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就餐结账动粗 致他人骨折领刑

近日,东胜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管制1年。

经查,5月22日20时许,现年35岁的达旗籍被告人乔某在东胜区某饭店与共同就餐的受害人赵某某因结账发生口角,后乔某挥拳致赵某某鼻骨骨折。经鉴定,受害人赵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左侧眼眶内侧壁骨折及口唇黏膜破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乔某赔偿了受害人赵某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后取得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乔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已向受害人赔偿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故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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