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開放四十年民法的發展與展望

│楊立新*

<strong>[摘 要]改革開放四十年來,中國民法的發展,分為民法立法的發展、民法司法的發展和民法理論研究的發展,這些方面,四十年間都有了重大進展,已經基本上處於與世界各國的民法發展同步的水平,以民法典為代表的民事立法即將完成,民事司法不斷髮展,民法理論研究繁榮,為民法立法和司法提供了強大支持。展望未來,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的民事立法將越來越完備,民事司法將沿著有法可依、執法必嚴的方向發展,民法理論研究將會走出國門,與各國民法的理論研究同步發展,在依法治國中發揮更大的作用。

自1978年改革開放以來,作為一名民事法官、民事檢察官、民法學教授和民法立法專家,筆者經歷了我國的民法立法、司法和理論研究,目睹以及參與了我國民法所經歷的從無到有、由弱變強的發展進程,體驗到四十年後的今天,我國的民法已經達到了立法基本完善、司法有法可依、理論研究繁榮的狀況。筆者以本文紀念我國改革開放四十年來的民法立法、司法和理論研究的發展,並且展望未來我國民法進一步發展的前景。

<strong>一、改革開放四十年民法立法發展的主要狀況(略)

<strong>二、改革開放四十年民事司法發展的主要狀況

改革開放四十年中的民事司法發展,主要是法院從無法可依到有法可依、嚴肅執法、依法辦案的民事審判活動的發展。同時,仲裁機構對於民商事糾紛的準司法活動,以及檢察機關開展的民事審判監督工作,也都有重大進展,推動了中國民事司法的健康發展。

(一)全國法院四十年民事司法活動的重大進展

在民事司法上,法院的審判活動經歷了重刑輕民、民刑並舉和民事突出的發展階段,民事審判從普遍被輕視到受到特別重視,發生了巨大變化,並在調整社會民事、經濟關係中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的過程中,總結民法適用經驗,形成了規範眾多、體系比較嚴謹的民事司法體系,指導民法適用,開創了民事審判的新局面。

1.民事司法審理的民事案件類型和數量的變化。自1978年以來,法院審理的民事糾紛案件類型有了重大變化。1978年之始,法院受理的民事糾紛案件基本上是離婚、傷害賠償和債務“老三樣”案件,其他類型的民事糾紛案件數量較少,甚至比較罕見,就連繼承案件都不多,原因是人民群眾並沒有多少私有財產,死亡後也沒有多少遺產可以爭執,至於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民事案件更為罕見。經過四十年的改革開放深入發展,社會經濟不斷騰飛,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民事糾紛案件中的“老三樣”案件仍然數量不少,但是,已經不是主要的民事案件類型。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合同案件、房地產案件、涉外民事糾紛案件、金融糾紛案件、國際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破產案件等,數量越來越多,影響越來越大。法院通過對這些民事糾紛案件的審理,適用民商法正確處理糾紛,推動了經濟活動的發展,調整了民事法律關係,保護了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的民事權利,保障了國家民事流轉秩序,使國家經濟高速發展。

2.民法的法官法(即民法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建設強力推進形成完整系統。在法院的民事司法活動中,不可忽視的是其創造的民法的法官法。國家立法機關在四十年改革開放中制定的鬆散民法典、正在制定的民法典以及由商法和知識產權法等作為民法特別法構成的民法體系,是民法的制定法,是國家民法體系的主要部分。由於我國民法典建設過程比較緩慢,內容不夠完備,需要司法機關創設司法解釋規範予以補充,因此,法院創設了大量的民法司法解釋,構成了龐大的體系,在民法司法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還建立了案例指導制度,將適用法律最具典型意義的民事判決確認為指導性案例,發揮對民事審判的指導作用。筆者借鑑德國法官的說法,15將最高人民法院的民法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界定為民法的法官法,是與民法立法即民法制定法相對應的民法的法官法,指導民法制定法的適用,補充民法制定法的立法不足。就目前情況看,無論是民法基本法還是民法特別法,最高人民法院都制定了大量的、基本完備的民法的法官法,例如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適用物權法、合同法、侵權責任法、婚姻法、繼承法、公司法等民商法的司法解釋,以及大量的指導性案例,在審判實踐中發揮了重要作用。就我國實際情況而言,民法的制定法和法官法並存的情況將會長期存在,因而在研究四十年改革開放民法成果時,對此不可忽視。

