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出軌 離婚時 婚外同居男也要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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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出軌 離婚時 婚外同居男也要賠償?

馬兵和劉靜在2000年通過網絡相識相戀,經過一段時間的交往後,兩人於2001年3月登記結婚。剛結婚那會兒感情尚可,但是半年後,丈夫馬兵由於工作的原因,出差的時間越來越多,陪伴妻子的時間越來越少,於是兩個人的感情漸漸發生了變化。有一次偶然的機會,馬兵竟然無意中看到,妻子劉靜的手機裡,有多條曖昧的消息,馬兵很生氣,經過再三追問,劉靜承認與鄰居鄭某同居過一段時間,為了表明悔改之意,劉靜當場寫了《懺悔書》,並保證以後不會再有此事。馬兵見劉靜如此決心,再加上自己陪伴她的時間少,心裡有些愧疚,也就原諒了她。

按理說,夫妻雙方經過了這麼一出,應該更加珍惜婚姻才對,可誰知雙方的關係不但沒有好轉,反而變得敏感起來,彼此也相互猜忌。這個時候馬兵發現,原來雙方的生活習慣完全不同,性格也是差異很大,妻子愛K歌,妻子愛聚會,而自己愛安靜等等,這些矛盾,壓得他喘不過氣來,加上原來妻子的出軌讓他覺得越發生氣,並且覺得這事不能原諒的還有鄰居鄭某。

於是在未與妻子商量的情況下,以妻子劉靜與他人同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並要求劉靜與婚外情人鄭某二人共同給付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

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婚姻法規定,婚姻關係的存續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從《懺悔書》的內容來看,可以認定劉靜與他人婚外出軌並同居的法律事實,再加上性格、習慣等因素導致雙方難以繼續相處,劉靜亦表示同意離婚,故法院判決准予雙方離婚。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並且因為該行為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也就是說對於劉靜的過錯行為,作為丈夫的馬兵,若自己無過錯,則可以要求賠償。

據此,法院判決劉靜應賠償馬兵精神損害賠償金1萬元。而對於要求鄭某共同賠償的請求,並沒有獲得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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