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俗婚鬧頻頻“走火入魔”,你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婚俗娛樂在一些地方頻頻被演繹成低俗婚鬧,甚至觸發惡性事件——

低俗婚鬧,法律拿你沒轍?

低俗婚鬧頻頻“走火入魔”,你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鬧洞房”本是新人結婚時烘托熱鬧氣氛的一種娛樂方式,而如今,這樣的婚俗娛樂在國內某些地方卻頻頻被演繹成低俗婚鬧,最後甚至觸發惡性事件,令人既痛恨卻又無奈。

五花八門的婚鬧手段

低俗婚鬧頻頻“走火入魔”,你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圖片來自於網絡

2009年11月22日,貴州省遵義市湄潭縣青年曾凡旺本將迎娶新娘,可厄運接踵而至。接親途中,鬧婚朋友將油漆潑了他滿身,隨後突發意外,他全身被燒焦。妻子李靜沒有等來蜜月車票,卻收到了市裡一家醫院的病危通知。此後曾凡旺將參與婚鬧的11位朋友全部告上法庭,該案被媒體稱作“全國首例婚鬧案”。

而時隔9年之後,相似的一幕又一次上演。2018年11月25日,貴州省遵義市青年艾光濤,在迎娶新娘回家的路上,遭遇朋友來“鬧婚”,他們將雞蛋、啤酒、墨汁砸潑向艾光濤,並脫掉他的衣服,將他用膠帶固定在電線杆上,用竹條抽打……實在不堪忍受這種“鬧婚”的艾光濤,掙脫朋友圍堵之後轉身試圖穿過高速公路回家,卻沒料到,一輛飛馳而來的寶馬車將他撞飛,致使他顱骨骨折、顱內出血,還好最後性命無礙。然而好端端的喜事卻險些變成喪事,留給當事人的是一輩子的傷痛和陰影。

程先生是遵義本地人,他向記者介紹,遵義當地以前為烘托婚禮氣氛也僅僅是“鬧新房”“鬧新娘”,而近幾年,年輕人卻時興起“鬧新郎”。“並不是新娘家的人來難為新郎,主要都是新郎的朋友們,為了活躍婚禮的氣氛,會對新郎設計各種整蠱的遊戲,比如會向新郎潑墨水、麵粉,會脫光新郎的衣服,或給他穿戴上奇裝異服,讓他遊街等,他們認為這樣會給婚禮增加歡樂的元素。”程先生說。

而這樣的“低俗婚鬧”現象在全國都不同程度存在。“網易數讀”根據慧科新聞數據庫的一份鬧婚調查報告顯示,2012年至2017年我國婚鬧現象最嚴重的省份是山東省,其次是雲南、河南等地;婚鬧對象最主要是新郎,其次是伴郎、伴娘以及新娘和雙方的父母;婚鬧的方式最多的是被捆綁辱打和扮醜,其次是被遊街、被摸、被迫裸體,此外還有被迫玩低俗遊戲、被迫公媳互動、被丟入水裡等。

“其實我們當地人對這種低俗的婚鬧也非常反感,覺得很不文明,不雅觀,很多新郎新娘都不願意,當地政府也一直在倡議文明鬧婚,但還是屢禁不止。”程先生說道。

為何頻頻“走火入魔”

低俗婚鬧頻頻“走火入魔”,你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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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婚鬧習俗中,存在“三日無大小”的說法,即婚鬧時可以不分長幼,而婚鬧屬於群體行為,群體的意識對個體的影響很大,並在個體間的相互刺激下容易發生非理性舉動,這使婚鬧行為變得相當自由、失去束縛。

不論是“鬧新娘”還是“鬧新郎”,“低俗婚鬧”這種群體狂歡行為特別容易失去限制和約束。

而顧忌到人情世故,被鬧者往往只能打碎了牙往肚子裡咽,即使偶爾有公安部門介入,除非涉及嚴重人身傷害,否則也是不了了之。例如,2017年發生在陝西省西安市的“伴娘被兩男子按在車內強行摸胸”事件,事發7天后涉事男子被警方控制,而伴娘因與兩男子認識,並不打算追究他們的責任。

“在一些地方,低俗婚鬧成為一種‘潛規則’,因為違法成本幾乎為零,婚鬧者不需承擔後果。”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劉俊海表示,許多婚鬧者實際上會借婚鬧之機來獲得精神上扭曲的愉悅感,滿足一些扭曲的需求。他認為,低俗婚鬧頻發源於婚鬧受害者家庭無維權意識,認為大喜之日控告婚鬧者,易受到親友質疑,也源於鄉鎮政府、村委會等當地相關部門對於移風易俗、杜絕婚鬧的工作存在盲區,“這些原因都令婚鬧者有恃無恐。”

