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新型业务之关税保证保险条款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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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和大家分享下关税保证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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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变更申请书及批单等文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的企业,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

第四条 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内申报进口货物所涉及的海关税款,如未按海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申请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赔偿投保人应缴的海关税款及其滞纳金。

海关税款包括但不限于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缓税利息等项目。

第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规定,不属于投保人海关纳税义务范围的情形,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六条 保险期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金额

第七条 投保时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参照投保人预计发生的海关税款确定。

保险金额低于实际发生的税款金额的,以海关税款缴款书确定的应纳税款及其滞纳金为准,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

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应当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和偿付能力办理再保险。

第九条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当在收到被保险人赔偿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第十一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逾期不履行缴税义务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赔偿处理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理赔通知书;

(二)海关税款专用缴款书或相关佐证资料。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保险金:

保险金=投保人未缴纳的税款金额×(1+滞纳天数×0.5‰)

滞纳天数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止。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即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追索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合同变更与解除

第十七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除非征得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和保险人均不得变更或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申请变更或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变更\退保申请书、保险单、被保险人出具的对变更\退保无异议的书面证明。

被保险人同意解除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应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保险费=[1-保险合同实际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实交保险费。

第十八条 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争议解决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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