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地方行政的颓败

明代的州、县划分完全以户粮多寡为标准。洪武十年五月“核户粮,州改为县者十二,县并者六十”;洪武十七年八月“诸州民户不及三千者皆改为县”。这虽使得行政区划间基本平衡,但也决定了地方最重要的任务就是征收赋税钱粮,上层统治者考察州县官吏是否称职也以此为首要标准。然而外任官员因相比京官不受重视,升迁也困难得多,成化以后,朝野上下重内轻外之风渐成。至隆庆四年(1570),大学士高拱上疏奏明这一情况:

有司由甲科者十之一二,而杂行者十之八九;诠除者十之四五,而迁谪者十之五六。彼其才既不堪,而又自知其前路之短,多甘心于自弃。……以甘于自弃之人,处僻远之地,艳可渔之利,而共囿于无可忌惮之风。此所以善政无闻,民之憔悴日甚,而皆驱之于盗贼也。

自认受人劣视的州县主官因受上级督抚、三司、府官、巡按等的重重管束、牵制掣肘,日常行政被严重干扰。上级对下级督政,几乎都是“日夜从事,唯急催科”,这些官吏又如何顾得上仁民爱物。为完成各自赋税指标和“带征”之数,多是“入门即征租税,以图加收,日夜敲扑,急于星火”。追逼之下,民不堪命。

基层里甲

州县政府之下的城乡基层为里甲编制。万历《大明会典》载洪武十四年诏命:

诏天下府县编赋役黄册,以一百一十户为一里,推丁多者十人为长,余百户为十甲,甲凡十人。岁役里长一人,管摄一里之事。

里长、甲首负责地方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理乡间诉讼、主持乡饮酒礼、祀里中社稷鬼神、约束邻里等事。明初时里老尚还考选任用,且“下有益于民事,上有助于官司”;然自仁、宣时起,却常有刁徒充任里老而假公济私,作威乡里。如海瑞所言:

今老人以钱神为使鬼,希图差勘,瞒官作弊,以肥私囊。间有投诉,此行酒食,曰吾饱吾腹矣;彼私贿赂,曰吾丰吾袖矣。至两词具备,狐疑莫决,彷徨四顾,不能出一语以相正焉。嗣是公道不昭,贞邪莫辨。

巡抚监察州县行政,又每以里老的意见为擢升贬谪之据,而致考课之时,地方长官反向里老邀求行贿,更助长其气焰,“使得凭藉官府,妄张威福,肆虐闾阎”。

明代地方行政的颓败

明代胥吏政治

胥吏本是台面下隐藏着的问题,然而中国历史上政治、法律的败坏却也多就出在台面之下。胥吏虽出身流品低微,却有极大的政治影响力。 州县长官因升谪调迁,每至一处纵有心善治,洞悉辖区内的人文政事也总须一年半载,少不得依仗这些明习法令、熟谙政情的胥吏。他们却往往借其所长,“百端作弊,无所不至”,还伙同地方上的宗藩豪绅,对百姓肆意盘剥。一个受重重牵制的七品小官,伴以一群自甘堕落的胥吏,多数行政上的文法事务又尽付与之,民生之多艰也可想而知了。

土地与赋役制度的严重纰漏

嘉靖以后,土地登记与税赋征收已缺乏有效管理,从统计数据到行政执行的重重纰漏,使得财政制度陷入积重难返的尴尬境地。明代的国家册籍制度,以黄册登记人丁,鱼鳞册登记田亩。国初虽然规定了严格的调查办法与更新程序,但任何时代都难避免因土地兼并和逃避赋税引起的核查失实。洪武二十六年(1393)核查全国土田8,507,623顷,时至弘治十五年(1502),登记在册的仅有4,228,058顷。 层出不穷的舞弊取巧使得黄册和鱼鳞册已然淆乱不清,形同废弃。

晚明土地制度的另一弊端所在,是所谓军屯制。据万历《大明会典》载:“军士三分守城,七分屯种。又有二八、四六、一九、中半等例。皆以田土肥瘠、地方冲缓为差。”[13] 这种以卫所守军耕种的屯田法,对于免去百姓负担与转运粮饷的困难在一定时期收到了效果。但好景不长,广大军士的耕作劳动及其收获逐渐被他们的直接统治者——各级将吏、地方长官任意占种侵夺,屯田制遂遭破坏。至正统八年(1443),实行军屯制仅几十年后,廷臣惊呼:

沿边各将吏广置庄田,私设屯军,改挑渠道,专擅水利,又纵下人占种膏腴屯田,是使军士怨嗟,民政废弛。

万历十年(1582),张居正当国清丈田地,仅在辽东清查出的被侵占屯地计8,390顷,屯粮199,840余石。而这一数字,较之永乐初年的辽东屯田最高额253,000余顷,已经占其三分之一以上。

明代的税收结构均以田亩数字为依据,田土耕地的统计严重失实,也就造成了赋役派征已无基础可言,更谈不上有针对性的宏观调节了。赋役制度一经确立就僵化不变,在基层的运作又全凭胥吏上下其手,“特以法久弊生,时移事改。或贪墨之吏,务瘠民以肥家;或奸诡之徒,争舞文以玩法。”中央政府虽意图加强对地方财政的控制,但粮长制几行几废,反受其害。成化以后,政局多有动荡之势,直至崇祯年间,各种赋税粮饷的加派、预征、带征从未断绝。

至于徭役的征派,因是计丁派役,而人口数目又不是税收基础,官员向来无意保持数据的真实,往往肆意篡改,是以越到明代后期徭役的名目也越是繁多,形成农民阶级的沉重负担。这些财政制度上的纰漏,滋生了更多的地主豪绅与官僚胥吏的贪贿盘剥,农民破产流亡,最终酿发了直接摧毁朱明王朝的农民大起义。

明代地方行政的颓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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