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反倾销调查为何总拿中国企业“开刀”?

印度反倾销调查为何总拿中国企业“开刀”?

前 言

据印度商业信息统计署与印度商务部统计,2017年1-6月,印度货物进出口额共计3681亿美元,其中印度与中国双边货物进出口额为395.9亿美元,占比超过10%。而中国早已取代美国和阿联酋,成为印度第一大进口贸易伙伴。

印度反倾销调查为何总拿中国企业“开刀”?

图表来源:中国商务部网站《国别贸易报告》


然而谈及中国产品在印度遭遇贸易救济调查之频繁程度,相信在印的中资企业都心有戚戚焉。据统计,仅就2017年上半年,印度在全球对华发起的37起贸易救济调查案件中,占了12起,超过美国的11起,成为对华发起贸易救济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上月,印度商务与工业部长希塔拉曼(Nirmala Sitharaman)更表示印度政府自8月9日起对从中国进口的共计93种产品征收反倾销税,包括化学制品与石油化工产品、钢铁和其他金属制品、纤维和纱线产品、机械零件、橡胶和塑料产品、电动和电子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等。而据中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发布的最新消息,2017年8月1日,印度商工部发布充气子午线轮胎反倾销调查终裁,裁定自中国进口的充气子午线轮胎存在倾销并对印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建议对上述产品征收245.35美元/吨至452.33美元/吨的反倾销税。

印度反倾销调查为何总拿中国企业“开刀”?

图表来源:中国商务部网站《国别贸易报告》


印度俨然已经成为国际间使用反倾销措施最多的国家,根据WTO发布的1995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统计数据显示,印度累计已共发动818件反倾销调查案件,调查案件数及课征反倾销税件数超越排名第2的美国及第3的欧盟,居所有WTO会员国之首,其中对中国共计发动193件反倾销调查案件,其中149件采取了相应的反倾销措施。面对高额反倾销税,一些中国的相关出口企业无法承受,最后不得不选择退出印度市场,加诸对印度反倾销法律制度缺乏了解,中国企业应诉率及胜诉率普遍较低,导致绝大多数案件以印度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结案。是以,本文以下谨简介印度反倾销相关法令,以盼协助我国企业能对印度执行反倾销调查的规范有初步认识,以克服进入印度市场的障碍。


一.印度反倾销调查之法律依据

印度1995年修正通过《1975年关税法》 (Customs Tariff Act, 1975 ),其中第9A条、第9B条及第9C条为其中央政府执行反倾销案件调查之法源依据,另针对执行细节则订有《1995年关税规则》(Custom Tariff Rules, 1995),对倾销进口品的认定、倾销税的评估与课征、产业损害的认定等予以规范,该规则并有2项附件,附件1说明正常价格、出口价格、倾销差额的认定原则,附件2则说明损害认定的原则。

印度为WTO会员国,其国内反倾销规则及程序大致符合WTO协议中对反倾销之相关规定,即1994年关税及贸易总协议第6条 (Article 6 of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及其执行协议(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6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 and Trade 1994) 。


二.印度反倾销调查机关

印度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为商工部(Ministry of Commerce & Industry)商务部门(Department of Commerce)下设的反倾销局(Directorate General of Anti-Dumping and Allied Duties),负责倾销事实、产业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建议送交反倾销税课征的执行机关财政部(Ministry of Finance)中央货物税及关税局(Central Board of Excise and Customs),该局于审视终判报告后会向财政部长(Finance Minister)做出最终建议,财政部长对课征反倾销税一事拥有最后的决定权。


三.印度反倾销调查流程

印度商工部反倾销局收到其国内厂商申请反倾销调查案件后,将审查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及证据是否齐备,若未齐备,该局会在收到该申请案当日起算20天内发函请申请人补正;若相关证据、文件已经齐备,该局将于申请文件齐备日起算45天内决定是否展开调查。若决定展开调查,该局会公告通知利害关系人配合调查并填写问卷。问卷填答期限为展开调查公告日起算40天(包括在途期间)。初步报告(Initial Findings)通常于展开调查公告日起算150日内提出,最终报告(Final Findings)通常于初步报告公告日起算150内完成,终判之前2至3周内,反倾销局会提出基础事实揭露报告(Disclosure Statement)供利害关系人评论。商工部反倾销局提出调查最终报告后,随即送财政部确认,财政部得于最终报告公告日起3个月内做出是否课税之决定。另需注意的是,完成反倾销调查之期限原则上为1年,得延长6个月(详请参酌以下流程图)。

印度反倾销调查为何总拿中国企业“开刀”?