山東青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呂義盛則認為,作為一種古老的文化現象,婚鬧短期內難以消失。適度的“鬧婚”可以活躍婚禮氣氛、增進嫁娶雙方彼此瞭解,但“鬧”的尺度沒有統一標準,沒有行之有效的規範,所以很容易“走火入魔”。

“走火入魔”的婚鬧就會帶來很多負面的影響。不僅僅給受害人造成心理和身體上的危害,而且對婚鬧者而言,婚鬧行為一旦涉嫌違法犯罪,自己的人生也會蒙上一層陰影;此外,對於參加婚禮的未成年人,也會樹立不好的榜樣,嚴重的低俗婚鬧甚至會影響社會風氣、破壞社會秩序。

“毫無疑問是違法行為”

低俗婚鬧頻頻“走火入魔”,你可能要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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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鬧被視為民間習俗,眾人以為這根本不涉及違法或犯罪。實則不然,婚鬧應有度,須與傳統文化、道德、法律不相沖突。”山東省青島市檢察院檢察官張麗娜指出,適度“鬧婚”有助於烘托結婚氣氛,但打著民間習俗之名,行侮辱、猥褻之實的“低俗婚鬧”,不僅與傳統文化、道德相悖,還要承擔民事責任甚者刑事責任。

劉俊海也指出,區分婚鬧中的個人玩笑行為、社交行為和侵權行為乃至犯罪行為的邊界關鍵在於“度”。這個度在於不能違反民法總則、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在婚禮中,只要違背新郎新娘或男女賓等婚禮參與者的個人意願,非法觸碰他人身體,或是採取言語侮辱、性騷擾等行為,情節輕的構成侵權行為,情節重的構成犯罪。“如男性、公公對新娘及女賓的襲胸行為就已超越道德邊界,這就是侵犯人權,侵犯人格尊嚴。”劉俊海舉例說。

“低俗婚鬧毫無疑問是違法行為。”北京市檢察院第四分院檢察官助理張瑋將低俗婚鬧分為三類。

一是調戲侮辱新娘或者伴娘。在張瑋看來,女性的人格尊嚴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而借婚鬧之機對新娘或者伴娘輕則調戲、重則侮辱的行為很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或者侮辱罪。二是對新郎的脫衣虐打行為。刑法修正案九已經將強制猥褻罪的客體由“婦女、兒童”擴展到了“他人、兒童”,據此判斷,對新郎進行脫衣遊街等行為,也可能涉嫌強制猥褻罪,而直接以虐打為樂的婚鬧行為更涉嫌故意傷害。三是對新人長輩的取鬧。有些地方有“鬧公公”“鬧婆婆”的習俗,熱衷於讓公婆穿著奇裝異服遊街示眾,這樣的行為其實已經影響了社會秩序。

“通觀這些低俗婚鬧行為,借婚禮大縱其欲,借熱鬧大逞其能,將他人人格、尊嚴和身體作為取樂嬉鬧的對象,必然觸犯法律!”張瑋說道。

依法懲治不能手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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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在婚鬧事件中若出現嚴重後果,法律責任究竟該如何認定?

呂義盛表示,婚鬧者具體要承擔何種責任,這還要取決於其具體行為及後果本身。一般情況下,婚鬧行為僅僅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那麼婚鬧者則可能面臨公安機關的行政處罰;如果同時還給受害者造成財產方面的損害,則會面臨民事賠償責任。

而一旦婚鬧中造成嚴重人身傷害,婚鬧者還必須要承擔刑事責任。張麗娜表示,在現實案例中大致會涉及兩類罪名。“第一類是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例如,在婚鬧過程中,若造成伴娘或其他婚禮參與者墜樓重傷或死亡的後果,那麼導致該後果發生的行為策劃人、積極實施者,不僅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還要承擔過失致人重傷罪、過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類是強制猥褻罪。”

2013年,發生在山東省泰安市的一起猥褻伴娘案引發社會廣泛關注。當年9月,16歲女孩高某應朋友之邀充當伴娘。婚禮當天在“鬧伴娘”時,高某和另一個伴娘的衣物被七八名男子脫光並實施猥褻行為。此後高某精神受到很大打擊,多次試圖自殺,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鑑定的結果顯示,其患有創傷後應激障礙。該案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法院以強制猥褻婦女罪分別判處5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刑期。

“這些居心不良者,將其無恥行為披上婚鬧的外衣,然而婚鬧也不是法外之地。”張麗娜補充道,低俗婚鬧者可能承擔的刑事責任,不限於上述情形,須結合具體案情具體分析是否涉嫌犯罪、涉嫌觸犯何種罪名。

