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科技創新券專項資金使用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全面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科技創新的若干政策意見》(粵府〔2015〕1號)的有關精神,為我市中小微企業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引導廣大企業持續加大研發經費投入、激發科技創新的活力,決定實施科技創新券(以下簡稱“創新券”)後補助政策。為切實加強創新券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作用,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創新券是為進一步引導和鼓勵我市企業增強創新能力而設計發行的一種補助憑證,由市財政無償向符合規定的單位發放。領取創新券的單位在完成研發投入後,到市科技局進行兌現。鼓勵各鎮區制訂創新券配套政策,上下聯動,共同支持中小微企業開展自主研發活動。

第三條 創新券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遵循廣泛引導、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創新券的政策制定、年度創新券資金經費預算編制、日常管理等工作。市財政局是市創新券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各鎮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本鎮區創新券的宣傳、組織申報和推薦工作。

第五條 市科技局審批服務辦公室具體承擔創新券的申領受理、發放,兌現材料受理、形式審查等日常服務工作;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相關工作。

第三章 創新券的分類、有效期、發放額度

第六條 創新券共分4種,分別為自主研發券、服務券、儀器共享機時券和協同創新券。自主研發券分為重點券和一般券,面額分別為20萬元和10萬元;服務券面額為2萬元;儀器共享機時券面額為20萬元;協同創新券面額為10萬元。

第七條 創新券的有效期為1年,逾期不可兌現。每張創新券編號唯一,不得轉讓、買賣,不重複使用。

第八條 市科技局根據當年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目標、資金預算額度和上年度已發放創新券實際兌付情況,確定創新券年度發放總額度,以及各類券種所佔的比例。

第四章 創新券的支持對象和使用範圍

第九條 創新券的支持對象為在我市登記註冊,財務管理規範、無不良記錄的企事業單位,且符合以下條件:

(一)自主研發券支持對象是省科技廳公佈的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其中重點券支持上年度研發投入500萬元(含)以上的企業,一般券支持上年度研發投入500萬元以下的企業。

(二)服務券支持對象是有研發活動和研發投入、上年度主營業務4億元(含)以下的企業。

(三)儀器共享機時券支持對象是通過中山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對外提供儀器共用測試、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的機構。

(四)協同創新券支持對象是通過中山協同創新網(中山市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交易協同創新平臺)作為需求方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並完成技術合同登記的企業。

(五)對市委、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單位,可在申請和兌現條件以及申請數量等方面適度放寬,具體在當年的創新券申請通知中明確。

第十條 創新券的使用範圍分別如下:

(一)自主研發券用於企業開展自主研發項目投入的補助。

本辦法所指的企業自主研發項目為:企業為研發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而自主確定的研發項目(包括獨自研發、委託研發、合作研發),且項目已實施、產生研發費用、可獨立歸集確認的項目,但已獲得各級政府立項支持的項目除外。

(二)服務券用於企業向經市科技局確認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成果、技術服務等研發投入的補助。

本辦法所稱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包括但不限於中山市內,企業向全國範圍內的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購買科技成果、技術服務,均可通用服務券。高校、科研院所和科技服務機構的入庫和管理,具體參照《中山市科技創新券服務機構入庫管理暫行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技術服務為:企業向第三方購買的,能夠使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可實施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技術成果和服務,包括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檢驗檢測認證、科技戰略研究、科技評估、科技情報分析、科技查新。

且下列情況不屬於服務券支持範圍:①造型設計、平面設計、廣告設計、商標設計等工業設計服務。②創業孵化服務、科技金融服務和科普服務,申報專利、軟件著作權等知識產權過程所需的服務。③法定檢驗、國內強制檢測、醫療服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等非科技創新活動。④已獲得各級政府立項支持的技術成果和服務。

(三)儀器共享機時券用於機構通過中山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對外提供儀器共用測試、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的補助。

(四)協同創新券用於企業作為需求方通過中山協同創新網(中山市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交易協同創新平臺)進行技術開發、技術轉讓並完成技術合同登記等研發投入的補助。

