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國家沒有憲法,曾經是世界老大,統治過半個地球

英國是最早確立資產階級君主立憲制的國家之一,曾一度以所謂日不落帝國揚威於世。可是,說也奇怪,如此老大的英國迄今還沒有一部成文的憲法。是一個沒有憲法的國家,那麼,英國的一大套政治機構、社會組織以及公民的行為規範靠什麼來維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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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其行憲準則乃是自13世紀以來所通過的一系列宣言、法案以及大量習慣法和慣例。這些法令、法規和慣例的總和構成了英國憲法的整體,由於歷史悠久,英國因而又成為世界上憲法最多的國家。

第一類英國憲法指涉及國家根本問題的歷代議會法案,即所謂成文法。1215年制定的《自由大憲章》首當其衝,奠定了英國憲法的第一塊基石。據此,國王對大小封建領主和市民作出了重要的讓步,王權開始受到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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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百年後,隨著新貴族和資產階級力量的壯大,王權受到進一步限制,《權利請願書》(1628年)、《人身保護法》(1679年)、《權利法案》(1689年)、《王位繼承法》(1701年)相繼出籠,資產階級的統治地位逐漸得以形成,發展和鞏固。

20世紀以來,《議會法》(1911年)、《國民參政法》(1918年)、《國民代表條例》(1948年,即選舉法)、《威斯敏斯持法案》(1931年,即自治領權法規)和《國王大臣法》(1937年)的制訂,進一步協調了各種利益集團的關係,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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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成文法規以外,英國憲法還包括一些習慣法和慣例,統稱為不成文法。所謂習慣法,主要是指具有憲法性質的法院判例,如有關法官特權的判決,有關人民控制國家官吏的判決,有關頒發人身保護狀的判決,有關議會特權的判決,等等。

而慣例實際上是指某些雖然沒有在成文本中得到反映,但卻規定著某種制度或原則的習慣,經由國家認可賦予法律效力,關於國王的某些權利範圍,以及內閣由多數黨組成、政府的辭職、政府與議會的關係、大臣對議會和國王負有連帶責任、內閣只對下院負責等等有關內閣的一些基本原則,均在此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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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此種種,紛繁雜陳,競然都被包容在國家根本大法——憲法之中,倒也確實奇怪。其實見怪不怪,英國採取這種不成文憲法制度是為了有利於資產階級的統治。它可以按照自己的需要,利用自己所控制的政權機構,隨時通過一個議會法案或搞一個普遍接受的新慣例,來修正或補充那些已不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原則和做法。如果有一部成文憲法置之案頭,要想再子更改,恐怕就得大費周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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