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度“官宣”:助力P2P風險化解 AMC可以這麼幹!

近期P2P網貸行業風險多發,被稱作“金融穩定器”的四大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簡稱AMC)是否會承擔推動P2P風險化解的重任,再次受到各方矚目。

中國證券報(ID:xhszzb)記者獨家採訪到中國東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東方)總裁鄧智毅,首度“官宣”AMC參與P2P風險化解的機遇、挑戰、路徑!

釐清P2P業務六種模式及風險

高度警惕涉及自融、假標等模式的平臺

中國證券報:目前P2P的業務模式複雜,各種債權債務關係交織,您怎麼看待這種亂相背後的業務實質?

鄧智毅:通過調研、分析和歸納,我認為當前P2P主要有六種業務模式:

一是單純的信息撮合平臺(P2P),實質包含了民間借貸和居間等法律關係。這種模式堅持平臺功能,只為投資方和融資方提供信息交互、撮合、資信評估等中介服務。

二是“P2P+增信”模式,實質包含了民間借貸、擔保、遠期債權收購承諾等法律關係。這種模式由P2P平臺或引入第三方機構對借款人提供擔保,或向投資人承諾若產品違約,其將收購違約債權。

三是“P2P+資金池”模式,實質包含了非法集資和民間借貸等法律關係。這種模式中,P2P平臺在資金匹配之前即歸集資金,以期限錯配形式形成資金池,放置於由P2P平臺開設的中間賬戶中,再根據借款需求進行放款。

四是“P2P+債權轉讓”模式,實質包含了民間借貸和債權轉讓法律關係。這種模式中,P2P平臺先出藉資金,取得對借款人的債權,再將債權或債權收益轉讓給投資人。

五是“P2P+資產證券化”模式,是指P2P平臺通過對債權的風險與收益要素進行分離與重組,形成與原有債權性質不同的金融產品,然後進行發售。

六是“P2P+自融或假標”等模式。

這其中,第一種模式是最符合監管要求的一種模式,第二種模式雖與《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中不允許提供增信服務的要求相悖,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承認了這種擔保的效力。

以上兩種模式相對而言,具有法律保護的全部或部分基礎,從合規性上講,只有第一種業務模式合規。

而第三種模式,由於第三方託管機構對資金的實質監管缺位,很容易形成資金池、資金挪用甚至攜款跑路的風險。這種模式同時符合界定非法集資的兩個關鍵因素:即集資性和社會公眾性。

第四種模式,債權往往在平臺上多次倒手,債權基礎資料丟失、無從核實、拆分轉讓等問題頻出,且P2P平臺對借款人債權的合法有效性存在風險。

第五種模式,債權的既有本質已經轉變為債券或其他具有證券屬性的理財產品。我國對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監管一直持審慎態度,根據相關規定,P2P平臺不具備銷售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資質,開展此類業務沒有法律依據。

各相關方尤其要高度警惕第六種P2P模式,即涉及自融、假標等模式的P2P平臺。這是一種異化的P2P產品,主要目的是為平臺自身融資,虛構產品標的詐騙投資人財產。

各類風險交織

政策、合規、識別風險等方面存障礙

中國證券報:針對近期部分P2P機構出現的風險,部分公眾對四大AMC的參與相當期待。那麼,在當前法律法規及政策環境下,AMC助力化解P2P不良資產面臨哪些機遇和挑戰?

鄧智毅:從行業現狀看,當前國內部分P2P平臺尤其是曝出風險的平臺,存在多種背離監管初衷的業務模式,偏離信息中介的定位,法律關係複雜,各類風險交織,AMC開展P2P不良資產收購業務需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可以說,當前形勢對AMC而言,既是機遇又是挑戰。

挑戰主要是在政策、合規、識別風險等方面存在的障礙:

一是政策障礙。《財政部、人民銀行、銀監會關於國有商業銀行股改過程中個人不良貸款處置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AMC不得收購個人貸款。而P2P在實務中多為個人與個人之間的借貸。

二是合規障礙。P2P不良資產屬於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簡稱非金不良)。AMC收購此類資產受《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辦法》)約束。《辦法》要求,AMC收購非金不良應符合真實、有效、潔淨的條件,對涉及民間借貸的企業或項目審慎收購,不得收購無實際對應資產和無真實交易背景的債權資產。P2P不良資產或多或少涉及《辦法》規定的上述情形。

三是風險識別障礙。《辦法》規定,AMC收購非金不良,應當履行盡職調查、可行性論證、資產定價、方案設計、項目實施等必要程序,確認資產相對性,取得資產性質證明。部分P2P底層資產混亂,難以摸清情況。

真實資產可參與收購

與地方AMC“協同作戰”

中國證券報:對於下一步AMC探索化解P2P風險的路徑,您有哪些具體建議?

