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重大變化,五險或將變四險!

2018年12月23日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關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工作總結的報告》指出,兩項保險合併實施試點取得積極成效,具備全面推開條件。


修改後的《社會保險法》明確,將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徵繳和管理,從而為兩項保險合併實施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


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


2017年1月19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方案》。試點方案明確提出,“遵循保留險種、保障待遇、統一管理、降低成本的總體思路,推進兩項保險合併實施”。

試點方案明確的試點內容概括起來就是“四統一、一不變”。即統一參保登記、統一基金徵繳和管理、統一醫療服務管理、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職工生育期間生育保險待遇不變。

1、統一參保登記。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同步參加生育保險。

2、統一基金徵繳和管理。生育保險基金併入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統一徵繳。

3、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實行統一定點醫療服務管理。生育醫療費用原則上實行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直接結算。

4、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兩項保險合併實施後,要統一經辦管理,規範經辦流程。生育保險經辦管理統一由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負責。

5、職工生育期間的生育保險待遇不變。生育保險待遇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規定的生育醫療費用和生育津貼,所需資金從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貼支付期限按照《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期限執行。


國務院:試點具備全面推開條件


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的《國務院關於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試點工作總結的報告》指出,兩項保險合併實施試點取得積極成效,具備全面推開條件。

1、兩項保險合併實施有利於提高行政效率,降低管理運行成本,增強生育保障功能,確保參保人生育待遇。

2、報告指出,兩項保險合併實施不增加繳費負擔、不降低待遇水平。統一參保登記,擴大了生育保險覆蓋面。

3、通過統一醫療服務管理,強化了生育醫療服務行為監管,通過統一經辦和信息服務,方便了參保單位和職工。

4、報告指出,兩項保險合併實施能更好保障職工權益,能加強基金共濟,更好應對長期風險,有利於生育保險穩定可持續發展。


社會保險法相關條款已經修改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其中規定:

將第六十四條第一款中的“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併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將第六十六條中的“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修改為“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合併編制外,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按照社會保險項目分別編制”。

這就為生育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合併實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據。

社保重大變化,五險或將變四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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