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批局三項制度

<strong>xx縣行政審批局

<strong> 行政執法公示制度

<strong> 第一條 為提高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的透明度,保證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公開、公平、公正,切實維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制度。

<strong>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於本局各執法科室。

<strong> 第三條 應予公開的行政執法行為包括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強制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strong> 第四條 下列事項應當公示:

<strong> (一)執法權限:包括行政執法機關的具體執法職責、權限以及內設執法機構職責分工和執法人員名單。

<strong> (二)執法依據:包括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制度等規範性文件。

<strong> (三)執法程序:包括執法流程、執法制度、執法規範等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規定。

<strong> (四)執法結果:包括行政處罰案件信息及執法監督檢查情況。

<strong> (五)救濟方式:包括行政管理相對人依法享有的權利以及救濟途徑,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及受理反饋程序。

<strong> (六)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公開的其他行政執法信息。

<strong>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公示的載體,包括書面、報刊、辦公場所公示欄、政府網站等可以讓行政管理相對人知曉的方式。積極推行電子政務公開,以網站公示為主要方式。

<strong> 第六條 行政執法需公示的具體內容由局辦公室提出初步審核意見,經局長辦公會審議確定,由局辦公室統一對外公開。

<strong> 第七條 行政執法公示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strong> 第八條 管理相對人或者社會公眾可以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查詢行政審批局機關執法機構、人員情況以及執法依據、執法程序等內容。

<strong> 單位可以委託所屬人員持單位證明或個人證件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個人可以持個人身份證查詢行政處罰決定書。

<strong> 公安、檢察、法院、紀委、審計等機關查詢和複印案件材料,需經主管法制的領導審批。

<strong> 第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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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xx縣行政審批局

<strong>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

<strong> 第一章 總則

<strong> 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建設法治政府,進一步規範行政執法活動,加強行政權力的制約和監督,維護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和《河北省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辦法》,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制度。

<strong>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通過完成執法案卷製作,充分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案卷製作、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全過程進行記錄。

<strong> 第三條 縣行政審批局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案卷、聲像資料、記錄設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記錄制度的監督作用。

<strong> 第二章 記錄的形式、範圍和載體

<strong>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

<strong> 第五條 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製作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strong> 第六條 動態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聲像資料。

<strong> 第三章 記錄的主體

<strong> 第七條 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或組織中的正式在編人員,並通過河北省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

<strong> 第八條 通過河北省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協助執法資格的人員,可以協助行政執法人員進行執法記錄。

<strong> 第四章 記錄的保存及歸檔

<strong> 第九條 縣行政審批局辦公室負責統一存儲執法記錄設備的聲像資料和保管行政執法案卷。

<strong>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嚴格按照《河北省行政處罰案卷標準》等相關標準,製作和裝訂,建立執法案卷檔案。

<strong> 第十一條 縣行政審批局、監察執法大隊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及時存儲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或者指定專門人員存儲。各專員每月定期將聲像資料交由行政審批局辦公室存儲。

<strong> 第十二條 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的保存期限進行保存。

<strong> 日常巡查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strong>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強制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聲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strong>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採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聲像資料:

<strong>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strong>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strong>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strong>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strong> 第五章 記錄的使用

<strong>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案卷及聲像資料是保障縣行政審批局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活動中履行舉證責任的依據。

<strong> 第十五條 需要向行政複議部門、人民法院提供案卷、聲像資料的,由縣行政審批局辦公室統一提供,並複製留存。

<strong> 第十六條 對案卷、聲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准,不得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聲像資料的,經批准後,方可查閱。

<strong> 第六章 記錄設備使用和管理

<strong> 第十七條 建立縣行政審批局執法記錄設備聲像資料管理制度,按照執法記錄設備編號、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案件當事人和案由名稱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strong>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制,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並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strong> 第十九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者採取強制措施、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

<strong> 第二十條 縣行政審批局要定期做好辦案設備的維護和保養,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在進行執法記錄時,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strong> 第二十一條 辦案設備應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遇到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聯繫專業部門進行維修,不得私自將設備進行拆裝和更換處理,擅自修理的,其費用不予報銷。

<strong> 第七章 檢查和考評

<strong> 第二十二條 縣行政審批局辦公室定期對執法記錄設備反映的行政執法人員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情況進行抽檢,定期對記錄的案卷、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並建立檢查臺帳。

<strong> 第二十三條 縣行政審批局辦公室定期通報執法記錄設備的使用、管理情況和行政執法人員執法情況,並納入個人考核,考評結果與評優獎勵、年度考核掛鉤。

<strong>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執法記錄時,嚴禁下列行為:

<strong> (一)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不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strong> (二)刪減、修改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原始聲像資料;

<strong> (三)私自複製、保存或者傳播、洩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聲像資料;

