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當掮客,縣委書記斂財千萬

貴州省望謨縣委原書記餘越前奉行“苟富貴,無相忘”的交友信條,在擔任縣委書記後與自己的兩個同學打得火熱,三個昔日同窗聯手上演斂財千萬的大戲,最終悉數被查處。

同學當掮客,縣委書記斂財千萬

同學當掮客,縣委書記中介工程斂財

20多年前,來自廣東省饒平縣的布依族青年餘越前考入興義民族師範學院,與劉益明、苟一峰成為同班同學,結下了深厚的同窗情誼。

1983年9月,畢業後的餘越前選擇從政,被分配到了興義縣政府工作。工作後的餘越前與劉益明、苟一峰繼續保持聯繫,三人隔三岔五就聚在一起喝酒聊天。

餘越前仕途一帆風順。2003年,年僅39歲的餘越前升任興義市副市長,進入地方政府領導班子,2008年又被提拔為貞豐縣縣長。2012年6月,餘越前如願升任望謨縣委書記。

根據《北京青年報》的報道,他在工作過的這三個地方都有違紀違法行為。他出任興義市副市長時,主動通過自己妹夫聯繫工程老闆來承接某鄉鎮項目建設,從中收取“感謝費”。

餘越前任望謨縣委書記時,正值望謨縣開展災後重建高峰期,一批規模比較大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陸續推出。

縣教育局局長趙學賢向餘越前彙報工作,說上級要求縣民中、六中兩個項目年內必須動工建設。餘越前不想錯過這個撈錢的大好機會。他一邊要求趙學賢抓緊落實,一邊偷偷地把這個信息反饋給劉益明和苟一峰,三人決定將這兩個項目運作給自己選定的施工隊伍,開始挖掘中介工程的第一桶金。

三人密談後,商定由余越前出面跟教育局打招呼,劉益明出面聯繫施工老闆工程的招標代理公司,並負責與施工隊伍洽談工程返點,苟一峰則負責蒐集工程的相關資料具體跟蹤協調,按照工程總價款5%收取好處費。

2013年2月,民中、六中兩個項目開標,在餘越前的溝通協調下,外省工程老闆嚴東方以省建一公司名義中標了這兩個總價2億元左右的工程項目。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餘越前多次打招呼,要求及時撥付工程款。

餘越前這邊態度積極,嚴東方果然也很講“誠信”,在工程期間及工程完工後便陸續支付好處費。據查,2013年2月至2014年9月期間,餘越前、劉益明、苟一峰通過嚴東方安排的經手人,先後6次收受嚴東方賄賂共1040萬元。

同學當掮客,縣委書記斂財千萬

私自截留30萬,自私同學黑吃黑

2013年下半年,望謨縣水務局決定開工建設望謨河河道治理工程,該局委託廈門誠實工程諮詢有限公司作為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餘越前決定與劉益明、苟一峰三人商定聯繫施工老闆,並從望謨河河道治理工程上撈取好處,當時約定收取工程總價款6%好處費。

三人商量好後,餘越前立即給望謨縣水務局局長季學中打招呼,要求其將望謨河河道治理工程兩個標段交給苟一峰聯繫的施工老闆承接。季學中答應後,餘越前示意苟一峰聯繫到施工老闆後,直接找季學中接洽。

接著,苟一峰開始物色施工單位。同樣就讀於黔西南民族師專的郭一強也是苟一峰同學,郭一強的弟弟郭一軍就是做工程的,於是苟一峰通過郭一強找到郭一軍,表示餘越前在望謨縣當縣委書記,可以照顧其做些工程,並提出要收取工程總價款8%的好處費,郭一軍毫不猶豫地滿口答應下來。

苟一峰揹著餘越前,向對方多要了兩個點的好處費,目的是方便自己從中截留。

在三人的運作下,最終郭一軍分別掛靠葛洲壩集團第五工程有限公司和水利部長江水利委員會陸水樞紐工程局,中標望謨河平某至王母橋、東街至平某兩個標段河道治理工程。

工程完工,收到工程款後,郭一軍兌現諾言,先後兩次按工程總價款8%支付好處費220萬元。

就這樣,郭一軍按約定支付的好處費中,有30萬元被苟一峰做了手腳獨吞,而餘越前和劉益明案發前對此一直矇在鼓裡。

同學當掮客,縣委書記斂財千萬

東窗事發,縣委書記和同學悉數被查處

2017年4月25日,貴州省紀委的一個電話徹底改變了他的人生軌跡。餘越前按電話要求趕往指定地點,當天即交代了自己收受賄賂的事實。

2018年3月22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在貴州省龍里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餘越前受賄案。法院經審理查明:2003年3月至2017年5月,被告人餘越前先後任興義市副市長、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貞豐縣縣長,中共望謨縣委書記。其間,餘越前利用其職務便利,在工程建設、企業經營等方面為嚴東方、郭一軍等人謀取利益,夥同劉益明、苟一峰共同收受賄賂1230萬元,個人單獨收受賄賂467萬元,共計收受賄賂1697萬元。

值得一提的是,望謨河河道治理工程中,施工老闆郭一軍送出好處費220萬元。但由於餘越前的同學苟一峰私自截留了其中的30萬,故該筆賄賂法院認定金額為190萬元。對被截留的30萬元,法院並未計入餘越前的受賄賬單中。

2018年10月12日,銅仁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外公佈餘越前受賄案一審判決:被告人餘越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0萬元;被告人餘越前已退繳的個人受賄款項人民幣160萬元、孳息人民幣1093元予以沒收,未退繳的個人受賄款項人民幣307萬元繼續追繳,上繳國庫;被告人餘越前共同受賄部分的違法所得繼續追繳,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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