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停被罰,不滿!
朋友圈發文,辱警!
結果悲劇了
……
被行政拘留5日
案 情 回 顧
11月1日,我市一男子何某某因車輛違規停放被交警處罰而不滿,在微信朋友圈中辱罵交警,隨後又在其發佈的朋友圈信息下通過回覆評論再次辱罵。
經查,該男子何某某(31歲,沭陽人),因當日車輛違規停放,被開具《違法停車告知單》,其心存不滿,在微信朋友圈中辱罵交警。
(辦案民警依法對何某某進行傳喚)
11月2日,沭陽縣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對尋釁滋事的何某某處以行政拘留五日的處罰。
(辦案民警依法對何某某進行詢問)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夥鬥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人民警察是平安的守護者
你可以不喜歡他(她)
但絕不可以侮辱他(她)
對惡意辱警黑警、傳播謠言者
警方將絕不遷就
運用法律武器
維護警察合法權益和執法尊嚴
宿遷網警提醒
如對警方處罰不服,可以按法律程序進行申訴、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而不是在網上進行謾罵宣洩。朋友圈、網絡並非法外之地,一樣受到法律的監管和約束,觸犯法律必將受到公安機關依法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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