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業打假人4年提數十起索賠案 花10.75萬元買問題海蔘終審被判賠107.5萬

女職業打假人4年提數十起索賠案 花10.75萬元買問題海參終審被判賠107.5萬

國內曾爆出多起海參索賠案

知假買假、職業打假,法律到底該不該支持?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支持職業打假人許萍(化名)的“退一賠十”訴求,成為國內一份具有標杆意義的判例。

“我是堅決支持職業打假的,我們不應因消費者‘知假買假’可能存在的獲利結果或獲利的動機,而否認此類事件對於維護食品公共安全的積極意義。”

2019年1月29日,訴訟代理人、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永存接受華商報記者採訪,談了他對涉及食品安全領域訴訟維權案件的看法。同日,華商報記者輾轉採訪了職業打假人許萍,瞭解到她的職業打假歷程。從2014年至2017年,許萍在北京多個區縣法院提起過數十起購買商品後進行索賠的訴訟。

>>起訴索賠

法院終審判決支持“退一賠十”

楊永存律師介紹,2015年6月1日,在北京馬甸大型服裝服飾購物節上,職業打假人許萍在租攤位參展商李某某處購買了包裝盒上有“天雄海參”字樣的海參80盒,每盒重量250克,單價1250元,價款金額100000元。“購買後,她(許萍)發現涉案海參產品明顯有問題,為了保全和固定證據,她決定二次購買。”

女職業打假人4年提數十起索賠案 花10.75萬元買問題海參終審被判賠107.5萬

北京市國漢律師事務所楊永存律師曾代理過多起類似索賠案

楊永存表示,許萍發現這些海參產品包裝上沒有生產日期,標註的產品標準號竟然是凍扇貝的標準,“這樣的張冠李戴也可以認為是沒有產品標準號,產品過了保質期,而且為了增加重量,海參裡面還加了糖”。

2015年6月5日,許萍在公證員的見證下,在李某某處購買了涉案海參6盒,支付貨款7500元。前後兩次合計購買海參86盒,貨款總計107500元,李某某向許萍出具了支付憑證及收款收據。涉案86盒海參均是李某某從大連棒仔島海珍品有限公司(原名大連天雄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棒仔島公司)購進,並銷售給許萍。

許萍認為涉案海參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產品,遂起訴至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要求棒仔島公司及李某某返還購物款107500元及公證費2500元,並支付貨款10倍賠償金1075000元。

2015年,朝陽區法院一審認為,許萍找到公證處辦理保全證據的公證,以及其另有數十起購買商品後索賠案件的情形,對許萍購買涉案海參是以生活消費為目的的主張不予認可,只支持退貨款,對許萍要求支付10倍賠償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朝陽區法院一審判決:棒仔島公司及李某某退還向許萍購貨款107500元,支付2500元公證費。許萍不服判決,後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2018年11月8日,北京市三中院立案後組成合議庭審理。2018年12月28日,北京市三中院二審作出終審判決,支持許萍的“退一賠十”訴求,判令生產商及銷售商退還貨款107500元,並賠償許萍107.5萬元。

>>自述打假

贏了官司 想要拿回賠償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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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萍表示職業打假人維權成本高風險很大

1月29日,華商報記者輾轉採訪到許萍,她向記者透露了自己作為職業打假人的簡單經歷。出於職業敏感和風險意識,她的口風很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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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萍另一起案值20萬的海參索賠案還在審理中

許萍今年36歲,河北張家口人,她自稱是無業人員。從2014年至2017年,許萍在北京多個區縣法院提起過數十起購買商品後進行索賠的訴訟,判決的這些案例中有贏有輸,還有正在審理中的案子,也有的庭外和解了。

案值20萬的海參案還在審

這次北京市三中院終審判決支持她“退一賠十”,但這107.5萬元賠償款能不能執行到位,現在很難說,要想拿回這筆賠償並不容易。她目前還有另一起海參索賠案,她購買了20萬元的海參,現在案子還在北京市一中院審理中。

