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提前解除與畢業生三方協議,每人才賠5000元,這合理嗎?

企業要想求得人才,必須要過招聘這一步。而這看似簡單的招聘,實際卻暗藏玄機,一著不慎,就可能走入彎路。

現在公司招人越來越難了。一方面,求職者的求職理念已經改變,尤其以90後為主,經常讓HR們難以應對;另一方面,面對經濟寒冬,公司在招聘時愈發謹慎。不過,還是有企業在這個問題上摔了跟頭。

企業提前解除與畢業生三方協議,每人才賠5000元,這合理嗎?

近期,國內某醫療器械龍頭企業,將超過200名在秋招中拿到offer的應屆畢業生強制解約,涉及北京理工大學、華南理工大學等四十餘所高校的學生。2018年12月28日開始,就有學生接到電話,要求解除此前雙方簽訂的“三方協議”。

痛失秋招得來的工作機會,這些被強制解約的畢業生損失慘重,而目前,每個學生只能獲得5000元的賠償金。

企業提前解除與畢業生三方協議,每人才賠5000元,這合理嗎?

此公司這事做的合不合理?“三方協議”跟勞動合同有什麼關係?企業在招人時,如何避開陷阱?下面,企業小助手為您一一解答!

01

三方協議≠勞動合同

先說說這“三方協議”是什麼。三方協議是《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的簡稱,它是明確畢業生、用人單位和學校三方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的權利和義務的書面表現形式,解決應屆畢業生戶籍、檔案、保險、公積金等一系列相關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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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協議裡,原則上要包含報道期限、工作期限(三方協議上的工作期限即為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的工作期限)、試用期限、試用期與轉正後的勞動報酬(勞動報酬包括工資及相關福利)、戶口問題、社會保險與公積金、無法履約的情況下達成的約定等等。

但實際上,由於三方協議沒有強制性要求,很多三方協議都簡化了,並沒有具體內容,比如在什麼崗位,薪資多少。所以,最終還是要以公司與員工簽訂的勞動協議為準。

三方協議的有效時間是從簽署後開始,直至畢業生來單位報到、用人單位正式接收後自行終止。也就是說,三方協議相當於正式勞動合同前的一個預備條款,它跟勞動合同是兩碼事。

02

三方協議的誠信問題

雖然是一個“預備性質”的協議,但三方協議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一旦簽署,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否則,違約方就得向權利受損方支付違約金。至於違約金的具體數額,是在簽署的時候約定好的。

三方協議簽約後,如果學生沒有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入職,就算學生違約。不過現在,有的畢業生也會在三方協議這一步鑽空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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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A公司跟某位畢業生簽好了三方協議,但是現在這位畢業生想去B公司。為了降低自己的損失,避免交違約金,畢業生就會先到A公司報到,這時候三方協議就自動終止了。

畢業生與A公司簽了合同,之後只要上幾天班,隨便給個什麼理由,就可以輕輕鬆鬆走人,直接到B公司去入職,A公司也沒法追究他的責任。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發生,有些企業會在員工剛入職的時候,先不把勞動合同給出去,放在手裡壓一壓,社保也在入職一個月時,後補給員工。通過這種方式,控制員工剛到崗就離職的情況。

但實際上,這種方式是有一定風險的,因為勞動合同需在一個月內簽署,超過這個時限就得給補償了。所以企業小助手還是建議您,在雙方相互信任的基礎上籤署勞動協議。

03

坎坷的試用期

三方協議之後的“試用期”這一階段,也是容易產生糾紛的階段。

“試用期”指的是員工入職後、正式聘用前的一個階段。試用期是不能單獨籤合同的,只能通過籤勞動合同,在其中規定試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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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在擬試用期合同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寫清三個點:試用期時長、試用期薪資和正式的錄用條件。

試用期的長短,在勞動合同法裡有明確的規定: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同樣,薪資水平也有明文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或者不得低於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一旦低於這兩個標準,即使員工自願接受,也會被認定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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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試用期的時長、薪資,一定要按照規定去設定,不要打擦邊球,為自己惹來麻煩。除此之外,也要在合同裡寫清錄用條件,如果員工在試用期沒能滿足條件,就可以以正當理由辭退了。

針對於新員工招聘,有法365企業小助手提醒您:

1.三方協議需謹慎。首先,三方協議不是必需品,它是企業留住人才的方法之一。是否簽署三方協議,企業應根據實際情況抉擇。其次,三方協議要做到內容明晰,提前商議好違約條件與違約金額。

2.試用期合同要明確。國家對於試用期的時長、薪資都有明確規定,因此,企業需要在合同中按照規定對相關條件進行擬定,並且明確錄用條件。

經濟寒冬,企業招人不易,想求到好的人才,更要合規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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