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金匯:《關於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今日下發

1月21日,網上流傳《關於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175號文件)下發。175號文件提到,目前主要工作方向仍然是堅持機構退出,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原文如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深圳市網貸風險應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各省(區、市、計劃單列市)P2P網貸風險專享整治工作聯合工作辦公室: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防範化解網貸行業風險工作的決策部署,按照“抓兩頭、促中間”的工作思路和“細化政策、分類實施”的工作要求,加快網貸行業風險出清,現就做好網貸機構分類處置和風險防範工作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工作要求

堅持以機構退出為主要工作方向,除部分嚴格合規的在營機構外,其餘機構能退盡退,應關盡關,加大整治工作的力度和速度。同時,穩妥有序推進風險處置,分類施策,突出重點,精準拆彈,確保行業風險出清過程有序可控,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的底線。

二、有效分類

各地應充分利用《關於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合規檢查工作的通知》(網貸整治辦函〔2018〕63號)、《關於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風險摸排檢查與制定風險處置預案有關工作的通知》(整治辦函〔2018〕105號)的工作成果,在摸清轄內P2P網貸機構底數的基礎上,按照風險狀況進行分類,繪製風險圖譜,明確任務清單。

(一)已出險機構。指出現出借人資金無法正常兌付或其他重大風險隱患,風險已經暴露,已不能正常運營的網貸機構,按照公安部門是否立案分為兩類:

1、已立案機構。既包括公安部門接收案件後,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予以立案的機構;也包括對於公民報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公安部門已接受的涉事機構。

2、未立案機構。根據出險後是否配合政府有關部門開展風險處置工作,分為兩類:

(1)惡意退出類機構。包括實際控制人、高管失聯跑路,或雖未失聯跑路但不配合當地政府進行風險處置的機構;

(2)主動清退類機構,指已對外發布退出公告,且能在當地政府監督下有序開展風險處置的機構。

(二)未出險機構。按照存量業務規模進行分類:

1、殭屍類機構。指待償餘額或新業務發生額超過三個月為零,關閉發標、投標功能或者相應功能運轉不正常等可實質性被認定為非正常運營的機構。

2、規模較小機構。各省根據轄內實際情況,綜合待償金額和出借人數等因素確定。

3、規模較大機構。根據風險狀況進行分類:

(1)高風險機構。符合以下特徵之一的,列入為高風險機構:存在自融、假標,或者資金流向不明的;項目逾期金額佔比超過10%的;負面輿情和信訪較多的;拒絕、怠於配合整治要求的;合規檢查發現存在“一票否決”事項的。

(2)正常機構。指暫未發現具有高風險機構特徵的機構。

三、分類處置指引

(一)已立案機構處置指引

工作目標:提高追贓挽損水平,穩控投資者情緒。

1、與當地公安部門緊密配合,掌握機構追贓挽損進度。

2、與當地信訪部門緊密合作,做好群眾安撫和信訪接待工作。

3、及時公告機構信息,並做好網絡輿情管控,尤其是對自媒體輿情做好監測。

(二)已出險未立案機構處置指引

工作目標:平穩有序處置風險,不發生群體性事件。

1、當地政府成立風險處置專享小組,落實督導出險機構的回應維權訴求,風險化解和處置職責,建立線上線下溝通投訴機制,將上訪人員穩控在當地,確保不串訪。

2、對於失聯跑路以及不配合當地政府進行風險處置的機構,及時將相關線索移送當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或公安部門。

3、壓實機構責任,加強人員管控和重點盯防,要求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承諾“六不”(不跑路、不關停、不變更地址和主要股東、不隨意處置資產、不損壞資料、不新增業務),主動與投資人溝通;監督機構制定兌付方案並實施,明確實質性退出時間點。

4、協調金融機構管控機構賬戶以及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的個人資金賬戶,防止投資人資金被非法向境外轉移或轉入個人及關聯機構賬戶。

5、堅決打擊惡意逃廢債行為,進一步梳理失信借款人信息,完善數據精準度並及時上報,按既定程序納入徵信系統。

6、對接資產管理公司等機構,探索通過資產管理公司購買資產、併購重組、託管清收等手段化解網貸風險。

7、提前部署維穩工作,密切跟蹤機構退出進展,無法實現良性退出的,及時移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構或公安部門。

