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非洲豬瘟3公里疫區內豬場檢測陰性可不撲殺,疫點最快75天后可重新再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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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非洲猪瘟3公里疫区内猪场检测阴性可不扑杀,疫点最快75天后可重新再养!

速看!2019年1月29日,農業農村部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19年版)》。

值得注意的是,新的應急方案中表示,疫區一般是指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發生疫情後需對疫區內的養殖場(戶)進行嚴格隔離,經病原學檢測為陰性的,存欄生豬可繼續飼養或就近屠宰。對病原學檢測為陽性的養殖場戶,應撲殺其所有生豬,並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19年版)》的通知

重磅!非洲猪瘟3公里疫区内猪场检测阴性可不扑杀,疫点最快75天后可重新再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畜牧獸醫(農業農村、農牧)廳(局、委、辦),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畜牧獸醫局,部屬有關事業單位:

為進一步做好非洲豬瘟疫情應急處置工作,我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組織制定了《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2019年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關於印發〈非洲豬瘟防治技術規範(試行)〉的通知》(農醫發〔2015〕31號)和《農業部關於印發〈非洲豬瘟疫情應急預案〉的通知》(農醫發〔2017〕28號)同時廢止。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月24日

非洲豬瘟疫情應急實施方案

(2019年版)

為有效預防、控制和撲滅非洲豬瘟疫情,切實維護養豬業穩定健康發展,保障豬肉產品供給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疫情報告與確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一旦發現生豬、野豬異常死亡等情況,應立即向當地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或者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

縣級以上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接到報告後,根據臨床診斷和流行病學調查結果懷疑發生非洲豬瘟疫情的,應判定為可疑疫情,並及時採樣送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檢測。相關單位在開展疫情報告、送檢、調查等工作時,要及時做好記錄備查。

對首次發生疑似非洲豬瘟疫情的省份,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根據檢測結果判定為疑似疫情後,應立即將樣品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確診,同時按要求將疑似疫情信息以快報形式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

對再次發生疑似非洲豬瘟疫情的省份,由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確診,同時按要求將確診疫情信息以快報形式報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將病料樣品送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備份。

對由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確診的疫情,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按規定同時將確診結果通報樣品來源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和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中國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按程序將有關信息報農業農村部。農業農村部根據確診結果和相關信息,認定併發布非洲豬瘟疫情。

在生豬運輸過程中,動物衛生監督檢查站查到的非洲豬瘟疫情,其疫情認定程序,由農業農村部另行規定。

各地海關、林業和草原部門發現可疑非洲豬瘟疫情的,要及時通報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所在地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按照上述要求及時組織開展樣品送檢、信息上報等工作,按職責分工,與海關、林業和草原部門共同做好疫情處置工作。農業農村部根據確診結果,認定併發布疫情。

二、疫情響應

(一)疫情分級

根據疫情流行特點、危害程度和涉及範圍,將非洲豬瘟疫情劃分為四級:特別重大(Ⅰ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和一般(IV級)。

1.特別重大(I級)疫情

全國新發疫情持續增加、快速擴散,30天內多數省份發生疫情,對生豬產業發展和經濟社會運行構成嚴重威脅。

2.重大(II級)疫情

30天內,5個以上省份發生疫情,疫區集中連片,且疫情有進一步擴散趨勢。

3.較大(III級)疫情

30天內,2個以上、5個以下省份發生疫情。

4.一般(IV 級)疫情

30天內,1個省份發生疫情。必要時,農業農村部將根據防控實際對突發非洲豬瘟疫情具體級別進行認定。

(二)疫情預警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疫情時,由農業農村部向社會發布疫情預警。發生一般(IV 級)疫情時,農業農村部可授權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發佈疫情預警。

(三)分級響應

發生非洲豬瘟疫情時,各地、各有關部門按照屬地管理、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

1.特別重大(I級)疫情響應

農業農村部根據疫情形勢和風險評估結果,報請國務院啟動 I級應急響應,啟動國家應急指揮機構;或經國務院授權,由農業農村部啟動 I級應急響應,並牽頭啟動多部門組成的應急指揮機構。

全國所有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實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緊急流行病學調查和排查工作。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2.重大(II級)疫情響應

農業農村部,以及發生疫情省份及相鄰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 II級應急響應,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監測排查。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3.較大(III級)疫情響應

農業農村部,以及發生疫情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 III級應急響應,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監測排查。

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4.一般(IV 級)疫情響應

農業農村部,以及發生疫情省份的省、市、縣級人民政府立即啟動 IV 級應急響應,並啟動應急指揮機構工作,實施非洲豬瘟防控工作日報告制度,組織開展監測排查。對發現的疫情及時採取應急處置措施。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非洲豬瘟疫情防控工作。