協同創新券的不支持範圍與服務券一致。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指的研發投入範圍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規定執行。

第五章 創新券的申請和發放

第十二條 創新券每年發放一次。市科技局制定創新券申請通知,明確創新券年度發放總額度以及各類券種所佔比例、申報條件和具體要求,並在中山市產業扶持發展專項資金信息網和中山市科學技術局(知識產權局)政務網上向社會發布。

第十三條 創新券採用網上申請方式,同一年度一個單位只能申領一個券種。自主研發券和儀器共享機時券只能申領1張;服務券最多可申領5張;協同創新券最多可申領2張,首先只申領1張,在當年發放額度未飽和情況下,企業當年技術交易履約額達100萬元及以上的,可申領第2張。

對在創新券有效期內未申請兌現的持有單位,下一年度不得再申請創新券。

第十四條 自主研發券和服務券在規定期限內開放申請,由鎮區和審批辦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即具備領取資格。如申領金額超出發放額度,採用抽籤方式確定領券單位。領券方式及領券單位名單向社會公佈。

儀器共享機時券和協同創新券全年開放申請,按順序發放,額滿即止。儀器共享機時券和協同創新券的發放分別由中山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中山協同創新網(中山市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交易協同創新平臺)的運營機構對申請單位進行審核,審核合格即具備領取資格。

第六章 兌現程序與要求

第十五條 創新券在有效期內一次性兌現,兌現金額不超過創新券面額,四捨五入以百元為單位,其中:

(一)自主研發券兌現金額按企業自主研發項目研發投入的25%計算。

(二)服務券兌現金額,檢驗檢測認證服務,如企業通過中山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的,按研發投入的20%計算,不通過的,按15%計算;其他服務事項,均按研發投入的15%計算。申請服務券兌現的研發投入總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含)。

(三)儀器共享機時券兌現金額按機構服務金額的10%計算。

(四)協同創新券按企業技術交易履約額的20%計算。

第十六條 申請創新券補助的項目所涉及的買賣雙方不得為關聯企業。創新券兌現資金必須用於研發。

第十七條 市科技局根據當年創新券發放和資金使用情況,分批發布創新券兌現通知,明確具體兌現要求和兌現程序。

第十八條 創新券持有單位網上提出兌現申請,並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審核合格的,在規定時間內提交紙質材料。

第十九條 自主研發券和服務券的兌現,由市科技局遴選相關專業領域的技術專家、管理專家和財務專家等組成專家組對兌現材料進行審核,重點核查項目及投入的真實性。創新券兌現材料涉及的相關單位和人員不得參加審核工作。審核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應對相關信息保守秘密。

儀器共享機時券和協同創新券的兌現,由中山市大型科學儀器設備共享服務平臺、中山協同創新網(中山市技術轉移和知識產權交易協同創新平臺)的運營機構對兌現材料進行審核,市科技局進行復核確認。

第二十條 專家評審結束後,市科技局對通過評審的創新券兌現項目進行隨機抽查,並綜合專家評審意見和抽查結果經集體研究後形成擬兌現單位和金額。

第二十一條 市科技局將擬兌現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須以書面署名形式向市科技局提出。若調查屬實,將對擬兌現單位和金額做相應調整。

第二十二條 公示結束後,市科技局將按程序撥付創新券兌現資金。自主研發券、服務券、儀器共享機時券和協同創新券兌現資金使用市財政專項資金。

服務券和協同創新券兌現符合省科技廳科技創新券後補助等有關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可使用省財政專項資金。

第七章 監督管理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對發現有騙取財政資金等行為的單位,將按《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項目相關責任主體信用管理辦法(試行)》和《中山市科技誠信紅黑榜公佈管理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四條 獲得創新券資金支持的單位,應配合有關部門開展資金使用檢查、績效評價。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原《中山市科技創新券專項資金使用辦法》(中山科發〔2017〕111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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