她購買假冒偽劣或者不合商品標示的商品後,一般都會找公正機構辦理公正,在保全相關證據後,就會起訴至法院請求賠償。這些案子數量不少,而且標的額很高,有些案子讓她賠了很多錢。

2017年7月,她和北京市方正公證處工作人員一同到北京某商貿公司花費57000元購買了60瓶“茅臺”酒,隨後請貴州茅臺酒股份有限公司的鑑定人員對這批酒的防偽標識等進行了鑑定,並公證了鑑定過程,公證花費2500元,她以商標和生產日期等為由,向北京順義區法院提起訴訟,索賠10倍購物款,但終審法院北京市三中院認定她大額購買“茅臺”酒在很大程度上是出於通過訴訟手段為自身牟利,以獲得鉅額賠償為目的,北京市三中院最終未支持她的訴訟請求,只是判決商貿公司返還購物款和公證費。

華商報記者注意到,許萍提到的“茅臺”酒索賠案和前述海參案,終審法院均是北京市三中院。楊永存向華商報記者證實,許萍涉及的這兩起案子終審雖然都是北京市三中院,但判決結果卻並不相同,“她提出訴訟的這類案子有數十起之多,她本人一般都不出庭,基本都是律師代理出庭。”

索賠成本投入大 風險更大

許萍還提到這幾年她提起訴訟的幾起索賠案。當年,她曾起訴一家超市賣的海鮮水產品裡打了藥,她請人檢測獸藥殘留,引發食藥監部門調查,超市後來乾脆就只賣凍品。她曾經購買了一款燈具,數額巨大,但法院最終僅支持全額退貨,不支持判賠,她為此損失不少錢。她曾一次性購買了幾千本學生用的筆記本,發現有的筆記本即便加上封面和封底也不夠20頁,生產廠家加工生產中明顯存在偷工減料行為。她後來提出3倍賠償,但最終法院並沒有支持她,她最後無奈只好把這幾千本筆記本全部無償捐給北京昌平的一所希望小學。

從訴訟結果來看,許萍表示很多時候即便贏了官司,但最終要拿回標的額的索賠金額都很困難,而且法院有時候也很難執行下來。也就是說,現在的職業打假並不好做了,這條路只能是越走越窄,越來越行不通了。投訴維權,請律師打官司,還有前期的公證費、鑑定費、檢測費、運輸費和冷庫冷藏費等,這一行兒本身成本投入就很大,風險更大。有些銷售商到處打聽她的家庭住址,甚至還找到老家去騷擾、威脅恐嚇她和她的親屬。楊永存表示,許萍提起訴訟的數十起案子,購買假貨或問題商品案值百八十萬元。他分析,許萍這幾年打這些索賠官司贏多輸少,如果算總賬至少現在並沒有賠錢。

>>律師觀點

其知假買假屬於保護的消費者

職業打假人終獲10倍賠償,賠償金額還高達上百萬,該案終審判決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楊永存律師認為,從一審法院不認可許萍購買涉案海參生活消費的主張,認為“索要10倍賠償是消費者才享有的權利”,到北京市三中院二審時重構“消費者”的定義,這無疑是司法理念上的進步,在食品安全極端重要的情況下,這也能對那些問題食品形成更有效震懾。

北京市三中院審理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均明確,消費者是相對於生產經營者即生產者和銷售者的概念,只要在市場交易中購買、使用商品是為了個人、家庭生活需要,而不是為了生產經營需要的,就應當認定為消費者,法律並沒有對消費者的主觀購買動機作出限制性規定,其合法權益就應當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食品安全法的保護。

“許萍知假買假的行為,屬於應依法保護的消費者”楊永存表示,雖然李某某和棒仔島公司主張許萍為職業打假人,具有主觀惡意,並非真正的消費者,也不能據此否定許萍的消費者身份,其合法權益應依法予以保護。

