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3大法律問題,無比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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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結婚”的3大法律問題,無比重要!


未到法定婚齡“結婚”應該認識到如下幾點:

一、未到法定婚齡“結婚”,婚姻關係無效

我國《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在上述案件中麻某和董某按習俗舉辦婚禮的時候均沒有達到法定婚齡,兩人的婚姻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所以不論是麻某和董某,還是最近新聞熱點中的“廣西小夫妻”,他們之間在法律上的關係準確來講是同居而非夫妻。

不過隨著時間的推移,雙方都符合了法律規定的結婚年齡後,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登記後,雙方建立起婚姻關係,婚姻關係的效力從雙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規定的結婚條件時起算。

二、未到法定婚齡“結婚”,不享受法律上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現實生活中,仍有人認為,欠缺年齡這一條件而提早結婚,除了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在法律上不是夫妻關係外,沒有其他什麼在實質的影響,兩個人事實上已經過起了夫妻的生活,和真的結婚有什麼區別呢。這之間的區別就在於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扶養、忠實等法定義務。例如,案例中董某和麻某雖然一起生活,但是兩人之間沒有相互扶養的義務,即如果共同生活期間,一方生病不能自理需要扶養,要求對方支付扶養費就沒有法律上的支持。另,案例中2010年麻某在與董某解除關係前,與第三人同居並育有一子,董某若因麻某存在過錯導致雙方感情破裂而起訴要求損害賠償也難獲支持,因為法律尚未要求同居關係的男女雙方有相互忠實的義務。

同時,未到法定婚齡而“結婚”的男女雙方之間也不享有夫妻之間的互相繼承遺產、在對方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時擔任監護等權利。總的來說,對於男女之間正常的同居關係,法律是一種既不鼓勵也不禁止的態度,當然其在法律上受保護程度也會不及夫妻關係。

三、未到法定婚齡“結婚”,解除關係法院不予受理

結婚後想要離婚的,可以協商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也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但是我國婚姻法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係,屬於婚姻法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並依法予以解除。所以如果本案例中董某起訴到法院,要求的是單純解除兩人之間的同居關係,法院是不予處理的。

不過如果是因為同居期間財產分割或者子女撫養產生糾紛而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也就是說未到法定婚齡“結婚”的,只有涉及到同居期間財產的分割和子女撫養糾紛,才屬於法院處理的事項。

未到法定婚齡“結婚”,有人說這是愛情。但是愛情和婚姻並不完全等同。一張結婚證也並不僅僅是簡單的登記證明,它是一方對另一方承擔起了法律上的責任,做出了法律上的誓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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