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起“超龄”未参保人员将不能一次性缴费参保!

11月起“超龄”未参保人员将不能一次性缴费参保!

省人社厅、省民族宗教委、省财政厅和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地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采取一次性缴费的方式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等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从2018年11月1日起,根据《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等8项政策明确的一次性缴费政策,将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惠州市人社局养老保险科有关负责人介绍,2008年以来我省出台了一系列养老保险一次性缴费政策,解决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应保未保等一些历史遗留问题。随着国家的养老保险政策不断完善,省人社厅等部门进一步规范全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通知》要求,从今年11月1日起,超龄未参保人员,将不能通过一次性缴费参加养老保险。

《通知》同时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城乡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不得以事后追补首次参保前从事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期间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参保后中断的缴费,不得补缴。

同时,废止《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粤人社规〔2016〕4号)中第三条第一款“本省户籍就业人员男年满45周岁、女年满40周岁之月至本通知实施之月存在未参保缴费时段,且未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的,可向户籍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缴纳该未参保缴费时段的养老保险费”的内容。

此外,用人单位按国家和省规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应按《社会保险法》等规定缴纳滞纳金,符合《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广东省企业职工社会保险欠费滞纳金处理意见的公告》规定条件的,按其规定执行。跨省流动就业人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对于符合国家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3年(含)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应提供人民法院、审计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部门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证明一次性缴费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相应文书。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参保人员不适用的一次性缴费政策

以下8项一次性缴费政策,经与相关联合发文单位协商一致,不再适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未参保人员:

1、《关于解决早期离开省属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7号);

2、《关于早期离开国有集体企业人员申请一次性养老保险缴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12号);

3、《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

4、《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

5、《关于妥善解决企业未参保人员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237号);

6、《转发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粤民宗发〔2012〕45号);

7、《关于切实解决早期下乡知青生活保障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2〕64号);

8、《关于完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粤人社规〔20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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