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記者從江西省生態環境廳官網獲悉
上市公司洪城水業全資子公司
<strong>江西洪城水業環保有限公司
因超標排放水汙染物
被江西省生態環境廳處以
<strong>罰款45萬元
記者獲悉
2018年8月24日
省生態環境廳對江西洪城水業環保有限公司
進賢縣分公司
進行了現場檢查
並對總排口廢水進行取樣監測
經省環境監測中心站監測總磷為<strong>0.78mg/L,氨氮為7.92 mg/L,超過《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汙染物排放標準》一級A標準<strong>(總磷為0.5mg/L,氨氮為5mg/L)。進賢縣分公司廢水總排口排放量約每天<strong>34000噸。上述行為違反了《水汙染防治法》第十條的規定。
經審理查明,進賢縣分公司在2017年底完成提標改造工程(即達到一級A排放標準),且在檢查前已完成提標改造工程,那就意味著<strong>執行的排放標準應是一級A標準。
根據《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暫行辦法》第六條的規定,進賢縣分公司雖然仍在調試階段,仍然應達標排放,違法事實清楚,<strong>證據確鑿,依法應受到處罰。
依據《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和《江西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的規定,經省生態環境廳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討論,省生態環境廳責令江西洪城水業環保有限公司進賢縣分公司立即改正超標違法排汙行為,<strong>並決定對其處以罰款45萬元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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