(二)檢察機關四十年的民事檢察工作

在四十年改革開放的民事司法活動中,另一個特別的現象是檢察機關的民事審判監督即民事檢察工作。1978年檢察機關恢復重建,並沒有設置民事檢察機構。1981年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活動享有監督權,有權通過抗訴的方式對法院的民事審判活動進行監督。1980年代後期,各地檢察機關對民事檢察工作進行了試點,在1991年正式通過的民事訴訟法中,規定了檢察機關對法院確有錯誤的生效民事判決,可以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法院應當依法再審。嗣後,民事訴訟法迭經修訂,規定了比較完善的民事檢察制度,並且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益訴訟案件的起訴權。

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檢察機關的民事審判監督活動不斷髮展、完善,在保障正確適用民法中發揮了重要作用,一些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民事判決、裁定,通過抗訴程序得到了糾正。例如,孤寡出家老人毛順清、龍福臣由況廷達等人代筆立下遺囑:“毛順清、龍福臣師徒二人因年高缺乏勞力”“只有我的親外甥梅正仙可以寄託我們的晚年,為此,經親鄰朋友證明,當人移交給梅正仙繼承我原建的住房三間,但我師徒二人的生前生活要梅正仙負責到底,我們死後要梅正仙風光安埋。”後經公證,該文書被定名為“贈與書”,梅正仙表示:老人在時負責吃、穿,死時負責安葬,如不盡“贈與書”所說的義務,老人有權收回財產。梅正仙在徵得毛順清、龍福臣二人同意後,將房屋重建為一樓一底的房屋,樓上開旅館,樓下開餐館,將毛順清、龍福臣拒之門外,致使二人生活無著,靠借種他人土地、撿拾破爛和群眾接濟維持生活。毛順清、龍福臣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遺贈關係並歸還房屋和其他財產。法院終審認定雙方的法律關係為附條件贈與合同,判決梅正仙給付毛順清、龍福臣1萬元補償費,房屋所有權歸梅所有,仍使孤寡老人無家可歸。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抗訴,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再審,最終認定雙方協議的性質為遺贈扶養協議,並據此判決惡意搶奪老人財產的梅正仙敗訴,維護了老人的合法權益。16

(三)仲裁機關四十年來的準司法活動

改革開放四十年來,在我國的民事司法活動中,對仲裁機構的準司法活動也應予以重視。1978年之前,我國沒有仲裁機構的建制。在1994年8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仲裁法之前,各地進行過仲裁機構的建設試點,發揮了很好的作用。仲裁法實施之後,各地普遍建立了仲裁機構,進行民商事仲裁,裁決了大量的民商事糾紛案件,在適用民商事法律,調整社會關係,促進社會發展中,取得了良好的社會效果。在現實生活中,更多的當事人選擇仲裁作為解決糾紛的機構,仲裁機構得到了民事主體的信任。

<strong>三、改革開放四十年民法理論發展的主要狀況(略)

<strong>四、改革開放四十年民法發展的基本經驗與展望

(一)改革開放四十年民法發展的基本經驗

回顧中國民法在改革開放以來四十年的發展,得出的基本經驗是:

第一,政治制度的昌明和民主,是民事立法、司法和理論發展的基礎。如果四十年前沒有實行改革開放、推動政治民主,就不會有民法立法的進步、民事司法的進展和民法理論的全面發展。因此,我國必須繼續堅持改革開放政策不變,保護好改革開放的勝利成果,並且使改革開放不斷深化,以此推進我國社會的全面發展,包括民法的發展。

第二,堅持理論和實踐相結合,相互促進,共同發展,是我國民法四十年發展的主要經驗。在改革開放的四十年中,我國的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取得了全面發展,民法理論的強大支持為其提供了堅實的基礎。目前,無論是我國的民事立法還是司法,都形成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基本風格,無論是制定一部民事法律,還是起草一部民法司法解釋,甚至裁判一件重要民事案件,都要廣泛徵求民法專家的意見,提供理論支持,反覆斟酌,最終才確定立法和司法決策。這樣的經驗,在合同法制定之前是很少見的,在合同法制定中以及以後,民法專家廣泛地參加立法,參與司法,保證民法立法和司法的高質量。

第三,廣泛借鑑國外民法的立法、司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結合中國實踐,形成我國民法的中國風格和中國氣派。四十年前,中國是歐陸民法的輸入國,特別是在1949年以後是蘇聯民法的輸入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則也基本上是借鑑蘇聯民法,因而存在較多的缺陷。自制定合同法以來,民法理論研究廣泛借鑑世界各國的立法、司法經驗和理論研究成果,並且與中國的現實生活緊密結合,形成自己的特點和風格,不僅使我國民法的理論研究形成了中國氣派,而且在我國民法立法中形成了鮮明的中國特色。這些年來,中國民法爭取走出國門,從輸入國轉變為輸出國,取得了初步成效,在世界上已經具有了很大的影響。

