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員工挪用、非吸、詐騙上千萬用於炒股 虧損775萬

新京報訊(記者 顧志娟)2月1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一則刑事判決書,披露了建行某支行客戶經理李某挪用客戶資金、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用於炒股,後又騙取資金歸還挪用資金的案件。李某挪用3名客戶資金共698萬元,非法吸收7人存款共329萬元,騙取8人資金共133萬元,涉案金額共計1160萬元,而其控制的股票賬戶淨損失了775萬元。

法院最終判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詐騙罪,數罪併罰,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截留U盾、偷窺密碼 挪用高端客戶資金698萬元

該案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出生於湖北省武漢市,2011年8月24日開始擔任中國建設銀行武漢蔡甸支行常福新城支行客戶經理,負責對網點內高價值客戶進行營銷、維護。

2015年4月,因向他人所借高息資金用於炒股產生鉅額虧損,李某產生了挪用銀行客戶資金炒股彌補虧損的念頭。據李某供述,2013年至2015年4月,他找一些認識的客戶高息借了不少資金用於個人炒股,結果虧了很多錢,產生了一個比較大的資金窟窿,因此他想“從其他方面弄一些資金回來再投到股市上面”,把之前虧的錢賺回來。

李某的辦法是挪用相熟客戶的資金。2015年4月至2016年9月,李某在幫助客戶桂某、代某、羅某1開通高級版網上銀行的過程中,建議客戶將網銀密碼與支付密碼設置一致,並窺視客戶密碼,截留客戶網銀U盾,私自將三名客戶賬戶的資金共計698.32萬元轉至其控制的吳某銀行賬戶,用於炒股牟利、個人消費及支付高額利息。期間因客戶提出需要資金,李某為防止其挪用客戶資金的事實暴露,償還了兩名客戶的部分資金,至案發前共計593.71萬元未能歸還。

吳某是李某妻子的叔叔,其名下共有三個股票賬戶:在申某證券公司普通股票賬戶、長江證券公司普通股票賬戶和融資融券賬戶。李某的一般步驟是,先將客戶的理財資金贖回,然後將資金轉入吳某的建行賬戶中,再將部分資金轉入吳某名下的三個股票賬戶,其餘資金用於償還高息、信用卡欠款或用於個人消費。

桂某、代某、羅某1三名客戶都是李某20萬元以上的高端客戶,相互較為熟悉,李某正是利用客戶對他的信任截留了U盾並獲取了客戶密碼。根據客戶桂某的證言,其在櫃檯上開通了高級版網上銀行後,李某幫其激活,“網銀的U盾李某沒有給我,我也不是很懂,沒有找他。要當時設置網銀密碼的時候,李某建議我設置一樣的好記一些。”另一名客戶代某也表示:“李某跟我說這個網銀你也不會用,U盾就放他那裡沒有給我。”

李某供述: “因為平時幫他們買理財、基金賺了不少錢,他們非常信任我,所以桂某、代某、羅某1在按賬戶密碼的時候都沒有刻意迴避我或者有意遮掩,所以我就看見他們的賬戶密碼並且把密碼記住了。”

承諾1.5%-2%月息 非法吸收存款329萬

由於炒股不斷虧損,在挪用客戶資金的同時,李某還非法吸收多人存款。據法院審理查明,2013年7月至2016年9月27日期間,李某以委託理財、允諾給付1.5%-2%的月息為誘餌,非法向7人吸收存款共計329萬元,全部轉至其控制的吳某名下股票賬戶用於炒股,以及兌付高額利息。扣除已支付的回報,截至案發尚有268.94萬元本金未予歸還。

李某非法吸收存款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以借錢的名義,一種是委託理財的名義。鄭某2紅被李某吸收存款金額達129萬元。據其陳述,李某總共找其借過6次錢,其中4次開了借條。李某每月按照1.5%的比例向鄭某2紅支付利息,2016年1月-9月八個月期間,李某一共支付利息13.64萬元,但129萬元的本金並未歸還。

另一名客戶周某被李某非法吸收存款50萬元,他到建行某支行去辦理存款業務時,被銀行櫃檯人員建議辦理理財業務,於是他找到李某,李某稱理財的利息比存款的利息要高,可達到月息1.5%,最終周某同意在該銀行“理財”。周某總共交給李某50萬元的投資本金,李某向其支付了15.427萬利息,未歸還本金。

據李某供述,從這7人吸收的資金基本全部都用來炒股,其中有幾十萬用於支付7個人的利息,還有20萬元左右用於自己消費。

挪用客戶資金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資金加總約1027萬元,大部分投入股市之後,並沒有取得李某預想中的收益。經武漢市人民檢察院司法鑑定中心鑑定,李某控制的吳某名下三個股票賬戶交易淨損失共計775.58萬元。至2016年6月21日,其控制的吳某名下長江證券普通股票賬戶僅剩4.32元;至2016年9月21日,吳某名下申某普通股票賬戶餘額僅剩6.01元;至2016年12月20日,吳某名下長江證券融資融券賬戶僅剩708.88元。

詐騙133萬用于歸還挪用款項

李某挪用客戶資金的事實被其所在支行行長髮現。2016年10月13日,建行常福新城支行行長髮現吳某賬戶與桂某賬戶大額資金往來不正常,向李某詢問原因,李某謊稱其將桂某賬戶上的370餘萬元借給吳某做生意。行長要求李某在當月20日前將借款歸還客戶桂某。

炒股產生鉅額虧損,李某又無力償還。在明知自己已無償付能力的情況下,李某開始以借錢的名義騙取資金用於歸還其挪用款項。2016年10月,李某以其岳母購房、做工程需要資金為由,以借為名騙取徐某等8人共計133萬元,全部用於歸還桂某的挪用款項。

除此之外,李某的親屬還自籌資金17.91萬元。常福新城支行副行長自籌230萬元,償還另外兩名客戶代某、羅某的挪用款項。

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李某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五萬元。

另外,追繳被告人李某詐騙非法所得人民幣113萬元,發還給被害人;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非法所得人民幣268.94萬元,發還給集資參與人;責令被告人李某退賠挪用資金髮還給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蔡甸支行。

新京報記者 顧志娟 編輯 程波 校對 柳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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