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物权法学界内,有人明明白白发出呼声:“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并没有确立完善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三元论”是无法解释清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的。
该呼声由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李国强,发表在《河南社会科学》杂志2018年第8期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内涵的重新解释和规则厘清》一文中。
该论文第一自然段就说:
我国《物权法》虽然用14个条文规定了“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但并没有确立完善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表现为不能有效地解决现实中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相关纠纷 ,而且有些条文(如第七十六条等)在现实权利行使中几乎没有发挥过作用。就《物权法》施行10年来的司法实践看,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要顺应社会发展进行修正完善。无论是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内涵界定,还是具体规则的构建,现代民法都需要适应社会的高速发展而不断创新,尤其要改变用近代民法传统的绝对所有权观念解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误区,建立在绝对所有权观念上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元论”是无法解释清楚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的,而且所有权的社会属性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关系中表现得尤为明显。因此,因应现实需求在民法典编纂时厘清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具体规则,必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涵进行重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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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135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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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集合所有权与共有所有权的社区治理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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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商品房业主的权利制度及其修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再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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