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向小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就上篇文章的延伸解讀

閱讀更多精品文章及法律資訊請關注微信公眾號:法苑在線

具體案件經過請看上篇文章↑↑↑↑↑↑↑

可否向小三主張離婚損害賠償?就上篇文章的延伸解讀

馬兵作為劉靜的丈夫,能否向鄭某主張賠償呢?有一種觀點認為可以,因為他與劉靜的婚外性行為確實有過錯,而且對馬兵造成了一定的傷害。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配偶權是夫妻之間的權利,侵權與否,在只在夫妻之間進行責任認定。到底應該怎樣理解呢?

律師說法:

首先來了解下,離婚損害賠償,它是修改後的婚姻法增加的一個新規定,它既是婚姻關係民法屬性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離婚損害賠償,是指夫妻一方有過錯致使婚姻家庭關係破裂,離婚時對無過錯的一方所受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

從它的概念我們可以看出,因一方的法定過錯導致離婚的,無過錯的另一方依法享有賠償請求權,那就是說賠償的主體是過錯方,而請求的主體是無過錯方。所以這個概念裡講到的就是在夫妻之間的責任分配,無論是權利請求方,還是責任承擔讓,均是夫或妻,並沒有涉及到第三人。

在現行法律規定下,原配確實沒有直接的法律途徑去追究第三者破壞婚姻家庭的法律責任。在婚姻法的解釋和修改過程中,對此有過探討和爭論,大多認為對配偶的忠實義務應用道德規範來調整,法律難以規制情感問題。“配偶權”是否應當保護或如何保護還只是一個研究課題。

因此就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性質來看,離婚損害賠償實質上基於侵犯了配偶身份權而提起的賠償。所以就單獨的離婚損害賠償而言,是不能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裡對於同居的要求是很嚴格的,不能是偶爾一次的性行為,要達到持續才行。而這裡的損害賠償責任不僅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其實,夫妻之間的忠實義務也是婚姻法的原則體現,我們知道《婚姻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我們知道,調整婚姻家庭關係涉及法治和德治,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缺一不可的。婚姻家庭關係十分複雜,涉及保障公民人身權、財產權,維護社會主義秩序等問題。依靠法治的權威性和強制性來規範人們的行為,涉及思想品行、生活習俗等問題則需要依靠德治的感召力和勸導力,來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

因此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實行繼承優良傳統與弘揚時代精神相結合,尊重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統一,努力形成健康和諧、積極向上的思想道德規範。

大力倡導尊老愛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勤儉持家、鄰里團結的家庭美德。這些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法治所不能包辦代替的。因此《婚姻法》堅持了法治和德治相結合的原則,而第四條就是婚姻家庭道德規範的法律化,它對於建立和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具有強有力的推動作用。

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夫妻雙方應當互相忠實。家庭的和睦是社會安定的重要基礎,要提倡文明婚俗,鼓勵家庭成員勤儉持家,建立互愛互助、和睦團結的婚姻家庭關係。

溫馨提示:

以上是關於對於離婚過錯賠償的解讀,雖然這個規定僅僅限於夫妻之間,不能對第三人主張權利,但是這並不妨礙,無過錯方向婚外第三者主張其他權益。比如涉及到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也是可以向第三者主張返還。(本案例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