發生特別重大(Ⅰ級)、重大(II級)、較大(III級)、一般(IV級)等級別疫情時,要嚴格限制生豬及其產品由高風險區向低風險區調運,對生豬與生豬產品調運實施差異化管理,關閉相關區域的生豬交易場所,具體調運監管方案由農業農村部另行制定發佈並適時調整。

(四)響應級別調整與終止

根據疫情形勢和防控實際,農業農村部或相關省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對疫情形勢進行評估分析,及時提出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由原啟動響應機制的人民政府或應急指揮機構調整響應級別或終止應急響應。

三、應急處置

(一)可疑和疑似疫情的應急處置

對發生可疑和疑似疫情的相關場點實施嚴格的隔離、監視,並對該場點及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場(戶)進行採樣檢測。禁止易感動物及其產品、飼料及墊料、廢棄物、運載工具、有關設施設備等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進行嚴格消毒。必要時可採取封鎖、撲殺等措施。

(二)確診疫情的應急處置

疫情確診後,縣級以上畜牧獸醫主管部門應當立即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開展追溯追蹤調查,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啟動相應級別應急響應的建議,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決定。

1.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

疫點:發病豬所在的地點。相對獨立的規模化養殖場(戶)、隔離場,以病豬所在的養殖場(戶)、隔離場為疫點;散養豬以病豬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放養豬以病豬活動場地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發現疫情的,以運載病豬的車輛、船隻、飛機等運載工具為疫點;在牲畜交易場所發生疫情的,以病豬所在場所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生疫情的,以屠宰加工廠(場)(不含未受病毒汙染的肉製品生產加工車間)為疫點。

疫區:一般是指由疫點邊緣向外延伸3公里的區域。受威脅區:一般是指由疫區邊緣向外延伸10公里的區域。對有野豬活動地區,受威脅區應為疫區邊緣向外延伸50公里的區域。劃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時,應根據當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人工屏障(道路、圍欄等)、行政區劃、飼養環境、野豬分佈情況,以及疫情追溯追蹤調查和風險分析結果,必要時考慮特殊供給保障需要,綜合評估後劃定。

2.封鎖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報請本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由當地人民政府依法發佈封鎖令。疫區跨行政區域時,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共同對疫區實行封鎖。必要時,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責成下級人民政府對疫區實行封鎖。

3.疫點內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

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生豬,並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對排洩物、餐廚剩餘物、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飼料和墊料、汙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汙染或可能被汙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舍、場地環境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出入人員、運載工具和相關設施設備要按規定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疫點為生豬屠宰加工企業的,停止生豬屠宰活動。

4.疫區內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按照程序和要求,組織設立警示標誌,設置臨時檢查消毒站,對出入的相關人員和車輛進行消毒。禁止易感動物出入和相關產品調出。關閉生豬交易場所。對生豬養殖場(戶)、交易場所等進行徹底消毒,並做好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工作。

對疫區內的養殖場(戶)進行嚴格隔離,經病原學檢測為陰性的,存欄生豬

可繼續飼養或就近屠宰。對病原學檢測為陽性的養殖場戶,應撲殺其所有生豬,並做好清洗消毒等工作。疫區內的生豬屠宰企業,停止生豬屠宰活動,採集豬肉、豬血和環境樣品送檢,並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對疫點、疫區內撲殺的生豬原則上應當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確需運出疫區進行無害化處理的,須在當地畜牧獸醫部門監管下,使用密封裝載工具(車輛)運出,嚴防遺撒滲漏;啟運前和卸載後,應當對裝載工具(車輛)進行徹底清洗消毒。

5.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禁止生豬調出調入,關閉生豬交易場所。疫情發生所在地畜牧獸醫部門及時組織對生豬養殖場(戶)全面開展臨床監視,必要時採集樣品送檢,掌握疫情動態,強化防控措施。

受威脅區內的生豬屠宰企業,應當暫停生豬屠宰活動,並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豬肉產品檢測合格,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

6.運輸途中發現疫情的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應採取的措施

疫情發生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法及時組織撲殺疫點內的所有生豬,對所有病死豬、被撲殺豬及其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對運載工具進行徹底清洗消毒,不得勸返。當地可根據風險評估結果,確定是否需劃定疫區和受威脅區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三)野豬和蟲媒控制

