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他人開設賭場
在賭場裡向賭客放高利貸
其行為構成開設賭場罪
以
案
示
警
2018年6月份,家住城區的董某某和劉某某兩人明知朋友趙某夥同他人在某養雞場、浴室內約局賭博後,主動聯繫趙某,想在賭局上放高利貸,並承諾利潤與趙某分成。隨後,趙某安排董某某和劉某某在自己的賭局上多次向參賭人員放高利貸,非法獲利數萬元。
法律鏈接
主動到賭場提供高利貸,為參賭人員提供賭資,客觀上使賭博活動在時間上得以延長,在規模上得以擴大,賭注得以提高,擴大了賭博活動的社會危害性,其行為與參賭人員聚集賭博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所以,賭場放貸人員雖未“聚眾”、“賭博”,但他不但使已有的“聚眾”、“賭博”活動得以延續,而且使“賭博”活動得以升級,系聚眾賭博的表現形式,其行為已構成賭博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之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劃重點!
編後語
本案中,董某某和劉某某明知他人約局賭博的情況下,仍主動聯繫開設賭場的趙某,在賭場向賭徒放貸,收取高額利息,這種情形屬於行為人與開設賭場犯罪者事前或者事中通謀,應認定開設賭場罪的共犯,董某某和劉某某的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涉嫌賭博罪,他們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慘痛代價。公安機關希望廣大群眾自覺抵制賭博行為,不為賭博提供任何條件,並積極向公安機關舉報賭博違法活動,共同營造良好社會風氣。
組稿:公安局政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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姿勢已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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