第四,繁榮中國民法理論研究,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是必由之路。在民法理論討論中,鼓勵各種不同的學術見解廣泛表達,在重大理論問題上形成有價值的爭論,通過爭論明辨是非,形成理論上的共識,推動民法立法和民事司法的不斷髮展。特別是在學術研究中,用民主的方法,用討論的方法進行討論,才能夠推動學術的進步。

(二)對改革開放四十年後的民法發展展望

展望我國民法發展的未來,一是指在2020年完成民法典的編纂工作,二是指在民法典編纂完成之後的民法發展。

1.在2020年完成中國民法典的編纂工作。目前,民法典編纂工作正在進行中。在這段時間裡,第一,要完成民法典分則各編的編纂工作;第二,要把民法總則和民法分則編在一起,在2020年使民法典整體通過立法程序,完成民法典的編纂任務。屆時,中國民法典將成為在世界範圍內,適用人數最多、適用地域最大的民法典。

2.2020年中國民法典編纂完成之後的發展展望。

第一,中國民法典在國家建設中發揮更加強大的法律調整功能。在法治建設中,最重要的是加強憲法建設,實現依憲治國。在此基礎上,最重要的法治建設就是民法的立法和司法。在編纂完成民法典之後,將會使各項民法特別法圍繞其周圍,構成完善的民法體系,在未來的一百年中發揮重要的法律調整作用。一是保障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民法就是權利法。民法典完成後,它絕不僅是一部民事權利的宣言書,而是民事權利的宣示、定型、行使規則和保護的規則法。民法典要宣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各種權利,並且規定各種民事權利的具體內容、行使規則和保護方法,使民事主體享有最廣泛、最充分的民事權利,並且得到充分的保障。二是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係。凡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組織相互之間的一切有關民事交往的法律關係,都是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規範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和消滅,將民事主體的所有民事活動都納入民法規範的民事法律關係之中,接受民法典的調整。三是維護民事流轉秩序。民事流轉是民事法律關係發生、變更和消滅的運動。在民事法律關係流轉過程中,難免發生不和諧、甚至違反民法規範的行為,例如民事主體不履行民事義務,侵害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等,使民事流轉發生阻礙。民法通過調整這些不和諧的民事法律關係,將其強制納入民法規範之中,從而維護民事法律關係的正常流轉,保持正常的民事流轉秩序,推動國家全面的精神文明建設和物質文明建設,建設現代化的強國。

第二,以民法典為中心的完善的民法立法使民事司法有法可依。在民法典編纂完成之後,中國的民事司法將進入一個嶄新的時期,即全面有法可依的新時期。首先,中國民事司法所依據的民法典及其特別法已經完善,民法的適用全面有法可依、執法必嚴成為必然的要求。其次,所有的民法司法解釋將要進行全面清理,形成準確適用民法典以及特別法所必須的法官法規範體系。再次,檢察機關的民事公益訴訟和民事檢察監督全面發展,對於影響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檢察機關將更多地代表國家向法院起訴,維護社會公共利益,保障社會公共秩序,同時,對於法院裁判和執行確有錯誤的案件,也將更好地發揮民事審判監督職能,保證法律的統一正確實施。最後,全國各地的仲裁機構發揮準民事司法的作用,由社會通過自治解決民商事爭議,仲裁機構通過當事人授權,行使基於當事人的自由意志選擇而產生的對當事人之間糾紛適用法律進行裁決的權利,調整民事法律關係,促進社會發展。

第三,建立完善的中國特色民法理論體系並走向世界。就目前情況而論,中國民法理論研究已經達到了相當的程度。在民法典編纂完成之後,中國的民法理論研究將會有更快的發展,更重視民法典及其特別法的教義學研究,準確揭示法律規範的含義,保障民法的準確實施。同時,面對當代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應對互聯網、物聯網、大數據、人工智能等高科技的發展要求,在現有民法立法基礎上,運用傳統民法觀念和規則,創造性地進行解釋,研究新問題,解決新問題。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發展,中國民法理論將更緊密地與國外、境外的民法理論研究相互融合,相互借鑑,共同發展,使中國由民法的輸入國變為民法的輸出國,更好地發揮中國民法理論在世界範圍內的影響力。

*天津大學法學院卓越教授、中國人民大學教授,中國民法學研究會副會長。

①本文系中國人民大學科學研究基金項目《民法基本原則的裁判應用與體系化研究》(編號:17XNQJ04)的研究成果。

15參見楊立新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草案建議稿及說明》,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9頁。

16該案例選於《毛順清、龍福臣訴梅正仙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抗訴案》,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報》1999年第2期。

(摘自《人民檢察》2018年第2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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