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比我國與歐洲的智慧城市建設

智慧城市建設,已經成為全球各個國家的普遍發展建設戰略中的一環。中國和歐洲的智慧城市建設,均在如火如荼地進行,那麼兩者之間有著什麼樣的差異呢?

對比我國與歐洲的智慧城市建設

相較而言,歐洲智慧城市實踐的理念目標更加務實,偏向切實生活和環境改善;中國理念視角更加宏觀,偏向政策管理和城市整體優化。

歐洲智慧城市建設以可持續發展為出發點,以碳排放等具體的指標控制為落腳點,實現市民生活便利、環境資源保護、經濟繁榮增長等目的。如阿姆斯特丹提出到2025年較1990年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達到40%的具體指標,以此指標來設計具體實踐項目。根據不同的發展需求,歐洲各國以城市為單位設定了不同的智慧城市發展理念與目標。

中國智慧城市以建設世界一流智慧城市為追求,以加強城市監管、完成信息化基礎設施建設、調整經濟結構、加強國際智慧交流為落腳點,實現綠色城鎮優化、居民生活質量提高等目標。

同時,對於城鎮化程度不同的區域,設定不同的發展目標。對城鎮化程度較高的大都市如北京、上海、廣州等,智慧城市建設更強調在現有基礎設施網絡和公共服務上進一步改善,結合新一代信息技術產業發展,促進區域城鄉協調發展。對於城鎮化程度比較低的地方,現階段更強調夯實城市建設基礎,如基礎設施建設、傳統產業轉型升級等,從而提高居民生活質量,構建智慧生產方式、生活方式、消費模式。

歐洲城市的項目應用領域主要可以分為產業經濟、公共服務和公共管理三大類,每一大類下又可分為多個小類,包括:城市規劃、能源、交通、基礎設施、建築、教育、監控管理等,基礎設施仍然是歐洲智慧城市推進過程中的首選關注領域。總體來說,應用領域中,公共設施項目偏多,其中以智慧交通和能源為主。對於數據信息系統已經發展較為完善的歐洲城市而言,重點在於利用數據信息的系統分析,合理分配利用資源,增強市民的參與度,構建可持續發展的城市生態系統。

對比我國與歐洲的智慧城市建設

中國智慧城市建設實踐領域包括:旅遊、物流、工業、醫藥、文化、農業、製造業、經濟、商業、監控管理、教育、餐飲、城市規劃、電子商務等。其中非政府主導項目中,商業偏多,並且擴散性強、發展迅速,又以電子商務、交通為主。政府主導項目中,公共設施偏多,其中以各省市智慧政務、安全城市和智慧民生為主。除了一線城市,中國絕大多數城市還處於加強建設信息基礎設施階段,對於二、三線城市而言,物聯網系統普及、大數據收集、數據公開、產業轉型是智慧城市今後重點發展領域。

歐洲智慧城市建設中,本地法律及政策影響更大,歐盟法律及政策起間接性作用。由於歐洲各城市對於中央政府的獨立性強,擁有很高的財政獨立性,所以歐盟大的政策框架功能傾向於引導、協調和激勵企業,僅產生間接影響。

中國智慧城市建設中,國家法律及政策影響更大。由於中央政府對各地管控力強,所以地方法律法規、政策框架均與中央政策保持高度一致。同時,中國的法律監管還在探索發展階段。智慧城市建設現階段分別在大、特大城市選擇試點區域,在二三線城市中選擇發展時機成熟的城市作為試點,對本地區發展的智慧城鎮進行頂層設計和詳細規劃,提供法律政策支持,著眼於更大區域背景,以期形成可推廣的法律監管模式。

歐洲的信息化社會發展較早,物聯網基礎設施建設更為完善,智慧城市發展基礎較為成熟。因此在智慧城市建設全面鋪開時能及時將相關經驗轉化為標準規範。同時,歐洲城市積極發起各類智慧城市建設項目,在此過程中積累了大量實踐經驗,並與標準規範互為驗證和依據。歐洲標準以此控制了全球的話語權。

對比我國與歐洲的智慧城市建設

中國在智慧城市建設方面,與地方發佈的眾多政策與規劃相比,國家層面的政策相對缺乏,標準仍需進一步完善。雖然在多箇中央通知、規劃綱要中均有智慧城市發展方向的體現,幾乎所有的省區和副省級以上城市都在其“十二五”的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規劃中提出了發展建設的智慧化和低碳化相關內容,各地方研究院也研究出臺了多部評價指標體系,但仍然缺乏全國統一標準規範。

對於中國智慧城市建設,政府及權威機構應及早對城市可持續發展作出整體的構思與設計。根據經濟、社會、文化、自然等要求,建立包括經濟繁榮增長、環境資源保護和生活質量提升等目標的綜合評價指標體系,確定智慧城市的發展方向,並作好環境預測和評價。同時在政策方面,政府應逐步設立法制約束,規範企業、公眾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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