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網新董事違規減持 浙江證監局亮警示函

中國經濟網北京1月24日訊 1月22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證監局網站公佈誠信信息顯示,浙大網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大網新”,股票代碼:600797) 董事潘麗春2018年12月12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浙大網新股票7,500股, 潘麗春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對潘麗春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浙江證監局處罰依據為《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strong>相關法規: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計劃通過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股份,應當在首次賣出的 15 個交易日前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預先披露減持計劃,由證券交易所予以備案。

上市公司大股東、董監高減持計劃的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擬減持股份的數量、來源、減持時間區間、方式、價格區間、減持原因。減持時間區間應當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大股東、董監高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的規定披露減持進展情況。減持計劃實施完畢後,大股東、董監高應當在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在預先披露的減持時間區間內,未實施減持或者減持計劃未實施完畢的,應當在減持時間區間屆滿後的兩個交易日內向證券交易所報告,並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未按照本規定和證券交易所規則減持股份的,中國證監會依照有關規定採取責令改正等監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發生以下事件時,應當主動告知上市公司董事會,並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

(二)法院裁決禁止控股股東轉讓其所持股份,任一股東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質押、凍結、司法拍賣、託管、設定信託或者被依法限制表決權;

(三)擬對上市公司進行重大資產或者業務重組;

(四)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

應當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關信息已在媒體上傳播或者公司證券及其衍生品種出現交易異常情況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應當及時、準確地向上市公司作出書面報告,並配合上市公司及時、準確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不得濫用其股東權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內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信息披露義務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上市公司的股東、實際控制人、收購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辦法的,中國證監會可以採取以下監管措施:

(一) 責令改正;

(二) 監管談話;

(三) 出具警示函;

(四) 將其違法違規、不履行公開承諾等情況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五) 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六) 依法可以採取的其他監管措施。

於對潘麗春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潘麗春:

你於2018年12月12日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集中競價交易減持浙大網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浙大網新”或“公司”)股票7,500股,成交金額7.94元/股,總額為59,550元,佔公司總股本的0.0007%。作為浙大網新的董事,你未在減持公司股票的15個交易日前預先披露減持計劃。你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八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的相關規定。

鑑於你發現上述違規行為後及時向公司報告,且公司董事會已於2018年12月15日就此事發布致歉公告,根據《上市公司股東、董監高減持股份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採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你應認真吸取教訓,加強證券法律法規學習,嚴格規範買賣上市公司股票行為,杜絕此類行為再次發生。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1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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