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千里重組案未盡責 銀信評估被罰400萬


保千里重組案未盡責 銀信評估被罰400萬


證監會官網相關信息顯示,證監會近日對銀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銀信評估”)及3位責任人下發了行政處罰決定書。因出具的保千里重組評估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銀信評估被罰沒400萬。

據瞭解,2014年5月20日,銀信評估與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5月5日更名為江蘇保千里視像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保千里”)簽訂資產評估業務約定書,受託對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保千里電子”)截至2014年3月31日的股東全部權益價值進行評估,約定評估服務收費100萬元。2014年10月10日,銀信評估出具了《江蘇中達新材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出售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所涉及的深圳市保千里電子有限公司股東全部權益價值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梅惠民作為首席評估師在《評估報告》簽字,李琦和龔沈璐作為註冊評估師在《評估報告》簽字,銀信評估收取評估費100萬元。

證監會表示,經查明,銀信評估未對作為未來銷售預測的意向性協議適當關注並實施有效的評估程序,導致評估值高估,對市場和投資者產生嚴重誤導。同時,評估底稿中缺失部分合同評估資料及評估記錄。在評估項目的工作底稿中,銀信評估製作的《汽車前裝項目進度表》包含23個項目合同,但後附項目合同僅有15份,8份缺失。評估底稿中也未見有關核對協議原件評估程序的記錄。該行為違反《資產評估準則——工作底稿》第七條的規定。

證監會稱,銀信評估對保千里電子全部股權項目進行資產評估時,未勤勉盡責,不符合《資產評估準則——企業價值》、《資產評估準則——評估程序》、《資產評估準則——工作底稿》的相關規定,導致出具的《評估報告》存在誤導性陳述,違反《證券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為證券發行出具有關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必須嚴格履行法定職責,保證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和《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證券服務機構為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等證券業務活動製作、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財務顧問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應當勤勉盡責,對所依據的文件資料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首席評估師梅惠民、註冊資產評估師李琦、龔沈璐在《評估報告》上簽字,是對上述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決定責令銀信評估改正,沒收評估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300萬元罰款;對梅惠民、李琦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5萬元罰款;對龔沈璐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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