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汙水處理排放提標 終點還在遠方?

從1月1日起,浙江省《城鎮汙水處理廠主要水汙染物排放標準》開始實施,指導全省城鎮汙水處理廠清潔排放技術改造。在巨大的業內爭議中,汙水處理廠準四類提標仍在地方繼續。

從《汙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88)算起,剛剛過去30年。 期間,針對水環境治理的形勢和需求,我國城鎮汙水處理排放標準經歷了從綜合排放標準到行業排放標準,從國家標準到地方標準的快速發展過程。總體上,汙染物控制指標遞增、要求不斷嚴格。

提標,也因此成為我國城鎮汙水處理事業發展的關鍵詞。這一過程,有得、有失,充滿著爭論和爭議,其背後是汙水排放(經濟社會發展)和水環境安全的平衡,是治理目標和技術可達性、經濟合理性之間的博弈;同時,也是我們在汙水處理,水環境領域,理念、策略、路徑、方法等方面,凝聚共識、走向科學和理性的必然歷程。

從綜合排放標準到行業標準,引領汙水處理設施規範化規模化建設


城市汙水處理排放提標 終點還在遠方?


我國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建設早期適用的是《汙水綜合排放標準》,針對汙水去向執行不同級別的排放標準。第一個是GB8978-88版本,後來經歷了一次修訂,出臺了GB8978-96版本。

其間,當時的建設部門還出臺過《城市汙水處理廠汙水汙泥排放標準》(CJ3025-93),對BOD、COD、SS提出要求,對氮、磷及衛生學指標沒有要求。

GB8978-96提出了對氨氮和磷酸鹽的控制要求,促使相當多的汙水處理廠進行脫氮除磷,汙染物控制開始兼顧有機營養物和無機營養物的去除。

但由於該標準多數指標是針對工業廢水的,對城市汙水的針對性不強。為此,當時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發佈了《城鎮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提出了總氮的要求,對氨氮和磷的要求作了調整,明確提出衛生學指標。作為首個行業標準,一直沿用至今。標準分為四級,在實際中主要執行其中的一級B標準。

這次提標,帶動我國汙水處理廠從二級常規生物處理發展為具有脫氮除磷功能的二級強化處理工藝。與此同時,我國汙水處理設施建設也開始迎來大發展的階段,並快速成為我國水汙染物減排的主力軍。

由太湖而起的一級A提標,帶動水處理行業各環節長足進步


城市汙水處理排放提標 終點還在遠方?


當時2002版的國標,設置了相對超前的一級標準A標準,但明確是城鎮汙水處理廠出水作為回用水的基本要求:當汙水處理廠出水引入稀釋能力較小的河湖作為城鎮景觀用水和一般回用水等用途時,執行一級標準的A 標準。

因此,自2005開始,環境主管部門要求以一級A作為汙水廠提標要求時,這曾經是業界爭議問題之一。不少專家認為,如果再生利用配套措施跟不上,一級A標出水排入河流,是一種巨大的投資浪費。

2005年和2006年,當時的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先後以發文和公告的形式,明確提出:為防止水域發生富營養化,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出水排入國家和省確定的重點流域及湖泊水庫等封閉式半封閉水域時,應執行標準中的一級標準的A標準。

當時的爭議不僅在於一級A標準的身份(其作為再生水水質基本要求的過渡性標準),還包括懸浮物、氮磷控制指標設置與考核的科學性、合理性、經濟性等方面;特別是對我國城市汙水處理廠進水大量混合工業廢水的情況,直接執行一級A並作為考核標準的合理性,引發較大爭論。

但稍後,2007年5月,太湖流域發生無錫供水危機和藍藻重大水汙染事件之後,使得提標壓倒爭議。從太湖流域開始,在全國範圍內,一級A成為城鎮汙水處理廠新建和改擴建最為普遍使用的技術標準。

時至今日,圍繞一級A的爭議依舊存在,主要集中於“性價比”問題:指標有限提升的背後,是原有工藝的推倒重來,或是更昂貴工藝(MBR)、大量化學藥劑的使用,運行費用的顯著增加。但巨大的經濟代價能帶來多大的汙染物削減,又能對水體改善起到多大作用,並沒有紮實的調查研究基礎;同時還可能會擠佔管網、汙泥等城鎮汙水處理系統薄弱環節的投入,進一步延緩“補課”進程。

一級A標準的升級,使得二級強化(EBNR)加三級深度處理的汙水處理工藝流程被更多采用。針對脫氮除磷的難點,圍繞本國汙水的特點(低碳氮比、工業廢水大量摻雜),我國水處理行業探索發展了一套有效但非常複雜的系統,同時對汙水處理廠設計和運行、管理提出了更精細化的要求。


城市汙水處理排放提標 終點還在遠方?