<strong> (四)利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strong> (五)故意毀壞執法文書、案卷材料、執法記錄設備或者聲像資料存儲設備;

<strong> (六)其他違反執法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strong>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應當採取停止執行職務措施,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同時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

<strong> 第八章 附則

<strong> 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縣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strong>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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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ong> xx縣行政審批局

<strong> 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strong> 第一條為加強行政執法監督,保障和促進行政執法單位依法實施行政執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市縣政府相關文件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strong>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全局所有行政執法職能的執法科室及其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

<strong>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執法情形重大複雜、處罰金額大,將對行政相對人的權益產生重大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

<strong> (一)擬責令停產停業或者責令關閉的;

<strong> (二)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較大數額罰款;

<strong> (三)擬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變更決定、不予行政許可延續決定、撤銷行政許可決定的;

<strong> (四)擬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執法決定進行糾正的;

<strong> (五)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響面廣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strong> 第四條 行政執法工作中所有行政執法文書,應當在作出決定前提交局執法領導小組進行法制審核,擬作出前款所列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應當在作出決定前按本辦法所規定的程序提交局執法領導小組進行集體討論。

<strong> 第五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是指局行政執法單位按照一般程序辦理的執法案件,擬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之前,由局執法領導小組對其合法性、適當性等進行審核,提出書面處理意見,未經法制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不得作出決定的內部監督制約制度。

<strong> 第六條局執法領導小組對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strong> (一)行政執法主體及其執法人員資格的合法性;

<strong> (二)行政執法程序的合法性;

<strong> (三)行政執法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關聯性和主要證據的充分性以及證據之間的印證關係;

<strong> (四)違法事實的客觀性、完整性;

<strong> (五)法律依據適用的合法性、準確性;

<strong> (六)決定裁量結果的適當性;

<strong> (七)執法內部流程的規範性。

<strong> 第七條 審核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以書面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瞭解情況、聽取陳述申辯,還可以會同執法人員深入調查取證。

<strong> 第八條 局執法領導小組對決定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提出相應的書面意見或建議:

<strong> (一)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性準確、決定適當、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並提交集體討論的意見;

<strong> (二)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建議補充調查,並將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辦科室;

<strong> (三)認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不當的,提出修正意見;

<strong> (四)認為程序違法的,提出糾正意見;

<strong> (五)認為裁量幅度不當,達不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標準或應當從輕、減輕、免除處罰的,提出修正意見;

<strong> (六)認為超出本部門管轄和職權範圍的,提出移送意見;

<strong> (七)其他認為需要糾正的意見。局執法領導小組審核完畢後,應當製作《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一式二份,一份留存歸檔,一份連同案卷材料退回承辦科室。

<strong> 第九條 案件承辦單位收到《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後,應當及時研究,對合法、合理的意見或建議應當採納。

<strong> 第十條 局行政執法單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未經局執法領導小組審核,或者審核未通過的,不得進入下一程序。案件承辦單位對局執法領導小組的審核意見或建議有異議的,可以申請複核一次,複核仍未通過的,由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集體討論決定是否進入下一程序。

<strong>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是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經局執法領導小組成員集體討論並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制度。

<strong> 第十二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集體討論採用會議形式。會議由局行政執法小組組長主持,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組長、副組長、成員、案卷承辦科室負責人和具體承辦執法人員參加。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與所討論的案卷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申請回避,是否迴避由局行政執法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決定。

<strong> 第十三條 集體討論會議應遵守以下程序:

<strong> (一)具體承辦執法人員介紹案卷的基本情況,包括事實、主要證據、程序、適用的法律和裁量權行使的情況等;

<strong> (二)案卷承辦單位負責人就焦點問題進行分析,就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說明法律依據和理由,並提出傾向性的處理意見;

<strong> (三)執法領導小組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擬做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清楚,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否準確,行使的裁量權是否適當等進行討論、審查,並提出相應處理意見;

<strong> (四)行政執法領導小組負責人就案卷的事實是否屬實,對擬做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否合法、適當進行審查,並實事求是發表意見;

<strong> (五)會議主持人組織參會人員對行政執法決定進行表決,但具體承辦執法人員不參加表決;

<strong> (六)參會人員核實討論記錄並簽署姓名。

<strong> 第十四條 參加集體討論的人員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獨立地提出意見。

<strong> 第十五條 具體承辦執法人員應當對集體討論情況進行書面記錄,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入筆錄。集體討論記錄同執法文書一起存入該案卷檔案。

<strong> 第十六條 經過集體討論能夠形成一致的處理意見或者決定的案件,應當按集體討論形成的意見或者決定執行;不能形成一致意見或者決定的,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作出最終行政執法決定。

<strong>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事項經行政執法領導小組集體討論形成決定的,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

<strong>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認真執行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和集體討論決定製度的,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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