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点回眸」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339人

全省检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中央、高检院和省委决策部署,强化五项措施,依法办理监察机关移送职务犯罪案件,为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贡献检察力量。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共提前介入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案件276件339人,受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03件376人;决定对376人采取逮捕、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已提起公诉238件281人,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 141件 175人。

依法开展提前介入

坚持把提前介入作为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审前主导作用的重要抓手。高度重视提前介入工作,对监察机关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职务犯罪案件,及时指派政治素质高、专业素养强的员额检察官等检察人员组成提前介入小组,提前介入率为91.08%。提前介入过程中,充分围绕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法律问题进行研判,着重解决证据收集完善等问题,突显补强完善证据的说理性。对证据能力、证明力、证据标准、调查取证方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依法提出补强完善证据等意见,为案件移送后强制措施适用、审查起诉工作奠定事实证据基础。

依法适用强制措施

坚持把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作为办理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职务犯罪案件进入和完成刑事诉讼的重要保障。建设完善捕诉一体新型办案组织,明确检察官办案组一名检察官侧重逮捕等强制措施适用证据能力审查,一名检察官侧重证据证明力审查,依法正确适用强制措施。对监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查明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就强制措施适用种类与监察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对于正在被留置的被调查人,决定逮捕之前先行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时考虑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检察工作特点,规范检察审查方式和公安机关执行程序,可以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2018年,全省检察机关决定对243人采取逮捕强制措施,决定对131人采取取保候审等其他强制措施。

依法做优审查起诉工作

坚持把审查起诉作为发挥公诉诉前主导作用的核心内容,严格落实证据裁判规则,既做好重要事实的研究论证和证据补强,又避免细碎事实的认定影响整体办案效率和效果,既坚持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又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实现对职务犯罪的精准、有效惩治,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全面审查、核实监察机关移送的案件事实证据,省检察院明确规定指定市州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市州检察院要对犯罪嫌疑人、重要证人再次进行讯问询问,并制作同步录音录像,有效应对提起公诉后犯罪嫌疑人翻供,证人翻证,全面固定证据。经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依法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自行补充侦查,确保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2018年,提起公诉案件法院已作出有罪判决141件175人。

依法出庭指控职务犯罪

坚持把出庭支持公诉作为代表国家依法指控犯罪、维护诉讼参与人合法权利、履行刑事审判监督职责的重要活动,作为展示公诉人公正司法形象、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巩固发展反腐败斗争压倒性胜利成果的重要阵地。认真贯彻落实《人民检察院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工作指引》,加强庭前准备工作,运用认罪与不认罪案件相区别的出庭公诉模式,不同类型的案件采取不同的认定证明方式。对于认罪案件简单列举证据的方式加以证明犯罪事实,对于不认罪案件,主要通过客观性证据及其他证据,排除证据之间的矛盾和合理怀疑的基础上加以证明,对于介于罪与非罪之间难以把握疑难案件,则通过组织检察官联席会议、专家论证、听取意见、把握司法政策等因素综合考虑加以证明,确保指控证明犯罪有力有效。落实领导干部出庭支持公诉职务犯罪案件制度,省监委移送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指定管辖案件,已开庭7件,由市州检察院检察长担任第一公诉人有2件,其余5件由市州检察院副检察长担任第一公诉人,取得良好的出庭效果。

依法实施检察司法裁量

坚持把正确实施检察司法裁量作为检察机关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诉讼制度,依法行使检察职权的重要体现。对监察机关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着眼从政治高度解决法律问题,用法律语言诠释政治忠诚,在查清犯罪事实基础上,综合考量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和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恶性及认罪认罚因素,提出量刑建议,作出起诉或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的,与监察机关充分沟通后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18年,决定相对不起诉10件14人,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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