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起,臨時工必須這樣繳納個稅和社保!

2019年是實體經濟最艱難的一年,

卻是稅收優惠政策最好的一年,

也將是稅務稽查最嚴的一年,

臨時工在企業生產經營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

今天我們來談談臨時工的財稅如何處理?

社保如何繳納?

不按規定代扣代繳會有什麼風險?

2019年起,臨時工必須這樣繳納個稅和社保!


小愛百度了下職工的定義,是指包括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的所有人員,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但由企業正式任命的人員,以及雖未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向企業所提供服務與職工所提供服務類似的人員。

所以,臨時工工資應當納入職工薪酬核算,而與正式職工一樣。

一、臨時工工資屬於“工資”還是“勞務報酬”?

2019年以前:

(1)按月正常發放工資的,“是否僱員”選擇“是”,填寫正常工資薪金報表;

(2)不按月發放工資或者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僱員”選擇“否”,填寫勞務報酬報表。

這是工資薪金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主要區分口徑。既然如此,所謂臨時工“工資”,其實屬於勞務報酬,應當按照“勞務報酬所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019年1月1日起:

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一併作為“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

Q:支付臨時工工資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嗎?

A: 這是毫無疑問的,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徵稅的其他所得。因此,若向個人支付上述款項,應當依法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二、臨時工工資

臨時工工資納入工資薪金支出並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僱主提供取得工資的服務,屬於非經營活動,並非“有償提供服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不屬於增值稅徵收範圍。

Q:發放職工工資,使用什麼原始憑證入賬才能稅前扣除?

A:包括工資分配方案、工資結算單(工資表)、銀行單據、企業與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個人所得稅扣繳情況以及社保機構蓋章的社會保險名單清冊。稅收核算中,職工工資獎金是否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系統,則是計算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必要條件之一。

三、2019年臨時工社保繳納

好多人存在一個誤區,公司聘用的臨時工不需要繳納社保,這個認識是錯誤的,臨時工存在很多種情況,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2019年起,臨時工必須這樣繳納個稅和社保!


情況一:企業與臨時工屬於聘用勞動關係

若臨時工與企業存在實際僱傭關係簽訂了勞動合同;按月定期支付報酬。

企業需要按照“工資薪金”給臨時工發放報酬,同時需要幫臨時工代扣代繳社保以及個稅。

情況二:企業與臨時工不存在僱傭勞動關係

1. 不存在實際僱傭關係;

2. 沒有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3. 只是提供偶爾或按次提供的勞務,並按次支付報酬。

這種情況就應該按照勞務費處理。

勞務費雖然也是人工費用,但是和工資薪酬分開。勞務費的金額是不作為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和工會經費的基數的。接受勞務的企業不需要為提供勞務的人提供社保。

這類員工提供勞務需要去稅局代開勞務發票,企業憑勞務發票入賬,個人所得稅按照勞務報酬所得計算繳納。

最後提醒大家!

合法為臨時工代扣代繳所得稅、社保,

有助於降低企業的稅收風險!

在社保入稅之前,總想找到一些應對的措施與策略,一些不乏“籌劃”方案應運而生。企業千萬別挺而走險!

如用“非全日制”代替“全日制”用工,規避社保,有風險!

比如:

流動性比較大的員工,如:保安、保潔、司機等,部分企業難免會出現不願意為員工購買社保的情形。

風險分析:

1)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原則上參照個體工商戶的參保辦法執行。 

2)從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以個人身份參加基本醫療保險,並按照待遇水平與繳費水平相掛鉤的原則,享受相應的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建立勞動關係的非全日制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

所以說,想通過臨時工來規避社保,也是沒有可能。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能簡單地認為,凡是勞動者提出辭職的,就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享受優惠政策,更要合法合規,

2019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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