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当掮客,县委书记敛财千万

贵州省望谟县委原书记余越前奉行“苟富贵,无相忘”的交友信条,在担任县委书记后与自己的两个同学打得火热,三个昔日同窗联手上演敛财千万的大戏,最终悉数被查处。

同学当掮客,县委书记敛财千万

同学当掮客,县委书记中介工程敛财

20多年前,来自广东省饶平县的布依族青年余越前考入兴义民族师范学院,与刘益明、苟一峰成为同班同学,结下了深厚的同窗情谊。

1983年9月,毕业后的余越前选择从政,被分配到了兴义县政府工作。工作后的余越前与刘益明、苟一峰继续保持联系,三人隔三岔五就聚在一起喝酒聊天。

余越前仕途一帆风顺。2003年,年仅39岁的余越前升任兴义市副市长,进入地方政府领导班子,2008年又被提拔为贞丰县县长。2012年6月,余越前如愿升任望谟县委书记。

根据《北京青年报》的报道,他在工作过的这三个地方都有违纪违法行为。他出任兴义市副市长时,主动通过自己妹夫联系工程老板来承接某乡镇项目建设,从中收取“感谢费”。

余越前任望谟县委书记时,正值望谟县开展灾后重建高峰期,一批规模比较大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陆续推出。

县教育局局长赵学贤向余越前汇报工作,说上级要求县民中、六中两个项目年内必须动工建设。余越前不想错过这个捞钱的大好机会。他一边要求赵学贤抓紧落实,一边偷偷地把这个信息反馈给刘益明和苟一峰,三人决定将这两个项目运作给自己选定的施工队伍,开始挖掘中介工程的第一桶金。

三人密谈后,商定由余越前出面跟教育局打招呼,刘益明出面联系施工老板工程的招标代理公司,并负责与施工队伍洽谈工程返点,苟一峰则负责搜集工程的相关资料具体跟踪协调,按照工程总价款5%收取好处费。

2013年2月,民中、六中两个项目开标,在余越前的沟通协调下,外省工程老板严东方以省建一公司名义中标了这两个总价2亿元左右的工程项目。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余越前多次打招呼,要求及时拨付工程款。

余越前这边态度积极,严东方果然也很讲“诚信”,在工程期间及工程完工后便陆续支付好处费。据查,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间,余越前、刘益明、苟一峰通过严东方安排的经手人,先后6次收受严东方贿赂共1040万元。

同学当掮客,县委书记敛财千万

私自截留30万,自私同学黑吃黑

2013年下半年,望谟县水务局决定开工建设望谟河河道治理工程,该局委托厦门诚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余越前决定与刘益明、苟一峰三人商定联系施工老板,并从望谟河河道治理工程上捞取好处,当时约定收取工程总价款6%好处费。

三人商量好后,余越前立即给望谟县水务局局长季学中打招呼,要求其将望谟河河道治理工程两个标段交给苟一峰联系的施工老板承接。季学中答应后,余越前示意苟一峰联系到施工老板后,直接找季学中接洽。

接着,苟一峰开始物色施工单位。同样就读于黔西南民族师专的郭一强也是苟一峰同学,郭一强的弟弟郭一军就是做工程的,于是苟一峰通过郭一强找到郭一军,表示余越前在望谟县当县委书记,可以照顾其做些工程,并提出要收取工程总价款8%的好处费,郭一军毫不犹豫地满口答应下来。

苟一峰背着余越前,向对方多要了两个点的好处费,目的是方便自己从中截留。

在三人的运作下,最终郭一军分别挂靠葛洲坝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和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陆水枢纽工程局,中标望谟河平某至王母桥、东街至平某两个标段河道治理工程。

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款后,郭一军兑现诺言,先后两次按工程总价款8%支付好处费220万元。

就这样,郭一军按约定支付的好处费中,有30万元被苟一峰做了手脚独吞,而余越前和刘益明案发前对此一直蒙在鼓里。

同学当掮客,县委书记敛财千万

东窗事发,县委书记和同学悉数被查处

2017年4月25日,贵州省纪委的一个电话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余越前按电话要求赶往指定地点,当天即交代了自己收受贿赂的事实。

2018年3月22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余越前受贿案。法院经审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余越前先后任兴义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贞丰县县长,中共望谟县委书记。其间,余越前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工程建设、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严东方、郭一军等人谋取利益,伙同刘益明、苟一峰共同收受贿赂1230万元,个人单独收受贿赂467万元,共计收受贿赂1697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望谟河河道治理工程中,施工老板郭一军送出好处费220万元。但由于余越前的同学苟一峰私自截留了其中的30万,故该笔贿赂法院认定金额为190万元。对被截留的30万元,法院并未计入余越前的受贿账单中。

2018年10月12日,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余越前受贿案一审判决:被告人余越前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被告人余越前已退缴的个人受贿款项人民币160万元、孳息人民币1093元予以没收,未退缴的个人受贿款项人民币307万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余越前共同受贿部分的违法所得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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