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於便宜的物品可能是贓物,不加分辨購買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俗話說:“便宜沒好貨”。小編還要告訴大家,來歷不明、過於便宜的“貨”很有可能是贓物。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有的人貪便宜的心理,以極其低的價格出售贓物,如果不加分辨隨意購買,你就可能觸犯法律甚至涉嫌犯罪,到時悔之晚矣。

近期,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法院就判決了這樣一起案件。

過於便宜的物品可能是贓物,不加分辨購買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配圖與文章內容無關

在錦江區工作的男子孫某曾花500元購買了兩部品牌高檔手機,後被公安機關發現,其所購買的手機為贓物。經鑑定,兩部手機共價值3808元。法院認為,雖然孫某辯稱其並不知曉所購手機為贓物,但明知向他人購買的手機價格明顯低於市場價格,且該手機只有機身,沒有充電器等相關配件,已足以判斷出該手機系犯罪所得。最後,孫某被判處拘役一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有的網友掌握的法律知識不多,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不瞭解,看到這個判決頓時炸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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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還是法制觀念強的網友多,認為孫某並不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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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是手機,還是來路不明的“二手車”,以及其他來歷不明的物品,如果是贓物,在誘人低價背後還隱藏著牢獄之災的風險,大家一定要擦亮自己的雙眼。

小編百度發現,因購買涉贓物品而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獲刑的案例並不少見。

案例一:

2018年11月8日,安徽省嶽西縣人民法院也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例,被告人盧某明知出售人魯某提供的手機是盜竊所得,仍分別以200元、100元低價收購兩部手機,被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三個月,並處罰金一千元。

過於便宜的物品可能是贓物,不加分辨購買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案例二:

2017年3月9日10時許,錢某和吳某在與羊某聯繫好購買事宜後,三人一起在成都市雙流區立交橋下與卿某安排前來的黃某、潘某進行交易,以11萬的價格購買了一輛價值26萬元的本田艾力紳汽車及一輛價值21萬元的奧德賽汽車。

11萬的價格買兩輛總價值47萬的車,這筆看上去划算的買賣背後,卻隱藏著犯罪,這兩輛車皆為贓物,分別是從其主人王某及四川永輝超市有限公司處被盜走的。

法院認為,被告人錢某、吳某明知是贓車予以收購,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

過於便宜的物品可能是贓物,不加分辨購買可能面臨牢獄之災

《刑法》中關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規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在一些案例中,很多人都會辯稱“自己不知道手機是犯罪所得,只是貪圖便宜,一時糊塗而購買。”那麼,在何種情況下,法院會認定其“明知”呢?

一般明知分為“確定明知”和“可能明知”,既包括行為人對贓物有確定性的認識,也包括對贓物的可能性認識,也就是說,只要行為人根據事實推知其可能為贓物,就可以認定為明知。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及實踐經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為應當知道,但有證據證明確屬被矇騙的除外:

(一)在非法的交易場所和銷售單位購買的;

(二)證件手續不全或者明顯違反規定的;

(三)機動車發動機號或者車架號有更改痕跡,沒有合法證明的;

(四)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購買的。除此之外,還可以通過購買時間、地點、價格、物品特徵、交易方式、出賣人對該物品的瞭解程度等情形,推定購買人主觀上是否為明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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