養殖場戶要採取措施避免飼養的生豬與野豬接觸。各地林業和草原部門要對疫區、受威脅區及周邊地區野豬分佈狀況進行調查和監測。在鈍緣軟蜱分佈地區,疫點、疫區、受威脅區的養豬場戶要採取殺滅鈍緣軟蜱等蟲媒控制措施,畜牧獸醫部門要加強監測和風險評估工作。當地畜牧獸醫部門與林業和草原部門應定期相互通報有關信息。

(四)疫情排查監測

各地要按要求及時組織開展全面排查,對疫情發生前至少 1個月以來疫點生豬調運、豬隻病死情況、飼餵方式等進行核查並做好記錄;對重點區域、關鍵環節和異常死亡的生豬加大監測力度,及時發現疫情隱患。

要加大對生豬交易場所、屠宰場、無害化處理廠的巡查力度,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要加大入境口岸、交通樞紐周邊地區以及中歐班列沿線地區的監測力度。要高度關注生豬、野豬的異常死亡情況,排查中發現異常情況,必須按規定立即採樣送檢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五)疫情追蹤和追溯

對疫情發生前至少30天內以及疫情發生後採取隔離措施前,從疫點輸出的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載工具及密切接觸人員的去向進行追蹤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養殖、屠宰加工場所進行採樣檢測,分析評估疫情擴散風險。

對疫情發生前至少30天內,引入疫點的所有易感動物、相關產品、運輸工具和人員往來情況等進行溯源性調查,對有流行病學關聯的相關場所、運載工具進行採樣檢測,分析疫情來源。疫情追蹤追溯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根據檢測結果和風險分析情況採取相應處置措施。

(六)解除封鎖和恢復生產

1.疫點為養殖場、交易場所的

疫點和疫區應撲殺範圍內的生豬全部死亡或撲殺完畢,並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42天后(未採取“哨兵豬”監測措施的)未出現新發疫情的;或者按規定進行消毒和無害化處理 15天后,引入哨兵豬繼續飼養 15天后,哨兵豬未發現臨床症狀且病原學檢測為陰性,未出現新發疫情的,經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驗收合格後,由所在地縣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向原發布封鎖令的人民政府申請解除封鎖,由該人民政府發佈解除封鎖令,並通報毗鄰地區和有關部門。

2.疫點為生豬屠宰加工企業的

對畜牧獸醫部門排查發現的疫情,應對屠宰場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經過15天后,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方可恢復生產。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抽樣檢測和風險評估表明未汙染非洲豬瘟病毒的,經就地高溫處理後可加工利用。

對屠宰場主動排查報告的疫情,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經過48小時後,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對疫情發生前生產的生豬產品,抽樣檢測表明未汙染非洲豬瘟病毒的,經就地高溫處理後可加工利用。

疫區內的生豬屠宰企業,企業應進行徹底清洗消毒,經當地畜牧獸醫部門對其環境樣品和生豬產品檢測合格,經過 48小時後,由疫情發生所在縣的上一級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開展動物疫病風險評估通過後,可恢復生產。

解除封鎖後,在疫點和疫區應撲殺範圍內,對需繼續飼養生豬的養殖場(戶),應引入哨兵豬並進行臨床觀察飼養45天後(期間豬隻不得調出),對哨兵豬進行血清學和病原學檢測,均為陰性且觀察期內無臨床異常的,相關養殖場(戶)方可補欄。

(七)撲殺補助

對強制撲殺的生豬及人工飼養的野豬,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撲殺補助經費由中央財政和地方財政按比例承擔。

四、信息發佈和科普宣傳

及時發佈疫情信息和防控工作進展,同步向國際社會通報情況。堅決打擊造謠、傳謠行為。未經農業農村部授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各部門不得擅自發布發生疫情信息和排除疫情信息。堅持正面宣傳、科學宣傳,及時解疑釋惑、以正視聽,第一時間發出權威解讀和主流聲音,做好防控宣傳工作。科學宣傳普及防控知識,針對廣大消費者的疑慮和關切,及時答疑解惑,引導公眾科學認知非洲豬瘟,理性消費生豬產品。

五、善後處理

(一)後期評估

應急響應結束後,疫情發生地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單位對應急處置情況進行系統總結評估,形成評估報告。重大(II級)以上疫情評估報告,應逐級上報至農業農村部。

(二)責任追究

在疫情處置過程中,發現生豬養殖、販運、交易、屠宰等環節從業者存在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以及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存在翫忽職守、失職、瀆職等違法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三)撫卹補助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置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卹。

六、附則

(一)本實施方案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二)供港澳生豬及其產品在執行本實施方案中的有關事宜,由農業農村部商海關總署另行規定。

