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扎心!二婚女人和孩子的房產繼承之路,淚的教訓


很扎心!二婚女人和孩子的房產繼承之路,淚的教訓

Photo Copyright @ Chris Barbalis

撰文 / © 有問題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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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這是所長接的第124個案件,案子結束後,總結了這篇文章。

當婚姻、繼承、情感、法律等等問題,都糅雜在其中,

你可以感受半路夫妻的交身不交心;

你可以感受二婚男性對待頭婚孩子的私心,對二婚孩子的隨意;

你還可以感受頭婚孩子對二婚家庭的歧視與挖諷;

也許你最能感受的是,二婚妻子和孩子的無奈與世人的涼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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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一個老人去世,留下一線大城市市中心的,有歸屬爭議的兩套房屋(商品房1套+回遷房1套)。

頭婚妻子(比老人早10年去世)生育的4個孩子(40+歲),

與二婚妻子(40+歲),

以及二婚妻子生育的2個孩子(20歲左右),

對簿公堂,爭分這部分家產。

據說老人家在去世前,對自己的財產是有安排的,且做出過承諾。

然而複雜的關係和人性,以及最重要的,沒有落成白紙黑字的協議,還是讓有血緣的親人走到了相爭的地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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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不知這最後判決的分配結果,是否如他所想。

1 商品房

二婚妻子和二婚的2個孩子都分不到。

老人跟二婚妻子是先懷孕後補登記的。

當時離老人的妻子去世已經十多年,老人也進入遲暮之年,頭婚生育的孩子都各自成家,老人尤其孤單。

結識了二婚妻子之後,老人購置了一套商品房,二人開始一起生活,由二婚妻子照顧其起居飲食。

但老人與二婚妻子一開始的時候沒有領取結婚證,直到第2個孩子出生後才開始補辦登記。

而在老人去世之前,這套商品房已經賣出去,這套房並不是跟二婚妻子的共同財產。

所以這套商品房的資產,二婚妻子和其孩子都繼承不到。

PS:事實婚姻期間的財產,“夫妻”是無法共同享有的,只有登記結婚的法律婚姻期間的財產,才屬於夫妻二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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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回遷房

二婚妻子和二婚的2個孩子只分得9/35,並且還需給頭婚的4個孩子支付每月的房屋租金。

回遷房的前身,是宅基地房子。

這套房子在拆遷之前,是老人和頭婚妻子共同出資建的,所以屬於老人和頭婚妻子的共同財產。

在頭婚妻子去世後,宅基地房子就由老人和頭婚生育的4個孩子,共5個人一起繼承所有。

只不過,他們5人一直沒有去做房屋的所有權變更登記。

在辦理確認回遷房和選房的時候,老人是帶著二婚的2個孩子前往居委會簽訂認購房協議的。

但在後期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卻只有老人一個人的名字。

根據法院的調查瞭解,老人當時跟居委會工作人員說過,回遷房是想給2個二婚孩子的。

然而這只是老人口頭或者曾經有過的想法,並沒有立下書面遺囑,去明確回遷房由二婚的孩子繼承。

所以最後,回遷房仍然成為了所有人的可繼承財產,由頭婚生育的4個孩子,二婚妻子和二婚的2個孩子共同繼承。

但由於房子不可能由這麼多人共同居住,他們所有人又不同意將房屋賣掉,因此,最後法院的判決是,二婚妻子和2個孩子可居住在此,但是他們要根據市場價,扣除他們3人的份額,給頭婚的4個孩子支付每月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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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一輪又一輪的開庭審判,這家人經歷了一審、二審上訴、發回重審,足足歷經三年。

二婚妻子和2個孩子,還需承擔大部分的訴訟費、上訴費和律師費。

這所有引發的爭端和問題,其實就是一紙遺囑可以解決的問題。

但由於老人沒有立下這一份書面遺囑,或者說,他認為口頭的安排可以解決所有財產分配的問題。

而他沒想到他離開後,一家人會打破平靜,遭人話柄,落得一地雞毛。

在頭婚的4個孩子眼裡,在價值龐大的財產面前,父親的二婚妻子被指罵成一個不擇手段,以出賣自身,攀附男性上位的人設。

在所長看來,其實不是每個女性都渴望成為鄧文迪。

二婚對雙方來說,都是極具考驗性的,如果沒有做好充分的法律保障,婚姻期間的財物是否屬於夫妻共同所有?

一方離開人世後,另外一方和生育的孩子,還能否繼承到應得的份額?

這些都難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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