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通橋法院首次七人合議庭審判首例刑附民公益訴訟案件!

五通桥法院首次七人合议庭审判首例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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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6日上午,五通橋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宣判了首件刑附民公益訴訟案。 區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等20餘人參加旁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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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7年3月1日,樂山市公安局、樂山市農業局聯合印發《關於長江流域樂山境內春季禁漁的通告》,規定禁漁自2017年3月1日零時至6月30日24時。同年4月7日19時許,被告人黃某甲邀約被告人黃某乙一同到岷江河捕魚,黃某乙駕駛自用船搭乘黃某甲從五通橋區西壩鎮原汽渡碼頭出發,沿河向下遊行駛,在岷江河道內使用黃某乙自制的電魚工具捕魚。21時30分許,船行至岷江河道橋溝段虎口灣時被巡查中的五通橋農業局的執法人員擋獲。執法人員現場查獲漁獲物3斤、蓄電池1臺、捕魚器1臺,存活的漁獲物已現場放生。五通橋區農業局對黃某甲、黃某乙電魚案出具漁獲價值認定書及非法捕撈水產品受損漁業生態修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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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案當庭宣判: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均判處管制三個月,沒收作案工具電瓶、捕魚器。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在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三日內連帶承擔受損的漁業資源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在岷江流域竹根灘段投放鯉魚苗5000尾(規格50-75克/尾)。

本案採用三名審判員和四名人民陪審員組成的七名合議庭進行審理,這是2018年4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出臺後,我院首次適用“3+4”(3名法官+4名人民陪審員)大合議庭模式審理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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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結束後,被告人黃某甲、黃某乙即履行投放魚苗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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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索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汙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陪審員法》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判下列第一審案件,由人民陪審員和法官組成七人合議庭進行:

(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社會影響重大的刑事案件;

(二)根據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提起的公益訴訟案件;

(三)涉及徵地拆遷、生態環境保護、食品藥品安全,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四)其他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四十條 違反保護水產資源法規,在禁漁區、禁漁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撈水產品,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第六十四條 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

第三十條 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禁止製造、銷售、使用禁止的漁網。禁止在禁漁區、禁漁期進行捕撈。禁止使用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捕撈的漁獲物中幼魚不得超過規定的比例。在禁漁區或者禁漁期內禁止銷售非法捕撈的魚獲物。重點保護的漁業資源品種及其可捕撈標準,禁漁區和禁漁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漁具和捕撈方法,最小網目尺寸以及其他保護漁業資源的措施,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八條 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的,違反關於禁漁區、禁漁期的規定進行捕撈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漁具、捕撈方法和小於最小網目尺寸的網具進行捕撈或者魚獲物中幼魚超過規定比例的,沒收魚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八條 人民檢察院對破壞生態壞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犯罪行為提起刑事公訴時,可以向人民法院一併提起附帶民事公益訴訟,由人民法院同一審判組織審理。

人民檢察院提起的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審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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