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化州男子偷7.6元荔枝並傷人被判刑3年罰款2000元

廣東化州男子偷7.6元荔枝並傷人被判刑3年罰款2000元

荔枝

近日,偷人荔枝並傷人的廣東化州男子梁某明等6人,被法院判處刑罰並罰款。其中梁某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其他同案犯也被判處刑罰或另案處理。

去年5月28日15時許,廣東省化州市梁某明等6人駕乘兩輛摩托車途經化州市那務鎮某村山嶺荔枝園時,起意偷荔枝。當梁某明等6人正在偷荔枝時,被害人吳某生和吳某勝、吳某松駕乘摩托車來到該處巡查,發現了他們。吳某生上前質問,雙方發生爭吵。於是,梁某明拿來一把摺疊刀持刀砍向吳某生,其他人也對吳某生施暴,打完人後,6人帶著偷來的荔枝駕車逃離了現場。經化州市公安司法鑑定中心鑑定,吳某生的屬輕微傷。經化州市價格認證中心核價,被搶荔枝值款人民幣7.6元。

化州市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梁某明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盜竊過程中為了抗拒抓捕,結夥當場以摺疊刀作為兇器,對被害人吳某生進行威脅,其行為已轉化為搶劫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梁某明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當按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梁某明歸案後能如實供述其犯罪行為,依法可從輕處罰。梁某明在案發後通過其家屬賠償經濟損失給被害人,並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鑑於本案屬盜竊轉化型搶劫犯罪,社會危害性相對較小;被告人梁某明歸案後知錯認罪,有坦白情節;案發後對被害人賠償並取得諒解,有悔罪表現,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可對其適用緩刑,遂作出如上判決。

(據2018-12-06 茂名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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