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关于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 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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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人社通〔2018〕502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和兰州新区税务局,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4〕110号),加快推进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确保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范围,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条件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城乡居民(在校学生除外,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

二、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一)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记入社会统筹基金。缴费基数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

(二)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之月起缴费,可以选择按月、季、半年或年的方式缴纳。

(三)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往年在灵活就业期间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以增加缴费年限。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一)在用人单位参加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在灵活就业地或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并按规定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二)灵活就业人员同一时间段不得同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由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封存,灵活就业人员到达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规定办理。

四、待遇计发

对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06〕87号)、《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审核工作的通知》(甘人社通〔2016〕392号)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计发养老待遇。其中,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可直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

五、一次性趸缴有关问题

符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第13号)第二条规定,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有关一次性缴费基数、记账方法、缴费和指数计算,按照《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甘人社函〔2015〕281号)规定执行。

六、工作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地要广泛进行政策宣传,深入做好政策解释,精心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税务机关要优化经办流程,简化工作程序,提供便利服务。在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已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2018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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