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案例警示

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2018年10月20日09时30分,当事人胡某驾驶小型轿车从上述事故地点倒完车后往虎门方向行驶时,该车车头右侧与停在路边等候横过道路,由当事人吴某驾驶的无号自行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造成当事人吴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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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我大队调查后认为:当事人胡某驾驶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时对路面情况注意不够。

根据以上情况,当事人胡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当事人吴某不负事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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