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涇縣“3.14”殺醫案被告人被一審判處死刑

安徽泾县“3.14”杀医案被告人被一审判处死刑

本公眾號訊 (吳貽夥 查丹)10月16日,由安徽省宣城市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涇縣“3.14”殺醫案有了一審判決結果。宣城市中級法院當日以送達宣判的方式,向此案被告人衛敏宣讀了判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衛敏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依法應予以嚴懲,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一審法院經審理查明,今年3月14日下午14時許,被告人衛敏陪同妻子曹某在涇縣醫院門診三樓內鏡中心做腸鏡檢查。

檢查開始前,衛敏要求醫院給其妻子曹某打麻醉藥,麻醉師經風險評估後,認為曹某不符合無痛腸鏡的條件,沒有給曹某打麻醉藥。

後該醫院內鏡中心醫生趙某為曹某做腸鏡檢查,曹某因疼痛而不受控制。趙某讓衛敏控制住曹某身體,防止腸鏡檢查儀器在其體內破碎戳穿腸道。衛敏見妻子曹某疼痛難忍,遂叫停了腸鏡檢查。

隨後,護士將腸鏡檢查報告單交給衛敏,衛敏認為醫生是在糊弄他,心生不滿,便在醫院內鏡中心走廊裡辱罵醫生。趙某聞聲後從辦公室出來阻止,衛敏不聽勸阻,辱罵並毆打趙某,二人發生衝突。

衛敏從腰間拔出一把摺疊彈簧刀,捅刺趙某胸部,致使被害人趙某經搶救無效於當日死亡。經鑑定,趙某符合被銳器刺傷左胸部致心臟破裂而死亡。

作案後,衛敏電話報警,並在涇縣醫院門前廣場處等候警察到來,警察將其抓獲歸案。歸案後,衛敏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經過。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衛敏採取持刀捅刺他人胸部的手段,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並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檢察機關指控的罪名和事實成立。被告人衛敏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其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繫累犯,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其具有多次前科,可以酌情從重處罰。作案後,衛敏的行為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

7月16日,宣城市檢察院以被告人衛敏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法院提起公訴。8月29日,宣城市中級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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