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殺人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法律沒有特殊性

公交殺人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法律沒有特殊性

2019年1月25日上午10時許,西安市中級民法院公開開庭宣判了被告人辛海平故意殺人,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辛海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辛海平自稱乘坐公交車時被惡意扎針染上重病,遂產生報復社會洩憤的惡念,於2018年6月22日15時許,攜帶提前購買的作刀具從西安市王寺街辦大蘇路北側公交車站乘坐由西向東行駛的302路公交車,當該車行駛至西安市未央區三橋街辦紅光路西凹裡村鐵路閘口時,持刀對車上

員進行砍殺,並追至車下繼續砍殺乘客及路,致4死亡,7輕傷。

西安市中級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辛海平為報復社會,持刀砍殺公交車上乘客、過路群眾,致多死亡和輕傷,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後果特別嚴重,身危險性極大,遂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辛海平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公交殺人案被告人一審被判死刑:法律沒有特殊性

人一旦走錯了路,等待他的只能是黑暗。

儘管他惡行的初衷是因為自己扎針染上重病受到傷害才有的這種極端行為,但是根本原因在於其心理的扭曲,思想決定行為,任何時候,偏激的心理都是不健康、不可取的,這種人性的扭曲最終會傷害自己,甚至一個家庭。因此這樣的做法不值得同情,是令人髮指的!

這樣的人是很可怕的存在,遭遇不幸的時候不想著解決問題,是以報復的心態面對社會,恰恰相反的是他首先害了自己,也同時毀滅掉很多無辜的家庭,無數個希望。另一方面也反應了他的懦弱無能,只能去欺負平凡的普通人,不會正確保護自己。欺負弱勢群體,一定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無一例外,不管是什麼初衷,必將受到法律嚴懲,也註定要承受社會的輿論壓力,法律沒有特殊性。

自我調節永遠都是一把尺子,無形中衡量著我們的行為是否合適,而最基本的底線,是不能觸犯法律,律法就像一個警鐘在時刻提醒自己,作為一個成年人,如果都控制不了自己的行為,那他得到怎樣的懲罰都不足為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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