“既要追究行政處罰責任,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也得追究刑事責任。”劉俊海則將這三種責任概括為“婚鬧者法律責任的三顆牙齒。”他表示,一旦婚鬧事件發生嚴重後果,應當嚴格追究婚鬧者的法律責任。除此之外,劉俊海還認為法律應“長出”第四顆“牙齒”,即信用制裁、失信制裁。“應當建立失信懲戒機制,對於有不良記錄的婚鬧者,應將其納入失信黑名單,將其曝光。”

將禁止性條款寫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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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從地方到中央都在積極整治低俗婚鬧行為。如2018年8月24日,山東省日照市發佈《日照市組織開展遏制惡俗婚鬧專項整治行動的工作方案》,部署進一步遏制低俗婚鬧行為。2018年12月,民政部發文要全面推進婚俗改革,要鼓勵和推廣傳統婚禮,積極倡導格調高雅、內涵豐富、特色突出、文明節儉的婚禮形式,反對利用婚姻斂財,抵制低俗婚鬧、隨禮攀比等不正之風,推進社會風氣好轉。

那麼,除此之外,治理低俗婚鬧是否可以從法律法規上發力?劉俊海認為,杜絕低俗婚鬧要移風易俗,建議出臺杜絕婚鬧的鄉規民約。

“在開展專項治理活動的同時,各地從根本上應就移風易俗問題改進治理方式,弘揚傳統優秀文化,抵制當地婚鬧惡俗。”劉俊海建議,在各地鄉鎮組織村委會下,設立“反婚鬧理事會”,由村民代表組成理事會,見證婚禮中各種不良行為,如有越界或低俗婚鬧的,應及時制止,作出通報批評。

同時,劉俊海還表示,僅靠公安司法機關的治理難以進行有效約束,應當將鄉規民約融入核心價值觀,各地應當制定出臺專門禁止婚鬧亂象的鄉規民約。此外,要提高婚姻當事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強化維權意識。遇到低俗婚鬧情況,及時報警,依法採取正當防衛措施。

“但解決低俗婚鬧問題最根本的方法還是要寫入法律。”劉俊海強調,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應當吸納婚俗內容,對近些年的婚鬧亂象作出禁止性規定,通過發揮法律的引領作用,弘揚和諧有序的社會主義婚姻家庭核心價值觀。

“法治社會,沒有什麼可以成為違反法律的擋箭牌。”張瑋表示,習俗不能成為違法的抗辯,祝福更不能成為恣意的理由。“譴責千次不如嚴懲一回。每一次極端婚鬧行為被曝光都會受到近乎一致的譴責,但譴責過後非但收效甚微反而愈演愈烈。”張瑋認為,膿包不擠不破,低俗婚鬧不懲不除,應用法律的嚴懲為極端婚鬧劃上休止符。對此,他建議從兩方面進行改進。

“一方面,必須破除法不責眾的思維。”張瑋稱,低俗婚鬧更像是一種集體無意識的狂歡,參與者眾多。但是參與者眾並不意味著集體無責,相反這樣的行為越是得不到懲治就越是容易形成惡劣的示範。當法不責眾成了鬨鬧者的擋箭牌,集體成為罪惡的包容器,只會讓這種行為更加肆無忌憚。

“另一方面,必須認識到低俗婚鬧是對社會秩序的危害。”張瑋表示,有人認為婚禮屬於私人範疇,民不舉官不究。但是低俗婚鬧所傷害的人格尊嚴卻直指社會底線因而具有公共屬性,婚鬧直接侵犯的是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和健康安全,但是其背後卻是對整個社會秩序的踐踏。張瑋強調,特別是在婚鬧者往往同當事人熟識甚至有親戚關係時,被害人更容易礙於親戚裡道而不予追究或者諒解了婚鬧者。但是作為公共利益,這些明顯觸犯刑法的行為卻並不因受害者的諒解而自動湮滅,民不舉官也要究,而且要一查到底,因為這不是為某一個當事人出氣,而是依法嚴懲實實在在發生的強制猥褻、故意傷害、尋釁滋事等等犯罪行為。

“低俗婚鬧現象同現代法治文明要求尊重他人的追求存在衝突,隨著社會的發展,此現象會逐步消失。”呂義盛認為,若要減少低俗婚鬧,首先需從國家與社會的層面著手,加強普法宣傳,提高公民的權利意識,讓婚鬧者意識到他們眼中所謂的“玩笑”,其實是赤裸裸的違法犯罪行為,需為此承擔法律責任;同時,倡導清新婚俗,引導百姓逐漸放棄低俗婚鬧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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