鄧智毅:具體而言,AMC要發揮好國家隊、穩定器作用,與地方政府做好對接,從維護金融穩定大局的角度,為P2P風險的化解做出努力。另一方面,因P2P風險涉及面廣、業務複雜、風險疊加,一定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因地制宜,分類施策,創新方式,集中各方力量共同參與。

首先,對確有真實底層資產的問題項目可以參與收購。P2P行業良莠不齊,也有相當一部分P2P平臺,堅持合規經營,支持服務實體經濟發展。對這類只是因為流動性暫時困難但底層資產清晰的P2P,AMC可以根據市場化法治化原則,通過盡調、估值和談判,以適當價格收購不良債權,幫助解決P2P流動性風險。對涉嫌龐氏騙局、非法集資或詐騙的P2P機構,建議司法機關予以堅決打擊,採用非常手段追回涉案資產,切實保護受害人權益。

第二,對陷入困境的問題企業通過“三重”模式進行救助。傳統的“三打”處置模式,即“打折、打包、打官司”,已無法完全適應新時期的市場需求,亟需轉型升級。

“三重模式”,即通過“重組、重整、重構”,實現企業重生。重組,即通過債務重組、資產抵債、資產出售、股權轉讓等方式,幫助債務企業優化財務結構,重新實現債務平衡,儘早擺脫困境;重整,即利用重整程序的法定性,通過重整申請、重整裁定、重整執行等步驟,統一暴露所有債務,凍結鎖定所有資產,共同承擔責任,整合資源,力爭讓債務企業起死回生,重新煥發生機;重構,即對問題企業或機構的資金、資產、人才、技術和管理等生產要式要素重新配置或外部引進,構建新的法人主體,構建新的經營模式,構建新的產業鏈條,實現生產要素再造和提升。“三重模式”,運用實業投行手段,在幫助債務企業獲得重生的同時,化解了P2P不良債權,一定程度上保障了投資人利益。

第三,AMC可與地方政府合作對問題P2P平臺進行託管清算。對地方政府已經深度介入整頓的P2P,如有必要,AMC可以在政府支持下,根據自身資源稟賦條件,參與託管清算,切實保護投資人的利益、最大程度追回投資人的損失。

第四,充分發揮兩個層級主體的作用,優勢互補,共同化解P2P風險。作為“國家隊”的四大AMC,要與作為“地方軍”的58家地方AMC協同作戰,充分發揮地方AMC熟悉情況、便於盡調、利於協調等“地利、人和”優勢,結合四大AMC的人才優勢、專業優勢、資本優勢和集團協同優勢,合作收購處置當地P2P不良資產,徹底解決P2P亂象造成的社會問題。

中國東方近期與49家地方AMC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雙方在加強深度合作的同時,可以共同探討參與問題P2P機構的風險化解,維護地方金融秩序穩定和健康發展。

小貼士:

實際上,近日P2P行業監管、整治措施頻出,行業發展更趨規範、信心亦逐步恢復。

近日,接近監管人士透露,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前聯合召開網貸機構風險處置及規範發展工作座談會。會議要求,要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將惡意逃廢債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和“信用中國”數據庫,開展失信聯合懲戒,通過這些措施,保護P2P平臺投資人的合法利益。

國務院金融穩定發展委員會8月24日召開的防範化解金融風險專題會議明確提出,做好網貸風險應對工作,要進一步明確中央和地方、各部門間的分工和責任,共同配合做好工作。要深入摸清網貸平臺和風險分佈狀況,區分不同情況,分類施策、務求實效。要抓緊研究制定必要的標準,加快互聯網金融長效監管機制建設。

網絡借貸專項整治辦公室此前公佈統一的檢查標準和問題清單,組織各地網貸機構開展自查自糾,行業協會開展自律檢查,邊查邊整,即查即改,為後續常態化監管奠定基礎。整個檢查將於今年12月底前完成。

8月22日,中國互金協會向P2P網絡借貸會員機構印發《關於開展P2P網絡借貸機構自律檢查工作的通知》,啟動了P2P網絡借貸會員機構自律檢查工作。

據網貸天眼研究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8年8月31日,我國P2P網貸平臺數量累計達6675家,其中問題平臺4800家,在運營平臺1875家,較7月份下降4.73%。本月,新增網貸平臺2家,新增問題平臺96家;該期間,P2P網貸行業成交額達1372.49億元,環比下降10.41%,貸款餘額為10676.72億元,環比下降3.35%。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