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私生子“天价”抚养费,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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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给私生子“天价”抚养费,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婚外情往往会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并且容易给未成年子女成长带来不良影响。

在现实生活中,有的丈夫婚外情生下子女,为补偿私生子以及情人,签下“天价”抚养费协议,妻子得知后,往往会主张协议无效,并要求返还“天价”抚养费。


丈夫给私生子“天价”抚养费,妻子能要求返还吗?



小强是一家房地产公司老板,与妻子小美结婚多年,共同养育女儿小婷,2015年7月,小强和安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并迅速坠入爱河。2015年12月,安某发现自己怀孕,并执意生下孩子。

2016年9月安某生下一子,小强十分高兴欢喜,但小强不希望两人的婚外情影响家庭稳定和企业经营,就与安某达成补偿协议:

小强每年按120万定期支付孩子抚养费,直至孩子年满18周岁,孩子成年后,若选择继续读书深造,小强全额承担,并同意为孩子购置一套三居室的房屋。

孩子三岁时,小美从他人口中得知小强的婚外恋以及私生子,并经调查知晓双方协议,气愤之下,向法院起诉,主张两人签署的抚养协议无效,要求安某返还房产以及多付的抚养费。

安某则认为,小强是孩子的亲生父亲,小强为断绝婚外恋自愿签订的抚养费协议真实有效,不得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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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主要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抚养问题。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无论非婚生子的降生是谁的过错,孩子都是无辜的,非婚生子的权利也应是受法律保护的!

通常情况下,为了保障孩子的健康成长,解决孩子的实际需要,抚养费数额应体现合理性原则,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对于本案中小强和安某签订的天价抚养费协议效力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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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种全部无效论,首先小强与安某之间属于非法同居,有违公序良俗,虽然小强签订的协议系自愿,但小强日常经营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强单方处置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小美的合法权益,小美有权要求返还。

其次,小强对非婚生子女只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无赠予房产义务,且支付抚养费只需要到十八周岁。

因此,基于小强对其非婚生子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安某在扣除抚养孩子的合理费用后其余费用应当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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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种部分有效论认为,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参照有抚育义务人年收入的20%--30%来确定,本案中,小强每年支付安某120万元的抚育费,不足小强公司年收入的20%,为合理的支付,且协议约定成年后继续支付相关继续教育费用条款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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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7期“刘青先诉被告徐飚、尹欣怡抚养费纠纷案”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

首先需要明确父母基于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支付抚养费是否会侵犯父或母再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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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本案中,虽然徐飚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确实高于一般标准,但在父母经济状况均许可的情况下,都应尽责为子女提供较好的生活、学习条件。徐飚承诺支付的抚养费数额一直在其个人收入可承担的范围内,且徐飚这几年的收入情况稳中有升,支付尹欣怡的抚养费在其收入中的比例反而下降,故亦不存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因此法院认为,徐飚就支付尹欣怡抚养费费用和期限作出的承诺,并未侵犯刘青先的夫妻共同财产权。最终,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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