(三)家養野豬發生疫情的,按家豬疫情處置;野豬發生疫情的,根據流行病學調查和風險評估結果,參照本實施方案採取相關處置措施,防止野豬疫情向家豬和家養野豬擴散。

(四)在飼料及其添加劑、豬相關產品檢出陽性樣品的,經評估有疫情傳播風險的,對飼料及其添加劑、豬相關產品予以銷燬。

(五)本實施方案由農業農村部負責解釋。

附件:

1.非洲豬瘟診斷規範

2.非洲豬瘟樣品的採集、運輸與保存要求

3.非洲豬瘟消毒規範

4.非洲豬瘟無害化處理要求

附件1

非洲豬瘟診斷規範

一、流行病學

(一)傳染源

感染非洲豬瘟病毒的家豬、野豬(包括病豬、康復豬和隱性感染豬)和鈍緣軟蜱為主要傳染源。

(二)傳播途徑

主要通過接觸非洲豬瘟病毒感染豬或非洲豬瘟病毒汙染物(餐廚剩餘物、飼料、飲水、圈舍、墊草、衣物、用具、車輛等)傳播,消化道和呼吸道是最主要的感染途徑;也可經鈍緣軟蜱等媒介昆蟲叮咬傳播。

(三)易感動物

家豬和歐亞野豬高度易感,無明顯的品種、日齡和性別差異。疣豬和藪豬雖可感染,但不表現明顯臨床症狀。

(四)潛伏期

因毒株、宿主和感染途徑的不同,潛伏期有所差異,一般為 5~19天,最長可達 21天。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陸生動物衛生法典》將潛伏期定為15天。

(五)發病率和病死率

不同毒株致病性有所差異,強毒力毒株可導致感染豬在 12~14天內 100% 死亡,中等毒力毒株造成的病死率一般為 30% ~50% ,低毒力毒株僅引起少量豬死亡。

(六)季節性

該病季節性不明顯。

二、臨床表現

(一)最急性:無明顯臨床症狀突然死亡。

(二)急性:體溫可高達 42℃,沉鬱,厭食,耳、四肢、腹部皮膚有出血點,可視黏膜潮紅、發紺。眼、鼻有黏液膿性分泌物;嘔吐;便秘,糞便表面有血液和黏液覆蓋;或腹瀉,糞便帶血。共濟失調或步態僵直,呼吸困難,病程延長則出現其它神經症狀。妊娠母豬流產。病死率可達100% 。病程4~10天。

(三)亞急性:

症狀與急性相同,但病情較輕,病死率較低。體溫波動無規律,一般高於 40.5℃ 。仔豬病死率較高。病程 5~30天。

(四)慢性:波狀熱,呼吸困難,溼咳。消瘦或發育遲緩,體弱,毛色暗淡。關節腫脹,皮膚潰瘍。死亡率低。病程2~15個月。

三、病理變化

典型的病理變化包括漿膜表面充血、出血,腎臟、肺臟表面有出血點,心內膜和心外膜有大量出血點,胃、腸道黏膜瀰漫性出血;膽囊、膀胱出血;肺臟腫大,切面流出泡沫性液體,氣管內有血性泡沫樣粘液;脾臟腫大,易碎,呈暗紅色至黑色,表面有出血點,邊緣鈍圓,有時出現邊緣梗死。頜下淋巴結、腹腔淋巴結腫大,嚴重出血。

最急性型的個體可能不出現明顯的病理變化。

四、鑑別診斷

非洲豬瘟臨床症狀與古典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豬丹毒等疫病相似,必須通過實驗室檢測進行鑑別診斷。

五、實驗室檢測

(一)樣品的採集、運輸和保存(見附件2)

(二)抗體檢測

抗體檢測可採用間接酶聯免疫吸附試驗、阻斷酶聯免疫吸附試驗和間接熒光抗體試驗等方法。

抗體檢測應在符合相關生物安全要求的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以及受委託的相關實驗室進行。

(三)病原學檢測

1.病原學快速檢測:可採用雙抗體夾心酶聯免疫吸附試驗、聚合酶鏈式反應和實時熒光聚合酶鏈式反應等方法。

2.病毒分離鑑定:可採用細胞培養等方法。從事非洲豬瘟病毒分離鑑定工作,必須經農業農村部批准。

(四)結果判定

1.臨床可疑疫情豬群符合下述流行病學、臨床症狀、剖檢病變標準之一的,判定為臨床可疑疫情。

(1)流行病學標準

①已經按照程序規範免疫豬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等疫苗,但豬群發病率、病死率依然超出正常範圍;

②飼餵餐廚剩餘物的豬群,出現高發病率、高病死率;