這在客觀上帶動了我國汙水處理行業,設計施工、技術工藝、設備裝備等各個環節,進一步加快對國外先進技術引進消化吸收的步伐,整體發展水平取得了顯著提升,在人才、科研、產業方面積蓄了深厚力量。

 懸而未決的2015修訂,向地表水看齊的爭論

第二次國標層面的提標,發生於2015年。不過這次提標至今仍未落實,在不少核心問題上未能取得行業內普遍共識,被認為是標準修訂擱置的直接原因。

核心爭議一:取消按汙水去向分級控制的規定,所有新建城鎮汙水處理廠均執行一級A標準;核心爭議二:特別排放限值,除總氮一項指標外,其餘均與地表Ⅳ類水相同。

爭議集中在一級A一刀切的合理性,以及汙水處理和地表水環境質量如何真正實現協調等問題上。特別是後者,出現非常對立的觀點,一方認為即使處理到一級A排放,對於地表水仍然是劣五類汙水,水環境質量改善有賴於進一步嚴格排放;而更多的專家則認為,在水循環各方汙染貢獻、汙染物輸出和響應分析等基本情況並未明確的條件下,簡單地將兩種不同類型的提標對接,缺乏缺乏科學性、合理性。

比如夏青就曾接連撰文表示,

如果真考慮汙水處理廠出水與地表水水質標準接軌,溶解氧才是地表水的核心指標,治理黑臭水體歡迎的也是汙水處理廠高溶解氧、低COD、低氨氮出水,為什麼不嚴格按照地表水水質改善的上述要求去進行廠內外高新技術的優選,特別是各類提高自然淨化能力的生態恢復新技術呢?

一方面,儘管上述修訂至今仍未通過,但一級A已經成為當前城市汙水處理廠新建和提標改造的主要要求。

“十三五”全國城鎮汙水處理及再生利用設施建設規劃提出,到2020年,敏感區域(重點湖泊、重點水庫、近岸海域匯水區域)以及建成區水體水質達不到地表水IV類標準的,汙水處理設施執行一級A排放標準。

另一方面,北京,天津此前已經率先開展了地標提標實踐,除總氮外,主要汙染物指標直接和地表水對標。


城市汙水處理排放提標 終點還在遠方?


目前類IV類水標準下汙水處理廠的大體工藝路線為以下四種類型,被業內評價為:這是將能用的技術都用上了,長流程、高耗能、高化學品投入,更復雜的運行管理,以及更為昂貴的建設運行費用,使得穩定達標的技術可行性、經濟性等面臨非常大的挑戰。


城市汙水處理排放提標 終點還在遠方?


對於被擱置的國標提標,有專家表示,一刀切的國標,繼續修訂的必要性不大。未來,可以考慮流域環境管理需求,制定一些流域性的統一的指標和要求;在此基礎上,各地依據環境容量和經濟社會條件,去制定更加契合地方環境管理需求的排放標準。

以地標為載體,提標再繼續,看齊飲用水是終點?

事實上,通過地標、排放限值等方式,繼續提標的進程確實並未停止,並在一些主要汙染物指標設置上,已經邁過地表水四類,甚至在磷的指標上開始向極限去除的水平發展。


城市汙水處理排放提標 終點還在遠方?


在提標上,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已經不是終點了。根據專家和業內一些企業家的預判,最終的趨勢可能是對接飲用水標準,但目前並不明確將在什麼階段進行。

一方面,在一些水資源問題非常突出的城市,城市汙水處理廠的提標,已經從汙染物減排、水環境質量開始進入城市水資源管理的範疇,在這一過程中,根據水質、水量的管理要求,進行特徵汙染物的進一步嚴格,是發展趨勢;也許未來在一些地區一些項目上,向飲用水標準靠攏也並非完全的天方夜譚。

但另一方面,當前,地方在規模化的城市汙水處理廠提標上,應該將其置於水治理綜合系統中、水環境質量管理體系中,科學論證、謹慎投入。

對於地區大規模的準四類提標,今年發表在《給水排水》雜誌2018年第7期上的一篇論文被看作是半官方的表態。

“基於產汙係數法測算城鎮汙水處理系統的主要汙染物削減效能提升潛力”研究結論:“在水環境質量改善方面,簡單利用汙水處理廠提標對水環境質量進行改善可能是杯水車薪;將汙水處理廠的排放標準提到準Ⅳ類後再排到其中,是一種投資浪費”。作者來自於住建設部城鄉規劃管理中心、中科院地理科學與資源研究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信息中心、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北京分院。

從汙染物的削減角度,汙水處理廠不再是唯一的前線,比如COD的進一步下降,關鍵的難降解不可生化的部分,重金屬有毒有害物質控制削減,在源頭的工業企業投入,加強監管,效果更好。

比如,水體中氮磷汙染物的來源是多方面的,如果其他氮磷汙染源得不到全面削減和有效控制,僅僅依靠汙水處理廠進行大力削減是遠遠不夠的。生態環境部近日印發了《關於加強固定汙染源氮磷汙染防治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就涉及18個行業。

從城市黑臭水體治理的角度,汙水直排、合流制溢流汙染、雨水徑流導致的城市面源汙染等,已經成為目前黑臭難治的重要原因,也應該是下一步發力的重點。

從技術上,在汙水廠內疊加各種生物、化學、物理工藝,高成本實現不斷提升的標準,這條路也有著轉向的需求。比如通過工藝革新,進一步挖掘汙水處理的資源、能源回收潛力;對於有條件的地區,汙水處理廠排放口可以不作為進入收納水體的最後關口,採取人工快滲、強化溼地等自然淨化技術做補充,實現經濟生態效益優化的場內外工藝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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