四.倾销的判定

1、倾销定义:倾销意味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之价格进入另一国家的市场,导致该国已建立的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阻碍其国内产业之建立,反倾销税课征之目的即在消除倾销的负面影响。依据印度关税法第9A条规定,所谓倾销系指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输入印度,倾销差额为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间之差额。

2、 正常价格:所谓正常价格係指出口国境内供消费之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该价格必须属于正常交易,且需有代表性。若无此类价格,调查机关需采用涉案出口商输出第三国之价格,此价格亦需属正常交易,且具有代表性,或以出口国境内生产同类产品之成本加上合理之管理、销售、一般费用及利润,推算正常价格。值得注意的是,印度反倾销调查实务上,因国外出口商多未参与调查,在此种情况下,印度反倾销局常用其国内业者之生产成本加上管销费用及合理之利润推算出口商的正常价格。

3、出口价格:係指出口国出口涉案产品至印度的价格,倘无出口价格,或因出口商与进口商之利害关系人或有补偿协议导致出口价格不可靠,则出口价格得以第1次转售独立之买方,若无独立买受人或非以进口品之原状转售(例如再加工后转售),反倾销局得以其他合理方式推算出口价格。

4、 倾销调查期间:依据1995年关税规则附件1第2(i)条规定,倾销价格之取样期间至少需6个月以上,但实务上,倾销的调查期间视个案而定,并无一定规则可循。

5、倾销差额的计算:倾销差额即正常价格与出口价格间之差额,依据印度1995年关税规则附件1第6(iv)条规定,一般情形下得采用加权平均正常价格对加权平均出口价格或逐笔正常价格对逐笔出口价格之方式计算倾销差额,但若出口商有涉及针对性倾销之情形,调查机关可采用加权平均正常价格对逐笔出口价格之方式计算倾销差额。


五.产业损害之认定

1、产业代表性:依据印度1995年关税规则第5条规定,反倾销局可透过依国内产业申请或依职权两种方式发动反倾销调查。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需符合产业代表性的当事人适格要件,印度有关此方面之规定亦与WTO反倾销协议之规定一致。

2、关系人之认定:依据印度1995年关税规则第2(ii)条规定,国内制造商与出口商或进口商之间是否属关系人交易,需视其彼此之间是否有直接或间接之控制关系存在,或直接或间接同受第三者控制,或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者,且此控制关系影响前述制造商表现出有异于独立制造商之行为。前述所谓「控制」,係指一方于法律上或营运上得以限制或指挥他方之情形。

3、损害认定:依据1995年关税规则附件2规定,为认定产业是否遭受实质损害,反倾销局需调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与价格,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的价格及国内产业的影响,且该局需证明倾销与产业损害具有因果关系。

4、认定有损害之虞:若无法证明倾销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则需调查倾销进口是否有进一步造成产业损害之虞。

5、损害资料搜集期间:印度反倾销法令对损害之资料搜集期间并无规定,惟实务上,损害的资料搜集期间为3年,与国际间之实务作法一致。


六.反倾销税之课征

1、临时性反倾销税:依据印度1995年关税规则第13条规定,中央政府得于初步报告公布后,对倾销进口产品课征临时性反倾销税。另依据印度1995年关税规则第21条规定,最终报告对于之前课征之临时性反倾销税,采多退少不补之原则,亦即,临时性反倾销税若高于最终反倾销税,印度政府需退还税款差额,若临时性反倾销税低于最终反倾销税,出口商亦无须补税。另对于最终决定不课征反倾销税之案件,印度政府需全额退还临时性反倾销税。

2、最终反倾销税:印度关于反倾销税之课征系采较低税率原则,反倾销局确定倾销差额后,另计算国内产业之损害差额,以此两差额做比较,以较低者作为课税之基准。有关损害差额之认定,反倾销局首先计算国内产业之“未受损害价格(non-injurious price)”,此价格是以印度国内厂商生产同类产品之成本加上合理利润推估,并考虑国内业者之原料使用情况、自用、产能利用率、现金流量及雇工情形等因素;反倾销局算出未受损害价格价格后,即以此价格与进口倾销品之落地价格(Landed Value,此价格係指进口品之应税价格加上基本关税)进行比较,所得之差额即为损害差额。

3、反倾销税课征期限:依据印度1975年关税法第9A(5)条规定,反倾销税课征期限原则上为自课征日起算5年。在此期限内之落日复查结果若认为终止对涉案产品课征反倾销税,可能会导致倾销或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则课税期限得自公告延长之日起算继续延长5年。另依据同条规定落日复查必须于5年期限届满前展开,若于该期限届满后仍无法完成调查,印度政府得继续课征反倾销税,但只能以1年为限。


七.小结

承上所述,印度国内反倾销相关法规,虽大部分转植于WTO协议之内容,惟缺乏下层更详细之执行细则,因此,在执行上,印度调查机关拥有较大的裁量权,这也成为中国企业参与印度反倾销调查风险较大之处。

而目前来看,印度已然成为美国之后最大的对华反倾销国。虽然中国对印出口总额仅占其出口总额2%,然面对一波接一波的反倾销调查,中国企业不妨主动出击,拿起反倾销武器,保护企业自身的正当权益。考虑到印度贸易法令、倾销问卷填写、编制统计资料等甚为繁复,除非有相应的法律背景及对印度反倾销法令有充分认知外,中国企业宜考虑聘请熟稔印度法令规定且具专业能力的律师、会计师协助处理遭控诉的案件,从而能积极参与反倾销调查来作为因应反倾销调查的不二法门;此外,长远来看,中国企业也必须寻找能够替代贸易的投资方式。这也是为何近年来越来越多中国出口企业选择通过发展对印度直接投资,在印度设厂生产产品和组织销售等方式,以规避印度对中国设置的例如课征高反倾销税这样的贸易壁垒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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