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案情介紹:原告李孟訴被告薛宏州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81民初1977號民事調解:被告薛宏州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李孟人民幣50000元,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薛宏州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李孟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薛宏州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strong>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失信被執行人:薛宏州
性別:男
年齡:50
身份證號:410521196808174576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東姚鎮西峪村
立案時間:2018年7月3日
執行案號:(2018)豫0581執1933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1977號民事調解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5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095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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