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發文嚴厲打擊“套路貸”:自首可減輕處罰

<strong>網貸之家綜合 近日,蘭州市公安局官網發佈通告稱,市公安局聯合市檢察院、法院聯合發佈《關於嚴厲打擊“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稱將“嚴厲打擊各類‘套路貸’違法犯罪,進行民間借貸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立即停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一切假借“房貸”“車貸”“校園貸”“無抵押貸”等民間借貸之名實施“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違法犯罪活動,並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蘭州發文嚴厲打擊“套路貸”:自首可減輕處罰

<strong>附:關於嚴厲打擊“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的通告

為了深入推進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嚴厲打擊以民間借貸為幌子,通過“虛增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肆意認定違法”“脅迫逼債”“虛假訴訟”等方式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房貸”“車貸”“校園貸”“無抵押貸”等“套路貸”違法犯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全市社會和諧穩定,按照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的通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關於銀行業和保險業做好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有關工作的通知》等法律及相關規定現通告如下:

一、進行民間借貸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必須立即停止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對於通過“虛增債權債務、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人員,司法機關將嚴厲打擊。

二、進行民間借貨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採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詐騙手段構成違法犯罪的或者實施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虛假訴訟等違法犯罪行為的,司法機關將予以嚴厲打擊。

三、一切假借“房貸”“車貸”“校園貸”“無抵押貸”等民間借貸之名實施“套路貸”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立即停止違法犯罪活動,並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凡投案自首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投案自首同時檢舉揭發他人違法犯罪查證屬實的,依法予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對頂風作案,拒不投案自首的,一律依法從嚴懲處。

四、廣大人民群眾要切實增強自我保護意識,通過合法途徑進行資金往來,謹防“套路貸”陷阱,謹防上當受騙。

五、歡迎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涉嫌“套路貸”違法犯罪行為。對在打擊“套路貸”等犯罪活動中提供線索、發揮重要作用的予以獎勵,同時依法保護舉報人的個人安全。

蘭州市人民中級法院

蘭州市人民檢察院

蘭州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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