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總更名“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已通過名稱變更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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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政企分離、公司制改革的“最後一躍”

被外界多稱為“計劃經濟最後壁壘”的鐵路行業,早在去年11月份鐵總所屬18個鐵路局已完成公司制改革,工商變更登記為鐵路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鐵路總公司本身的公司制改制更名也只是時間問題,當時便有消息稱在改革程序的最後,鐵總將更名為“中國國家鐵路集團公司”。

鐵總更名“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已通過名稱變更核准

公司制是現代企業制度的有效組織形式,是建立中國特色現代國有企業制度的必要條件,將有效推動國有企業政企分開,其具有有限責任、獨立法人地位、所有權經營權分離、完全以市場供求價格為信號的特點,改制後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日趨完善,使得企業經營管理水平逐漸提高。

2017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中央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實施方案》指出,按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登記、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不含中央金融、文化企業),要全部改製為按照公司法登記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和靈活高效的市場化經營機制。

2017年底前國資委所屬央企基本完成國有企業公司制改制工作,而中國鐵路總公司並不在此範圍內,其出資人為財政部,可能由於批覆程序不同而並未同步。

鐵總更名“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 已通過名稱變更核准

根據國函〔2013〕47號《國務院關於組建中國鐵路總公司有關問題的批覆》,中國鐵路總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設立,由中央管理的國有獨資企業,由財政部代表國務院履行出資人職責,交通運輸部、國家鐵路局依法對公司進行行業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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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所有制企業形式和公司制企業形式有什麼異同

  • 一是二者所適用的法律和程序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節制,改制後的國有公司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約束。
  • 二是二者的經營目的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經營目的是“根據國家計劃和市場需求,發展商品生產,創造財富,增加積累,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需要”,也就是說,是為使用價值而生產;公司是以營利即賺錢為目的,也就是直接地為價值而生產。
  • 三是二者在理論上所承擔的清償責任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的全部財產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全體人民,人民通過選出人民政府委託經營管理,人民政府代表人民將財產授予企業使用,並且對企業承擔著無限責任——舉例來說,一個企業虧了1000萬,其全部財產價值僅500萬,全民的代表政府需要用其他資材進行償還;公司制企業卻是按照出資方的投入資本承擔有限責任,例如政府投入1000萬設立一國有獨資公司,該公司若資不抵債虧損2000萬,政府只需承擔其所投入的那1000萬的償還責任,其餘部分則自然免除,這樣就不會牽涉到所有者(出資方)的其他財產。
  • 四是二者財產權的意義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是直接地屬於全民,而全民的所有權是不能分割成一份份再分別屬於自然人或法人的,它必然只能由全民的代表機構來統一行使;而公司制企業則按照股份制的方式,是和“全民財產”相對獨立的一塊財產,而且這一財產權完全是按照價值形式而非使用價值形式來衡量的,這種形式決定了它可以被分割、轉讓。
  • 四是二者的管理方式不同。全民所有制企業實行黨委領導下的廠長(經理)負責制,企業黨委會承擔領導責任,廠長(經理)為首的管理委員會承擔經營責任,工人通過工會、職工代表大會等組織形式參與企業管理,按照法律規定,企業的管理層或由全民的代表政府任命,或由職代會選舉、政府批准。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國有獨資公司不設股東大會,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履行出資方(所有者)職責,公司設置董事會、監事會,公司的經理層由董事會負責招聘。
  • 五是勞動者和企業的相互關係不同。在全民所有制企業中,每個職工都是企業的主人之一,他們通過選出人民代表,人民代表選出政府、政府授權特定部門經營企業的方法來履行所有者權利,並且通過工會、職代會參與企業管理決策;但在公司制企業中,公司的所有權和經營權是分離的,職工、經理人和企業是一種僱傭勞動的合同關係,儘管職工通過和過去類似的機制仍然是所有者,可是所有者的經營管理已被完全分離出去,除非有特定的制度安排來使職工獲得更多的參與權。

素材來源:綜合自國家相關公告、公開資料 頂圖by頂圖by davidz CC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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