到位後,十個辦案部門人員接近300名;同時,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辦公室等綜合業務部門也內部增擠了一些編制,業務部門人員編制達到400餘名,體現了人員、力量向業務傾斜的導向。

據悉,2018年12月24日,原業務部門的檢察官、檢察輔助人員和司法行政人員全部根據職能、專業和意向重新調整分配到第一至第十檢察廳,並開始按照新的檢察權運行和檢察職能行使機制開展工作。

記者瞭解到,為同步做好地方各級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指導推進工作,最高檢經與有關部門反覆溝通,並經中央有關部門審批同意,於近日印發了《關於推進省以下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工作的通知》。各地檢察機關積極貫徹落實最高檢“三定”規定精神,研究制定符合地方實際的內設機構改革方案,目前已有3個省級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方案獲最高檢同意,正在抓緊組織落實。其他地方檢察機關在抓緊研究制定改革方案的同時,根據最高檢的部署要求,及時調整職能和整合人員力量,對應最高檢新的機構設置和工作機制開展司法辦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