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立功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

自首、立功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

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自首、立功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三、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量刑時要充分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根據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實以及量刑情節的不同情形,依法確定量刑情節的適用及其調節比例。對嚴重暴力犯罪、毒品犯罪等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犯罪,在確定從寬的幅度時,應當從嚴掌握;對犯罪情節較輕的犯罪,應當充分體現從寬。具體確定各個量刑情節的調節比例時,應當綜合平衡調節幅度與實際增減刑罰量的關係,確保罪責刑相適應。

……

4.

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5.

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

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

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

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6.

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7.

對於立功情節,綜合考慮立功的大小、次數、內容、來源、效果以及罪行輕重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

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

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2017年3月9日,法發〔2017〕7號)

八、

關於對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處罰

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考慮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犯罪情節、危害後果、社會影響、被告人的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等。自首的還應考慮投案的主動性、供述的及時性和穩定性等。立功的還應考慮檢舉揭發罪行的輕重、被檢舉揭發的人可能或者已經被判處的刑罰、提供的線索對偵破案件或者協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所起作用的大小等。

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的,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於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雖然具有自首或者立功情節,但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被告人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或者在犯罪前即為規避法律、逃避處罰而準備自首、立功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對於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同時又有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處罰情節的,既要考慮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又要考慮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等因素,綜合分析判斷,確定從寬或者從嚴處罰。累犯的前罪為非暴力犯罪的,一般可以從寬處罰,前罪為暴力犯罪或者前、後罪為同類犯罪的,可以不從寬處罰。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被告人的處罰,應注意共同犯罪人以及首要分子、主犯、從犯之間的量刑平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共同犯罪的主犯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同案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的,從寬處罰與否應當從嚴掌握,如果從輕處罰可能導致全案量刑失衡的,一般不從輕處罰;如果檢舉揭發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的是其他案件中罪行同樣嚴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應依法從寬處罰。對於犯罪集團的一般成員、共同犯罪的從犯立功的,特別是協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的,應當充分體現政策,依法從寬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2010年12月22日,法發〔2010〕60號)

鏈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八、對自首、立功的被告人的處罰

(一)自首對量刑的影響一般大於立功

《意見》規定:“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於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自首情節對每一名犯罪分子機會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機會,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體現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故對自首的認定標準和從寬幅度的掌握要更寬一些。最高人民法院於2010年9月印發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法發〔2010〕36號)規定,對於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於立功情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上述規定也體現了這種政策精神。

(二)自首、立功情節與從重情節並存案件的處理

《意見》規定,對具有自首、立功情節(包括重大立功)的被告人是否從寬處罰、從寬處罰的幅度,應當從犯罪行為,主觀惡性和人身危險性,自首、立功的具體情節三方面綜合考慮,一般應依法從輕、減輕處罰。這裡的“一般應”強調的是沒有其他特殊情況的都要從寬,以準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精神,爭取更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如果案件同時具備自首、立功情節和累犯、毒品再犯等法定從重情節,或者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主觀惡性深、人身危險性大等酌定從重情節,在考察犯罪行為和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的基礎上,要重點分析各種量刑情節的性質及具體情況,如自首的主動性、立功的大小、累犯的前罪的性質和嚴重程度等,根據各情節反映的社會危害性和人身危險性的程度,具體考量每個情節對刑罰裁量的影響。最終確定從寬、從重處罰或者將從寬、從重情節予以抵消。

(三)共同犯罪的量刑平衡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對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量刑時,要特別注意共同犯罪人之間的量刑平衡。對此把握的一般標準是“功是否足以折罪”。因為立功制度的出發點是鼓勵犯罪分子檢舉揭發其他犯罪,以更充分地實現刑法懲治犯罪、預防犯罪的目的。立功不大,對於懲治犯罪、預防犯罪的社會意義相應不大,對立功者從寬處罰的幅度就不應該大;立功雖大,但若立功者的罪行十分嚴重,如果從寬處罰或者從寬的幅度過大,對其處罰的刑法效果就會削弱。所以,即使從寬,幅度也不宜過大。例如,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毒梟”掌握的犯罪線索和立功機會相對較多,但其罪行嚴重,“馬仔”的罪行較輕,但不容易獲得立功線索,如果對有立功情節的“毒梟”從寬幅度過大,會導致同案犯量刑失衡,刑罰懲罰和預防犯罪的功能就無從體現。

基於上述考慮,《意見》對首要分子、主犯協助抓捕地位、作用較次的同案犯,首要分子、主犯協助抓捕罪行同樣嚴重的非同案犯,地位、作用較次的犯罪分子協助抓捕首要分子、主犯三種情形進行了區分,這三種情形的立功對量刑的影響是由小到大的遞進關係。

——周峰、薛淑蘭、孟偉:《〈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理解與適用》,載《刑事審判參考》2011年第3集(總第80集),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67~180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觀點集成(新編版)·刑事卷I》 第299頁 觀點編號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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