棒仔島公司生產的涉訴海參包裝上未標明生產日期,且標註的產品標準為凍扇貝的標準,其生產的涉訴海參不符合《食品安全法》(2009)及《預包裝食品標籤通則》(GB7718-2011)的相關要求,而這些足以影響食品安全並對消費者造成誤導,食用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有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涉及到食品安全的重大問題。棒仔島公司作為生產者、李某某作為銷售者,應當承擔10倍價款的賠償責任。

北京市三中院的判決具有標杆意義

楊永存律師坦承,這幾年法律對“職業打假”的口子收緊了,整體傾向曾有所變化。知假買假獲得懲罰性賠償,源於2014年1月最高法發佈的《關於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提出,知假買假行為將不影響消費者維護自身權益,通常情況下的購物者應當認定為消費者,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這是我國從法律上首次確認其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但從2016年開始,部分商家發起“反攻”,把職業打假稱為惡意打假。之後,新修訂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把職業打假人排斥在消費者之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也規定職業打假人不屬於消費者。此後,各地法院對職業打假人案件的判決出現了不同的結果,對《食品安全法》規定的10倍賠償,有的判決支持有的不支持。

“所以正是在這樣的大背景下,北京市三中院的判決才具有標杆式的意義。” 楊永存表示,食品安全事關公共利益,每一起消費者針對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提起的訴訟都會或多或少促使經營者更加重視食品安全,促使消費者更加關注食品安全,進而提高大眾的健康水平與生活質量。“我們不應因消費者可能存在的獲利結果或獲利的動機,而否認此類事件對於維護食品公共安全的積極意義。”

有經銷商指責職業打假“不道德”

“我是堅決支持職業打假的,我們不應因消費者‘知假買假’可能存在的獲利結果或獲利的動機,而否認此類事件對於維護食品公共安全的積極意義。”楊永存深有體會地告訴華商報記者,“前些年,類似訴訟中,經銷商在法庭上很緊張,但這幾年尤其是限制職業打假的牟利性行為之後,這些經銷商就變得非常囂張,他們站在道德的制高點上,打著維護營商環境的幌子,指責職業打假不道德,要求退賠就是惡意敲詐,但卻對自己銷售的問題產品對社會公眾的危害性避而不談。法官、書記員,還有我們律師,法庭上大家都代表的是我們的職業本身,但如果走出法庭,我們都是普通人,都需要生活,我們都需要有安全質量保證的食品。”

>>維權提醒

購買年貨發現問題及時保存證據

華商報記者梳理發現,國內曾爆出多起海參索賠案。

2016年,職業打假人林某在網店購買了8000多元海參後,以虛假宣傳欺詐消費者為由起訴商家,主張商家退還購物款並按貨款3倍的標準予以賠償。2018年,陽江市中院審理後認定,商家的行為不構成欺詐,駁回了林某的索賠訴求。

2014年8月,黑龍江人楊某向武漢武商量販生活館某超市花20萬元訂購了40盒幹海參,總價款為52萬元。到貨後,楊某支付了餘款。楊某後以這些海參的營養成分未達到產品標籤上標註的含量為由,起訴該超市涉嫌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索求10倍賠償。武漢市中院一審駁回其訴求。據楊某自己介紹,他是一名職業打假人,2014年開始,輾轉全國各地大商場,主要購買海參,並以海參中蛋白質、鹽分、脂肪不合國家安全標準等為由,提起訴訟,向商家10倍索賠。

楊永存介紹,海參摻假不宜辨識,加上售價高,所以類似海參的案子會比較多,目前法院面臨案子多人手少的窘境,而且這類案子訴訟週期長。 楊永存也提醒消費者,馬上就要過年了,購買年貨時也要有維權意識:一是要留意生產廠家、生產時間等商標標識,發現問題及時保存證據,例如可以拍照或錄視頻資料:二是要注意保留髮票刷卡購物小票等購物票據,這是維權的憑證。

華商報記者 燕然

本文由樹木計劃作者【華商報】創作,在今日頭條獨家發佈,未經授權,不得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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