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首例违规发放微企补助资金案宣判 挽回国有财产288.15万元

近日,晴隆县人民检察院诉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履职一案,经兴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依法作出判决,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求。该案系贵州省首例涉微型企业补助资金领域行政公益诉讼案。

据悉,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微型企业扶持工作中,未对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产品和生产规模是否属于国家关于限制类、淘汰类行业范围,是否属于贵州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扶持范围进行审查,违法履行微型企业扶持资格审查职责,致使不符合扶持范围的59家(砖厂)企业,通过工商注册登记后,获得贵州省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293.15万元,致使国有资产遭受损失。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向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诉前程序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不符合扶持条件但已取得微型企业扶持资格的企业予以取消其资格,并对已造成的国有财产损失进行追缴。兴义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违法履行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判决被告晴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因其未尽到微型企业发展扶持政策初审职责导致受损的国有财产288.15万元采取补救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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