(三)殭屍類機構處置指引

工作目標:儘快推動機構主體退出。

1、將殭屍類機構名單對外公告,要求其限期辦理工商登記註銷,關閉網站或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簡稱APP)。

2、公告期結束,未出現投資者主張存量債權的,由各省網貸整治辦出具意見,移送市場監管部門列入異常經營名錄,依法提請吊銷營業執照,協調網信部門、電信主管部門關閉網站、下架APP。

(四)在營規模較小機構處置指引

工作目標:堅決推動市場出清,引導無風險退出。

1、逐個約談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講明要求其限期退出的相關政策和時間要求。

2、對於不願主動退出的機構,通過合規檢查,嚴查其違法違規行為;發現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的,立即移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或公安部門,同時將其實際控制人和高管人員列入涉金融領域黑名單。

3、要求機構制定退出計劃,嚴格執行“雙降”要求,在存量業務清零前,定期向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填報數據。

(五)在營高風險機構管控指引

工作目標:穩妥推動市場出清,努力實現良性退出。

1、通過合規檢查和資金監測分析,評估風險狀況,掌握機構主要違法違規行為的證據。人民銀行分支機構、銀保監局協調商業銀行,第三方支付機構對機構資金流向進行查詢,重點關注自融、假標和資金流向異常等行為;涉及到跨省查詢的,由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負責跨省協調。

2、約談機構實際控制人及高管,講明要求其退出的政策要求,督促其指定退出計劃並開展壓力廁所,壓實股東責任。

3、確定專人負責高風險機構風險管控工作,定期約談機構實際控制人、高管人員,記錄相關人員聯繫方式,常住地址,熟悉機構業務情況,掌握主要風險點。制定機構風險應急預案,定期備份機構業務數據,收集投資人和借款人名單。

4、嚴格管控存量規模和投資人數,執行“雙降”要求,定期向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填報數據,執行資產分佈穿透檢查,避免發生機構通過發佈虛假標的挪用出借人資金將資金投向房地產、股市等情況。

5、嚴格防範風險向持牌金融機構傳到蔓延,嚴格執行“四不準”要求,即金融機構不準通過網貸機構融資,不準為網貸機構提供擔保增信,不準接受網貸機構投資,不準銷售網貸機構產品。

6、對於資金缺口過大、“雙降”要求落實不力、拒絕或怠於配合整治要求機構,及時移送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或公安部門。

7、設置高風險機構輿情監測關鍵詞,做好網絡輿情監測,避免自媒體散步不實言論,引發公眾恐慌情緒。

(六)正常運營機構工作指引

工作目標:堅決清理違法違規業務,不留風險隱患。

1、開展合規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督促機構認真落實邊查邊整,即查即改。

2、嚴格管控存量規模和投資人數,執行“雙降”要求,定期向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填報數據。

3、督促機構開展集中信息披露,強化對網貸機構的社會監督。

4、資金存管銀行要加強對網貸資金交易流轉環節的監督管理,防範網貸資金挪用風險;發現相關風險線索,及時報告監管部門。

5、定期評估機構風險狀況,根據風險變化情況及時對機構分類進行調整。

6、積極引導部分機構轉型為網絡小貸公司、助貸機構或為持牌資產管理機構導流等。

四、有關要求

(一)名單制管理。網貸機構整治名單已鎖定為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中錄入的機構。對於系統內未正常報數的網貸機構以及系統名單外的機構,各省網貸整治辦要立即移送當地處置非法集資工作機制進行處置,各省網貸整治辦應加強網安中心數據報送管理系統中的信息維護,對每家網貸機構進行分類標識,在機構分類變化時及時更新機構狀態。

(二)集中信息披露工作要求。各省網貸整治辦負責本地區網貸機構集中信息披露工作組織實施,確定集中信息披露機構名單,對於中互金協會會員機構,由各省網貸整治辦和中互金協會共同督促其繼續在全國互聯網金融登記服務平臺進行信息披露;不是中互金協會會員的機構,各省網貸整治辦可指定在本地協會或有關部門已建成的平臺進行集中信息披露,或委託中互金協會開展集中信息披露,相關工作應於2019年3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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