③調入豬群、更換飼料、外來人員和車輛進入豬場、畜主和飼養人員購買生豬產品等可能風險事件發生後,15天內出現高發病率、高死亡率;

④野外放養有可能接觸垃圾的豬出現發病或死亡。

符合上述4條之一的,判定為符合流行病學標準。

(2)臨床症狀標準

①發病率、病死率超出正常範圍或無前兆突然死亡;

②皮膚髮紅或發紫;

③出現高熱或結膜炎症狀;

④出現腹瀉或嘔吐症狀;

⑤出現神經症狀。

符合第①條,且符合其他條之一的,判定為符合臨床症狀標準。

(3)剖檢病變標準

①脾臟異常腫大;

②脾臟有出血性梗死;

③下頜淋巴結出血;

④腹腔淋巴結出血。

符合上述任何一條的,判定為符合剖檢病變標準。

2.疑似疫情

對臨床可疑疫情,經病原學快速檢測方法檢測,結果為陽性的,判定為疑似疫情。

3.確診疫情

對疑似疫情,按有關要求經中國動物衛生與流行病學中心或省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機構實驗室複核,結果為陽性的,判定為確診疫情。

附件2

非洲豬瘟樣品的採集、運輸與保存要求

可採集發病動物或同群動物的血清樣品和病原學樣品,病原學樣品主要包括抗凝血、脾臟、扁桃體、淋巴結、腎臟和骨髓等。如環境中存在鈍緣軟蜱,也應一併採集。

樣品的包裝和運輸應符合農業農村部《高致病性動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或者樣本運輸包裝規範》等規定。規範填寫採樣登記表,採集的樣品應在冷藏密封狀態下運輸到相關實驗室。

一、血清樣品

無菌採集5ml血液樣品,室溫放置12~24h,收集血清,冷藏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後,冷凍保存。

二、病原學樣品

(一)抗凝血樣品

無菌採集5ml乙二胺四乙酸抗凝血,冷藏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後,-70℃ 冷凍保存。

(二)組織樣品

首選脾臟,其次為扁桃體、淋巴結、腎臟、骨髓等,冷藏運輸。樣品到達檢測實驗室後,-70℃ 保存。

(三)鈍緣軟蜱將收集的鈍緣軟蜱放入有螺旋蓋的樣品瓶/管中,放入少量土壤,蓋內襯以紗布,常溫保存運輸。到達檢測實驗室後,-70℃ 冷凍保存或置於液氮中;如僅對樣品進行形態學觀察,可以放入 100%酒精中保存。

附件3

非洲豬瘟消毒規範

一、消毒產品種類

最有效的消毒產品是10% 的苯及苯酚、次氯酸、強鹼類及戊二醛。強鹼類(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等)、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適用於建築物、木質結構、水泥表面、車輛和相關設施設備消毒。酒精和碘化物適用於人員消毒。

二、場地及設施設備消毒

(一)消毒前準備

1.消毒前必須清除有機物、汙物、糞便、飼料、墊料等。

2.選擇合適的消毒產品。

3.備有噴霧器、火焰噴射槍、消毒車輛、消毒防護用具(如口罩、手套、防護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方法

1.對金屬設施設備,可採用火焰、燻蒸和沖洗等方式消毒。

2.對圈舍、車輛、屠宰加工、貯藏等場所,可採用消毒液清洗、噴灑等方式消毒。

3.對養殖場(戶)的飼料、墊料,可採用堆積發酵或焚燒等方式處理,對糞便等汙物作化學處理後採用深埋、堆積發酵或焚燒等方式處理。

4.對疫區範圍內辦公、飼養人員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場所,可採用噴灑方式消毒。

5.對消毒產生的汙水應進行無害化處理。

(三)人員及物品消毒

1.飼養管理人員可採取淋浴消毒。

2.對衣、帽、鞋等可能被汙染的物品,可採取消毒液浸泡、高壓滅菌等方式消毒。

(四)消毒頻率

疫點每天消毒3~5次,連續 7天,之後每天消毒 1次,持續消毒15天;疫區臨時消毒站做好出入車輛人員消毒工作,直至解除封鎖。

附件4

非洲豬瘟無害化處理要求

在非洲豬瘟疫情處置過程中,對病死豬、被撲殺豬及相關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按照《病死及病害動物無害化處理規範》(農醫發〔2017〕25號)有關規定執行。

抄送:中央宣傳部,外交部、發展改革委、公安部、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海關總署、市場監管總局、中國銀保監會、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中國民用航空局、國家郵政局,中央軍委後勤保障部,中國鐵路總公司。

農業農村部辦公廳2019年1月25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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