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6日,宣威市公安局豐華派出所迅速查處一起因在拘留所門口燃放鞭炮而導致的擾亂單位秩序案,剛出拘留所大門的違法行為人張某再次“二進宮”。
1月16日14時許,剛走出宣威市拘留所大門的張某為“慶祝”重獲“自由”而在拘留所門口燃放鞭炮。豐華派出所獲悉後,立即安排民警進行處理。通過現場走訪及調取周邊視頻監控錄像,民警快速將非法燃放鞭炮的張某查獲。據張某供述,他於2019年1月11日因毆打他人被公安機關行政拘留5日,2019年1月16日拘留期滿後,聽從封建迷信,要更換新衣、燃放鞭炮除晦氣、沖喜,便在拘留所門口非法燃放鞭炮,嚴重擾亂了單位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宣威市公安局決定給予張某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晚了!
警方溫馨提示
歲末年初,群眾燃放煙花爆竹越來越多,在此,宣威警方提醒廣大群眾,保障煙花爆竹安全要做到“十不要”:
1、不要到無證攤點、騎車兜售的不法商販處購買菸花爆竹。
2、不要攜帶煙花爆竹乘坐車、船、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
3、不要購買具有傷害性的禮花彈、大型煙花。
4、不要過多的購買菸花爆竹存放在家中,更不允許為非法銷售提供儲存場所。
5、不要在樓上的窗口、陽臺、平臺上燃放,防止火星下落後引起火災。
6、不要將煙花的噴射口對準門窗口燃放,防止火星飛入室內引起火災。
7、不要在明文禁止的區域或路段燃放。
8、不要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合燃放,如棚戶區、小弄堂、加油站、變電站、燃氣調壓站附近、高壓線等。
9、不要讓未成年人單獨燃放煙花爆竹。
10、不要將頭部伸向煙花爆竹的正上方點火或察看點燃後熄滅的煙花爆竹。
供稿:豐華派出所
審核:呂林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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