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rong>案情介紹:原告侯保堂訴被告郝慶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林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豫0581民初4364號民事判決:被告郝慶剛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侯保堂人民幣60000元及利息。法律文書生效後,被告郝慶剛未主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原告侯保堂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郝慶剛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及相關法律文書,責令被執行人收到通知書後三日內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其至今未履行。
<strong>失信被執行人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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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執行人:郝慶剛
性別:男
年齡:33
身份證號:41052119851012003X
戶籍所在地:林州市下申街村135號
立案時間:2017年10月 25日
執行案號:(2017)豫0581執2858號
執行法院:林州市人民法院
執行依據文書:(2017)豫0581民初4364號民事判決
執行依據製作單位:林州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60000元及利息
被執行人履行情況: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行為具體情形:其他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舉報電話:(0372)6162126
林州市人民法院執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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